滯納金怎麼算

2021-03-04 01:21:34 字數 1861 閱讀 2441

三、因稅務機關責任造成納稅人少繳稅款是否應加收滯納金《稅收徵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第八十條對什麼是稅務機關的責任作了進一步明確:

「《稅收徵管法》第五十二條所稱稅務機關的責任,是指稅務機關適用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當或者執法行為違法」。按照《稅收徵管法》及其《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造成的未繳少繳稅款,稅務機關雖然在3年內可以追徵,但是不能加收滯納金。這與納稅人在批准的緩稅期內不加收滯納金不同,批准緩稅是法律許可,在批准的緩稅期內,納稅人沒有繳納稅款並不屬於稅款的滯納;而因稅務機關責任,造成納稅人超過納稅期限少繳稅款,實際上確實存在稅款的滯納,規定不得向納稅人徵收滯納金是出於信賴保護原則,體現的是對納稅人權益的保護。

四、應扣未扣稅款是否加收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行政機關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4〕1199號)明確:按照《稅收徵管法》規定的原則,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無論適用修訂前還是修訂後的《稅收徵管法》,均不得向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加收滯納金。因為滯納金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占用國家稅款所做的補償,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則不存在占用的問題,而納稅人在未知的前提下也不應當加收滯納金。

同樣,應扣未扣其他稅種也同等適用此理。

五、善意取得虛開專用發票已抵扣稅款追繳時是否加收滯納金《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善意取得虛********已抵扣稅款加收滯納金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7〕 1240號)明確:「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專用發票,准許其抵扣進項稅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專用發票,不准其抵扣進項稅款或追繳其已抵扣的進項稅款。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被依法追繳已抵扣稅款的,不屬於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情形,不適用該條『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的規定。

」六、節假日是否加收滯納金滯納金是與稅款連帶的,如果在確定應納稅款的納稅期限時,遇到了應該順延的節假日,則從順延期滿的次日起加收滯納金,但在稅款滯納期間內遇到節假日,不能從滯納天數中扣除節假日天數。

七、破產清算中稅收滯納金是否可以申報債權,滯納金計算的截止時間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2〕23號)第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債務人未支付應付款項的滯納金不屬於破產債權。也就是說欠稅滯納金可以申報破產債權,但是滯納金計算截止日期應為法院受理破產案件的時間,而稅收行政罰款則不屬於可以申報的破產債權,從這角度來看法律也賦予滯納金與稅款相近的地位。

八、查補稅款的滯納金如何計算稅務機關對檢查出納稅人以前納稅期內應納未繳納稅款如何徵收滯納金,重點應明確起止期限:計算起始時間是按照有關稅種的實體法規定,納稅人應納稅款期限屆滿的次日,這一起始時間並不因稅務檢查的進行而發生改變,納稅人超過這一期限沒有納稅,就發生了稅款滯納行為,當然這給稅務檢查工作增加了一定的工作量;計算截止時間是納稅人實際繳納稅款的當日,而不是至稅務處理決定書送達或者下達之日。

九、滯納金的追繳期限有多長《稅收徵管法》 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徵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徵期可以延長到5 年。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徵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十、納稅人拒不繳納滯納金的,是否可以單獨強制執行《稅收徵管法》第四十條規定「稅務機關在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納稅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7號)還進一步明確:根據《稅收徵管法》第四十條規定,稅務機關在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納稅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對納稅人已繳納稅款,但拒不繳納滯納金的,稅務機關可以單獨對納稅人應繳未繳的滯納金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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