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建議

2023-01-07 23:45:06 字數 1006 閱讀 2929

作者:範靜

**:《時代經貿》2023年第19期

【摘要】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混業經營成為金融業發展的新趨勢,且網際網路金融迅速發展,金融結構日趨複雜,對現行金融監管體制的有效性提出了挑戰。本文就如何進一步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制進行了**。

【關鍵詞】金融監管;混業經營;網際網路金融

近年來,我國金融業的混業經營、互相滲透趨勢越來越明顯,而我國目前金融監管體制的特徵是分業監管。且作為資訊網路技術與現代金融相結合的產物,網際網路金融也對我國現行的金融組織體系形成強烈的衝擊,金融監管體系面臨著新的問題和挑戰。如何加強金融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與合作,從而使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適應金融業發展的新趨勢,是提高我國金融監管有效性的關鍵。

一、完善金融業監管法律法規

目前我國金融法律法規體制尚不健全,雖然有不少金融監管立法,但這些立法中原則性規定較多,且缺少實施細則,可操作性較差。為了規範金融業監管行為,適應金融業的發展變化,實現金融監管穩定,應當加快對金融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建立與金融業現狀相適應的金融法律體系,以彌補金融業監管方面的法律空白。

同時,還要制定一套與有關法律相配套的較完整的實施細則,並對已不適應金融業發展現狀的法律法規進行修訂和廢止,切實解決當前金融業監管過程中無法可依、有法難依的問題,保護金融消費者和投資人的利益,給金融業健康發展營造乙個公開、公平、公正的競爭環境。

二、完善金融業監管體系結構

隨著金融業的不斷發展變化,有必要探索相匹配的綜合監管模式。一是針對當前金融機構跨行業經營業務時,金融監管形成的重複監管或監管真空,應當明確各個金融監管部門的職能,合理分工,實施有效監管和規範監管,避免在監管過程**現各自為政、各行其是,以及相互交叉和相互衝突的弊端。二是要更新金融監管理念,將監管機構之間的合作從臨時性、隨機性、個案性,轉化為制度化、常規化,適時設立金融監管局,對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進行統一管理,充分發揮監管職能,降低重複監管成本。

三是由於分業監管造成各金融監管部門只能對跨行業經營的金融機構部分業務進行監管,對跨部門的關聯業務則無權監管。因此,建議對涉及銀行業、**業、保險業的跨行業金融業務的監管由金融監管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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