論我國民事訴訟檢察監督制度的發展

2023-01-02 15:57:04 字數 830 閱讀 5917

作者:周珍珍

**:《法制與社會》2023年第33期

摘要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機關參與民事訴訟是實現「法律監督」的重要途徑和方式。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拓寬了檢察監督的範圍,將監督觸角延伸到民事訴訟活動的各個環節,實現了從有限監督到全面監督、從實體監督到程式監督的擴充套件,呈現出民事訴訟檢察監督制度「多元化監督」的新格局。

關鍵詞民訴法修改檢察監督多元化監督

作者簡介:周珍珍,三門縣人民檢察院助理檢察員,本科學士。

中圖分類號:d92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4)11-189-03

民事行政檢察工作迄今已開展多年,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就檢察機關在民事訴訟中的監督模式而言,採用的卻是「一元化的監督模式」,即僅享有對確有錯誤的生效裁判的抗訴權,這不僅阻礙了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的充分發揮,也造成了司法實踐中的諸多問題。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特別是人們對「公共利益」的維護以及對「司法公正」的追求,越來越需要檢察機關參與民事訴訟活動,發揮積極作用。

一、 我國民事訴訟檢察監督制度的發展歷程

縱觀我國民事訴訟檢察監督制度,其經歷了從無到有的建立,再到多元化監督格局形成的發展歷程。

(一) 民事訴訟檢察監督制度從無到有的建立

現代民事訴訟圍繞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和法院的獨立審判兩方面循序開展。故,從表象上來看,不論是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還是法院的獨立審判,被憲法明確定性為法律監督機關的檢察機關,似乎都無可施拳腳之地。但正如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裡所說,「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

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因此,要防止權力濫用,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①檢察機關對民事審判活動進行法律監督應運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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