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檔案管理辦法

2023-02-09 09:27:04 字數 1766 閱讀 8472

第一條為更有效管理(以下簡稱公司)員工人事檔案,維護人事檔案的完整,便於高效、有序的利用檔案資料,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檔案管理內容

(一) 員工入職檔案:個人簡歷、入職體檢報告、員工入職登記表、應聘人員登記表、面試評分記錄表、入職審批表及職位任免檔案、身份證影印件、學歷學位證影印件、離職證明、各類合同及協議。

(二) 員工培訓檔案:培訓通知、培訓總結報告或者考評結果、培訓審批表、員工外派培訓合同、外出培訓反饋表(證書原件)、員工培訓統計表。

(三) 績效管理檔案:將員工績效考核相關資料按月歸類整理。

(四) 員工離崗檔案:包括員工調動、離職、其他原因與公司解除(終止)勞動關係。

第三條檔案相關規定

(一) 基礎管理

1. 原則:分類標準、歸檔及時、排列有序、層次清楚、整理規範。

2. 員工入職前,綜合部對人事檔案的真實性、有效性進行核查,如有虛假,可不予錄用和解聘處理。

3. 對人事檔案按入職時間分類歸檔,按在職人員、離職人員進行整理,並及時登記於《入職員工人事檔案登記表》(附件1)、《離職人員人事檔案登記表》(附件2),並在檔案首頁填寫各種人事資料的名稱及對檔案進行編號,人事檔案原則上是永久儲存。

4. 當在職員工的基本資料有變動時(如學歷變動、身份證號碼變動、個人技術職稱變動、婚姻情況變動等),應及時將相關資料影印件交綜合部歸檔,原件當場查驗。

5. 調動和錄用的員工,應在辦理手續前調閱檔案。在其報到新崗位前,對調入或新建立的檔案都應登記。

6. 對員工進行考察、考核、培訓、獎懲形成的材料要及時收集、整理保持檔案的完整性,歸檔的材料必須認真鑑別,保證材料的真實、文字清楚、手續齊備。材料經審批蓋章和本人簽字的,應在蓋章、簽字後歸檔。

7. 員工離職檔案每月清查,另外存檔,檔案儲存原則上3年後方可銷毀(高管及核心人員保留該員工離崗檔案8年)。

8. 綜合部要注意檔案管理環境的清潔、整潔。

9. 檔案應分類編號存放,乙個員工乙個編號,防止重名重姓員工檔案交叉,制電子目錄,以便查閱。

(二) 檔案的查、借閱

1. 檔案分為保密與非保密,保密檔案只能在檔案室閱覽,不得外借。非保密級檔案因工作需要查、借閱,須填寫《人事檔案查、借閱登記表》(附件3),經過綜合部負責人審查後方可查、借閱,此表應裝訂成冊。

2. 各部門一般不得跨部門查、借閱人事檔案,下級員工不得查、借閱上級員工的人事檔案。

3. 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綜合部負責人可直接查閱員工人事檔案,借閱人事檔案時,綜合部應做好登記。其餘人員查借閱,均需履行手續。

4. 所有經過批准後借閱的人事檔案需在2日內歸還(除特殊情況可延長),對借閱後到期未歸還者、歸還損壞者、私自影印檔案者、遺失者依照公司檔案管理的相關規定處理。

(三) 查、借閱檔案注意事項

1. 不得塗改、圈劃、抽取、撤換、損壞檔案材料。

2. 不得擅自影印、拍攝檔案內容,如有工作需要從檔案中取證須經綜合部負責人同意。

3. 查、借閱者不得擅自洩露檔案內容,違反者視情節嚴重,予以懲處。

(四) 檔案的銷毀

1. 員工和部門非經同意不得銷毀員工檔案資料。

2. 對於超過保管期的檔案,由綜合部填寫《人事檔案銷毀審批表》(附件3),經分管領導批准後銷毀。

3. 經批准銷毀的人事檔案,綜合部須認真核對,將批准的《人事檔案銷毀審批表》(附件3)和將要銷毀的人事檔案做好登記並歸檔,登記表永久儲存。

第四條本辦法由綜合部負責起草、修訂並解釋。

第五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附件:1.入職員工人事檔案登記表

2.離職人員人事檔案登記表

3.人事檔案查、借閱登記表

4.人事檔案銷毀審批表

人事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公司勞動人事檔案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辦法。第二章管理體制 第二條對具有人事調配權的公司,人事檔案在公司人事部儲存。第三條對無人事調配權的公司,可委託上級主管部門或母公司人事部門儲存。第四條對無上級企業,可在當地人才交流中心設一專戶,儲存公司人事檔案。第五條對小型企業,員工個人...

人事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目的 第一條為保守檔案機密,維護人事檔案資料完整,便於檔案資料的使用,特制定本辦法。第二章適用範圍 第二條適用於公司所有員工 第三章具體內容 第三條資料歸檔 新進員工的檔案應及時歸檔步驟 一 檢查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歸檔的要求。即 職位申請表 裡的內容需詳細填寫,身份證 畢業證 學位證的影印...

人事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公司勞動人事檔案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辦法。第二章管理體制 第二條對具有人事調配權的公司,人事檔案在公司人事部儲存。第三條對無人事調配權的公司,可委託上級主管部門或母公司人事部門儲存。第四條對無上級企業,可在當地人才交流中心設一專戶,儲存公司人事檔案。第五條對小型企業,員工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