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2021-03-04 03:25:02 字數 1630 閱讀 299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員工在勞動過程中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及職業危害,加強對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國家安監總局發布的《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實施細則》等制定。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北京建築公司科技股份****。

第二章勞動防護用品分類

第四條按勞動防護用品防護效能分類

一、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分為如下6大類:

(一)頭部護具類;

(二)呼吸護具類;

(三)眼(面)護具類;

(四)防護服類;

(五)防護鞋類;

(六)防墜落護具類。

二、一般勞動防護用品。未列入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目錄的勞動防護用品為一般勞動防護用品。如一般的工作服、手套等。

第五條作業現場人員應配發以下主要勞動防護用品:

一、安全帽;

二、安全帶;

三、防電絕緣鞋;

四、防靜電工作服;

五、焊接護目鏡、焊接面罩;

六、防塵口罩;

七、工作服;

八、工作手套;

九、工作鞋;

十、其他規定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三章勞動防護用品發放

第六條公司及各部門應根據工作場所中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危害程度,按照法律、法規、標準的規定,為員工免費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護品。

第七條公司應建立健全勞動保護用品的購買、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報廢等管理制度和檔案。

第八條公司及各部門應到定點經營單位或生產企業購買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具有「三證」和「一標誌」,即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安全鑑定證和安全標誌。購買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經公司安全管理部門驗收。

第九條公司採購部門應收集彙總各部門勞動保護用品的需求情況,編制年度勞動保護用品採購計畫,報經主管領導審批後進行購置和發放。

第十條各事業部材料員、安全員負責勞動防護用品進場前驗收,杜絕不合格或失效的勞動防護用品進入作業現場,進場後的勞動防護用品,要妥善保管,防止損壞和丟失,並按工種和標準發放,有台帳和簽字記錄。

第四章勞動防護用品使用

第十一條公司及各事業部應教育員工,按照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規則和防護要求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使員工做到「三會」:1、會檢查勞動防護用品的可靠性,2、會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3、會正確維護保養勞動防護用品。通過教育,達到增強員工自我保護意識的效果。

第十二條勞動防護用品使用前應首先做一次外觀檢查。主要是檢查外觀有無缺陷或損壞,各部件組裝是否嚴密,啟動是否靈活;同時還要確定該防護用品對危險有害因素防護效能的程度。

第十三條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必須在其效能範圍內,不得超極限使用;不得使用未經國家指定、未經監測部門認可(國家標準)和檢測還達不到標準的產品;不得使用無安全標誌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不得隨便用他物代替,不得以次充好。

第十四條嚴格按照使用說明書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五條公司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會職工代表、專案負責人應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和使用監督檢查,施工現場安全員應監督現場施工人員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與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相牴觸時,按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本制度解釋權屬北京建築公司科技股份****。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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