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離婚的法定理由有哪些

2023-02-14 10:36:04 字數 1432 閱讀 4228

希望准予離婚的法定理由有哪些這篇文章對您有所幫助,如有必要請您**收藏以便備查,接下來我們繼續閱讀。不管是辦理結婚登記還是離婚登記,當事人都是需要滿足一定條件的,而在離婚的時候一般稱之為法定的離婚理由。只有符合了相關法律規定的離婚理由後,法院才會准予離婚。

接下來,就來告訴大家准予離婚的法定理由有哪些。《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因此「感情確已破裂」是離婚的法定理由。

在審查是否准予離婚時不應以當事人有過錯、不能調解和好等其他原因作為准予離婚的法定理由,離婚的法定條件只能是「感情確已破裂」。另外根據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

構成重婚有兩類人,第一類是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第二類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第二類人構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後知道而繼續保持婚姻關係,則屬於「明知」。反之,不知道、受欺騙,則不構成重婚。

認定重婚,關鍵要看是否構成另一夫妻關係。依據有關司法解釋,重婚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指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

二是事實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如何理解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根據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廣東省公安廳、廣東省司法廳《關於處理婚姻關係中違法犯罪行為及財產問題的意見》(粵高法[2000]18號)第二條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視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 2、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或者對外以夫妻自居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

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分居」有兩種情況,一是因社會原因造成地理空間上的夫妻兩地分居;二是由於感情不好,人為造成分居的。第一種情況,不能作為感情破裂的依據,第二種情況,如調解無效,應視為感情破裂。

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矛盾激化、離婚不成而形成的分居,往往是堅決要求離婚的一方造成的,因而,不願離婚的一方認為這是對方在製造離婚條件。不管是雙方的自願分居還是一方的主動分居,首先是因有了感情裂痕,而分居滿兩年說明夫妻在比較長的時間不堪同居,夫妻關係確實無法挽回,即使一方不願離婚,但另一方已不願與之生活,勉強維持對雙方都是痛苦的事,如雙方感情確實無法挽回,過錯方堅持不接受和好的調解,則不能勉強一方不願維持的婚姻,否則,會違背兩人的根本利益。過去的司法解釋,以三年分居為離婚條件,經過多年的審判實踐,認為三年太長,以兩年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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