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自學筆記

2023-02-08 07:36:05 字數 5723 閱讀 3109

1.婚姻家庭的概念及其含義?

婚姻家庭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出現的兩性和血緣關係的社會形式。

⑴婚姻,是為當時的社會制度所確認的,男女兩性互為配偶的結合。

①婚姻是男女兩性的結合,同性結合不成其為婚姻;

②婚姻是雙方具有夫妻身份的結合,姘居、通姦等兩性結合不成其為婚姻;

③婚姻須為當時的社會制度所認可,否則即使雙方長期共同生活也不成其為婚姻。

⑵家庭,是以婚姻、血緣和共同經濟為紐帶而組成的親屬團體。

①家庭是乙個親屬團體,同一家庭的成員是被婚姻和血緣紐帶聯結在一起的;

②家庭須有共同經濟;

③家庭成員一般均為親屬,而親屬未必是家庭成員。

2.婚姻家庭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

⑴婚姻家庭的自然屬性,是指婚姻家庭賴以形成的自然因素。如男女兩性的生理差別,人類固有的性的本能以及通過自身蕃衍而形成的血緣聯絡等。這種自然屬性是婚姻家庭關係區別於其他社會關係的重要特徵。

如果沒有上述種種自然因素,人類社會根本不可能出現婚姻家庭。因此,對婚姻家庭的自然屬性應給予足夠的重視。某些自然規律對婚姻家庭所起的作用,正是以這種自然屬性為根據的。

⑵婚姻家庭的社會屬性,是指社會制度賦與婚姻家庭的本質屬性。婚姻家庭是一定的物質社會關係和一定的思想社會關係的結合。作為社會關係的特定形式,婚姻家庭與社會諸關係有著密切的內在聯絡,它依存於一定的社會結構,具有一定的社會內容。

婚姻家庭的本質和發展規律,只有從社會制度及其發展變化中才能得到科學的解釋。

⑶我們要正確認識二者之間的關係,決不能誇大自然屬性對婚姻家庭的作用,也不能將二者等量齊觀,而要分清主次。社會屬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質屬性,是研究婚姻家庭的唯一正確的出發點。

3.婚姻家庭的社會職能?

⑴實現人口再生產的職能。人口和人口再生產是人類社會存在和發展的必要條件。以兩性結合和血緣聯絡為其自然條件的婚姻家庭,是人口再生產的社會形式。

巨集觀上的社會人口再生產,在微觀上是通過婚姻家庭的生育行為實現的。

⑵組織經濟生活的職能。以婚姻為基礎的家庭,是組織生產和組織消費的乙個經濟單位,在社會經濟生活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家庭作為經濟單位的狀況,反映了一定社會的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要求。

⑶教育職能。家庭是社會中乙個重要的教育單位,基於家庭成員之間的血緣聯絡,感情聯絡,生活上和經濟上的聯絡,家庭教育具有其自身的特點,它的作用是其它教育形式不能替代的。

4.婚姻家庭制度與經濟基礎的關係?

⑴婚姻家庭制度產生並決定於一定的經濟基礎;

⑵婚姻家庭制度隨著經濟基礎的變化而變化;

⑶婚姻家庭制度對經濟基礎並不是消極被動的,而是能動的反作用於經濟基礎。

5.婚姻家庭制度與上層建築、意識形態的關係?

⑴政治集中地反映了經濟關係、階級關係對婚姻家庭的要求;

⑵法律是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調整婚姻家庭關係的重要手段;

⑶道德是依靠社會**、信念、傳統和教育等力量去評斷善惡是非,從而影響人們的婚姻家庭觀,調整婚姻家庭關係的;

⑷宗教對婚姻家庭制度的影響是通過人們的信仰而起作用的。

6.當代資產階級國家婚姻家庭立法的發展趨勢?

⑴親屬制度中的封建殘餘進一步被廢除;

⑵夫妻的法律地位即人身和財產關係方面的權利義務在形式上漸趨平等;

⑶在離婚問題上,有從限制離婚主義向自由離婚主義發展的趨勢。

7.封建主義婚姻家庭制度的社會根源?

⑴經濟根源,即地主階級生產資料私有制和廣泛存在的小生產經濟;

⑵政治根源,即封建國家所實行的宗法統治;

⑶思想根源,即儒家思想為核心的封建倫理觀。

這種婚姻家庭制度建立在封建生產關係上,受著封建政權、族權、神權、夫權的聯合支配。

8.封建主義婚姻家庭制度的主要特點?

⑴封建的包辦強迫婚姻;⑵剝削階級的一夫多妻制;⑶男尊女卑和夫權統治;⑷家長**、漠視子女利益;⑸以「出妻」為主要方式的專權離婚。

9.婚姻法調整的財產關係有何特點?

⑴婚姻家庭方面的財產關係,不能脫離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關係而獨立存在。它的發生和終止,是以人身關係的發生和終止為前提的。

⑵婚姻法領域的財產關係,反映了家庭經濟職能的要求,其參與人是相互之間具有特定身份關係的親屬,這種財產關係不具有等價、有償的性質。

10.從調整物件上看,婚姻法有何特點?

⑴婚姻法是適用範圍極廣的法律。婚姻家庭是普遍存在的社會關係,所有社會成員都是現實和未來的婚姻家庭主體;

⑵婚姻法在內容上具有鮮明的倫理性。我國法律和社會主義道德的一致性在婚姻法中表現得特別明顯;

⑶婚姻法中規定的大部分是強行性規範。當一定的法律事實出現時,便引起了相應的法律後果。婚姻法上的身份行為不同於一般的民事法律行為,是不能附加任何條件和期限的。

11.論述社會主義婚姻自由。

⑴婚姻自由是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也是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公民有權按照法律的規定,自主自願地決定自己的婚姻問題,排除任何人的強制與干涉。

⑵婚姻自由在內容上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兩個方面。結婚自由是指締結婚姻關係的自由,低離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關係的自由。結婚是普遍行為,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離婚自由則是婚姻自由的重要補充,兩者相互結合、缺一不可。

⑶實行婚姻自由是為了建立以愛情為基礎的婚姻關係。

⑷社會主義婚姻自由不是絕對的、毫無限制的。人們行使婚姻自由權利必須遵守國家法律,不得濫用這種權利而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在保障婚姻自由的同時,又必須反對輕率對待婚姻問題的不負責任的行為。

⑸今後,不僅要依法保障婚姻自由,而且要提高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發展水平,為婚姻自由的普遍實現創造更為充分的社會條件。同時,還要加強社會主義愛情觀和婚姻觀的教育,促進婚姻自由在更高層次上的實現。

12.資產階級婚姻自由的侷限性?

在資本主義條件下,婚姻制度仍然無法擺脫私有制的影響,資產階級的婚姻自由不可避免的帶有一定的虛偽性和不徹底性。

⑴資產階級的婚姻自由從本質上來看反映了商品交換的自由,大多數婚姻關係仍然滲透著財產關係的影響;

⑵資產階級的婚姻自由是用形式上的自由掩蓋實質上的不自由,甚至某些方面在形式上也是不徹底的,這在其早期的親屬立法中表現得尤為明顯;

⑶資產階級的婚姻自由往往導致對婚姻自由的濫用。

13.論述男女平等原則。

⑴男女平等原則是我國婚姻法社會主義本質的體現,也是區別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與私有制婚姻家庭制度的標誌。這一原則要求男女兩性在婚姻關係和家庭生活的一切方面都平等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禁止對女性任何形式的歧視、虐待和壓迫。

⑵男女兩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首先取決於他們在社會經濟、政治等方面的地位。歷史證明:生產資料私有制和階級剝削制度是男女不平等的社會根源。

只要私有制和剝削制度繼續存在,真正的男女平等就不可能完全實現。

⑶社會主義制度的建立,為婦女解放開闢了廣闊的道路,廣大婦女同男子一樣,平等地成為國家、社會和家庭的主人。

⑷就婚姻法而言,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在婚姻家庭關係中的權利和義務平等。其表現為:在結婚和離婚方面,男女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平等的;在家庭關係中,不同性別的家庭成員的權利和義務是平等的。

⑸男女平等的真正實現並不是一蹴而就的。從男女法律上的平等到實際生活中的完全平等的過程,就是婦女走向徹底解放的過程。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高度發展,是男女平等進一步實現的必要條件。

⑹目前,要從現階段的實際情況出發,正確貫徹婚姻法中有關男女平等的規定,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以利於婦女解放和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的鞏固和發展。

14.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男女平等原則在夫妻關係方面的體現)

⑴夫妻人身關係方面:

①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②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

③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畫生育的義務。

⑵夫妻財產關係方面:

①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②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③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15.干涉婚姻自由的主要形式及其異同?

⑴包辦婚姻。即第三者違反婚姻自由的原則,包辦強迫他人婚姻的違法行為。

⑵買賣婚姻。即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包辦強迫他人婚姻的違法行為。

兩者都違背了當事人的意願,對婚事實行包辦強迫。但買賣婚姻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包辦婚姻則無此特徵。可見,包辦婚姻不一定都是買賣婚姻,而買賣婚姻則必定是包辦婚姻。

16.重婚的概念及其法律後果?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違法行為,是對一夫一妻原則的嚴重破壞。已經成立合法婚姻的男女,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不得再行結婚,否則便構成重婚,須受法律制裁。它有兩種形式,第一是法律上的重婚,而是事實上的重婚。

⑴重婚是結婚的禁止條件;

⑵查明為重婚的,其婚姻無效;

⑶構成重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法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17.親屬關係按發生原因可分為幾類?

親屬是指基於婚姻、血緣和法律擬制而形成的社會關係。

⑴配偶。即夫妻,是男女雙方因結婚而形成的親屬關係。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互為配偶。配偶是血親和姻親賴以發生的基礎,因而是最重要的親屬關係。

⑵血親。是因血緣聯絡而形成的親屬關係。在某些情況下,血親關係也可因法律擬制而發生,所以血親又分為自然血親與擬制血親。

⑶姻親。是以婚姻關係為中介而產生的親屬,但不包括配偶本身。姻親可以分為血親的配偶、配偶的血親以及配偶的血親的配偶。

18.等的概念及羅馬法計算親等的方法?

親等,即親屬的等級,是計算親屬關係親疏遠近的單位。

⑴直系血親,從己身分別向上或向下屬,以一世為一親等。如父母子女為一親等,祖父母與孫子女為二親等。

⑵旁系血親,首先從己身向上數至雙方共同的直系長輩血親,然後再從共同的直系長輩血親向下數至與己身計算親等的對方,世代相加數即為親等數。因此,旁系血親無一親等,只能從二親等起算。如兄弟姐妹為二親等,叔伯甥侄等為三親等。

19.親屬關係終止的原因?

⑴配偶關係的終止。配偶關係因婚姻關係的終止而終止。引起婚姻關係終止的原因有一方死亡(自然死亡或宣告死亡)和雙方離婚。

⑵血親關係的終止。自然血親之間的血緣聯絡不能通過法律和其他手段人為的加以解除,因此,只有自然死亡或宣告死亡才能引起自然血親關係的終止。擬制血親的可變性,決定了它既可因一方死亡而終止,也可因現存的親屬關係依法解除而終止。

⑶姻親關係的終止。姻親關係一般因離婚而終止。但世界各國對此有不同的立法例,我國婚姻法對此無規定,實踐中一般由當事人自行處理。

20.親屬關係在我國婚姻法上的效力?

⑴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之間禁止結婚;

⑵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雙方享有平等的所有權;

⑶夫妻之間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⑷父母與子女間的有撫養教育和贍養扶助的義務;祖父母與孫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在一定條件下有撫養和贍養的義務;兄弟姊妹在一定條件下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21.親屬關係在其他民事法律上的效力?

⑴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和法定**人;近親屬得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監護人和法定**人;

⑵近親屬可依法對失蹤的親屬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失蹤和撤銷失蹤宣告、宣告死亡和撤銷死亡宣告的申請;

⑶配偶、子女和父母為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兄弟姊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為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上述親屬均可作為遺囑繼承人。

22.聘娶婚的內容及實質?

⑴聘娶婚通行於整個中國古代社會,是指以男家向女家交付一定數量的聘金、聘禮為要件的婚姻,在婚姻關係的形成上,聘娶婚要求嚴格履行禮制要求的程式。

⑵早在西周時期就創制了「六禮」。六禮備謂之「聘」,六禮不備謂之「奔」。所謂六禮,即:

納采,男家委託媒人求親;問名,男家遣媒問明女子的生辰;納吉,卜得吉兆後通知女家;納徵(納幣),男家送交聘禮達成婚約;請期,男家擇定婚期;親迎,迎娶新娘。此後,再經「廟見」,女子便成為男方宗族的正式成員。

⑶聘娶婚以納徵為中心,聘財多寡依雙方的身份、地位而定,其實質是變相的買賣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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