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代會制度

2023-02-09 19:00:03 字數 1750 閱讀 8452

***中心學校

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為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充分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強學校民主管理,構建和諧校園,促進學校學校政治民主建設,特制定本制度。

1、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落實「黨組織保證監督、校長負責、教代會參與管理」的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織部分,是學校教職工參與學校重大決策、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權利的機構。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2、教代會的基本任務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黨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教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係;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團結和動員教職工投身教育改革,完成教育教學、科研、管理、服務等各項任務,群策群力,辦好學校。

3、教代會在學校黨委組織領導下開展工作,是學校領導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工會是教代會的組織者、參加者,又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

4、教代會的職權:(1)聽取學校領導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年度工作計畫和發展規劃、改革方案、學校教職工隊伍建設等主要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2)討論和通過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的聘任、獎懲條例、分配改革的辦法和其他與教職工權益有關的重要規章制度。

(3)聽取學校財務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年度財經預算、決算情況,並提出審議意見。(4)評議和監督行政各級領導幹部,可以建議上級主管部門對他們予以表揚、嘉獎、晉公升或批評、處分、免職。

5、教代會代表由工會小組直接選舉產生,代表名額不少於教職工教職工總人數的25%,其中教師代表不少於60%。根據需要,教代會可設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參加會議。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選為正式代表的單位黨、政、工、團主要領導,中層主要負責人,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特邀代表一般是民主黨派人士、離退休教職工、教職工家屬等。

教代會代表實行任期制,可連選連任,教代會代表接受選舉小組教職工的監督,必要時原選舉小組可依照規定程式更換或補選本小組的代表。

6、教代會代表的權利:(1)有權按教代會規定程式提出意見、建議和提案;(2)有權就大會的各項議程發表意見並參加表決;(3)有權對教代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4)有權對有關行政部門落實教代會決議和提案情況提出詢問;(5)因行使正當民主權利而遭到打擊報復時,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訴、控告。

7、教代會代表的義務:(1)努力學習並模範地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令;(2)認真做好本職工作,在建設優良校風、學風中起帶頭作用;(3)積極參加教代會活動,認真貫徹教代會決議,做好教代會交給的各項工作;(4)密切聯絡群眾,聽取和反映廣大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具有一定的民主管理和參政、議政能力。

8、教代會每三年為一屆,到期改選,換屆改選時選舉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幹部。教代會每年至少召開代表大會一次以上。

每年召開教代會必須有2/3以上代表參加方為有效。大會選舉和表決,須經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9、教代會每次會議的議程,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1)聽取並討論學校工作報告;(2)聽取審議學校、工會財經工作報告;(3)聽取上屆教代會決議和代表提案落實情況的答覆;(4)審議教代會工作報告,並作出相應決議;(5)討論通過按規定應由教代會通過的有關方案、條例和其他規章制度。

10、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職工關心和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廣泛汲取各方面的意見,經大會領導小組審議,提請大會通過。

11、教代會閉幕期間,學校工會委員會為教代會日常工作機構,在學校黨組織的領導下負責做好下列工作:(1)教代會有關會議的召集與組織;(2)徵集和整理代表提案;(3)收集匯報教職工對年度工作計畫、發展規劃、改革方案、各項規章制度及隊伍建設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2023年9月7日

教代會制度

鄧襄一中教代會制度 一 總則 第一條根據 中共 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 中關於 要建立和健全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加強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的精神,為了充分發揚民主,保障教職工的主人翁地位,發揮教職工參與辦學的積極性,決定在我校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以下簡稱教代會 第二條教代會是教職工行...

教代會制度

北希望小學教代會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推進學校民主建設,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健全和完善學校校長負責制,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等法律 法規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教職工代表大會 以下簡稱教代會 是教職工行...

教代會制度

第七條 教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選一次,可以連選連任。代表調離學校時其代表資格自行停止。代表連續一年以上不能參加教代會活動,其代表資格不予保留。代表被開除公職的,其代表資格自開除之日起停止。教職工代表對選舉單位的教職工負責,選舉單位的教職工有權監督或依照民主程式撤換本單位教職工代表。第八條 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