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監護制度研究

2023-01-13 08:06:06 字數 928 閱讀 2917

作者:張秀林

**:《法制博覽》2023年第10期

摘要:隨著醫療技術水平的提高及生活條件的改善,人口老齡化現象日益突出,老齡化時代已經到來,法國、德國、日本及我國台灣地區紛紛對其成年監護制度進行了改革和完善。此外,隨著國際人權保障新理念的盛行,「尊重本人自我決定權」、「維持本人生活正常化」、「活用本人殘存能力」的立法理念日益深入人心,各國成年監護立法更加注重人權保護。

我國現行法中並無成年監護的法律術語,成年監護主要體現在對成年精神病人的監護中。然而,我國現行法關於成年監護的規定較為滯後,不能滿足我國現實的社會需求,也與國際人權保障新理念相去甚遠。因此,我國應當借鑑其他國家的先進理念,對我國的成年法定監護制度進行改革完善,同時,在法定監護之外引入成年意定監護制度。

關鍵詞:成年監護制度;法定監護;意定監護

中圖分類號:d9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4379-(2015)29-0099-03

作者簡介:張秀林(1987-),女,河南信陽人,蘇州大學,2013級民商法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成年監護制度概述

(一)成年監護制度沿革

成年監護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羅馬法中,此後,為近現代各國民法所不斷繼承和發展,成為民事法律體系中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而成年監護制度的正式確立是在十九世紀末期,此時法國、德國、日本等國都確立了禁治產、準禁治產宣告的成年監護制度。在禁治產制度實行初期它對維護交易安全和禁治產人財產權利方面發揮了不可磨滅的作用。

然而,到了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人們發現原有剝奪被宣告人行為能力,為其設定監護的禁治產制度出現了諸多問題,此種禁治產制度對於被宣告人不加區分,而剝奪其行為能力,使得被宣告人完全處於消極被動的法律地位,不能參與到正常的社會生活中來。因此禁治產制度逐漸為各國法律所廢棄,法國於2023年率先廢除了禁治產宣告制度,德國於2023年開始改革舊成年監護制度。此後,日本、南韓、我國台灣地區紛紛對其現存的成年監護制度進行了修改和完善。

我國未成年人監護制度的立法現狀和缺陷

其次,在我國建立親權制度是可行的。再次,英美法系國家採取大監護模式,有其合理存在的法律傳統背景,在這些國家,私法盛行並及其重視對個體權利的保護。論我國未成年人監護制度的缺陷與完善 龍正武 3 我國現行未成年人監護制度存在著缺陷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 重親屬監護,輕社會監護 重私力自治,輕公力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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