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關於考試的組織工作和監考人員要求

2021-03-04 04:36:41 字數 1356 閱讀 8444

一、關於考試的組織工作:

1.這裡所說的「考試」主要是指每學期的期中考試和期末考試,不包括階段考試、考查。

2.對以上****,必須列入學校重要的工作議事日程,認真地準備,周密地部署。

3.教導處在考試進行前兩周提出考試的安排意見,經學校行政會議討論或校長批准,在教工大會上作動員,並會同教研組長具體研究和落實有關考試的細節。

4.教導處在考前一周左右向學生作考試動員,講清考試科目、日程、時間安排、考試要求,敦促學生認真地複習,不打無準備之仗。教育學生遵守考試紀律,確保有良好的考風。考試日期等有關事項以書面形式告知家長,爭取家長的配合。

必要時可在考前召開家長會。

5.教導處要檢查考試科目的教學進度以及保證有不少於二天的指導學生複習的時間,考前應對學習困難的學生有不少於兩節課的補缺或個別輔導時間。

6.考試期間應注意嚴格執行考試紀律、監考紀律等規定。注意試卷保密,考試實行一人一桌制度、嚴禁作弊、考場實行專用門鎖。

7.期中、期末考試是學校的大事,必須全力以赴,各部門及全校教工須服從考試需要,保證考試的正常進行。

8.閱卷嚴格執行匿名、流水批改;不把考試卷子帶回家批改,必要時閱卷老師應加班加點。

9.在評分中應嚴格掌握標準,不鬆不緊,恰到好處。試卷須妥善保管,試卷分析需詳盡、仔細、恰如其分。教研組長對各班試卷作抽樣分析(每班不少於10份)。

10.考後兩周內,教導處就考試情況向學校教工作出考試情況分析。表彰好人好事,對存在的問題要提出切實可行的改進措施。兩周內,各種資料收齊存檔。試卷交教導處統一儲存不少於一年。

11.考後兩周內以書面形式向家長匯報考試情況(一般可採用發成績冊、家訪或召開家長會等形式),以便家長及時掌握子女在校的學習情況。

二、監考人員要求:

1.監考人員要服從關於監考的安排,一般說來:無考試閱卷任務的老師要比有考試任務的監考次數多一些,非班主任比班主任承擔的監考次數多些;

2.監考教師必須在考試前,提前一刻鐘到考務辦公室報到並領取試卷、試場鑰匙;考前五分鐘到達考場。

3.監考老師要認真檢查考場內情況,做到課桌內乾淨,不留紙張、黑板清潔,同學帶的書包文具須放在教室前指定的地方。

4.監考教師要指導學生在考試卷上正確書寫姓名、班級、學號等。

5.監考老師在監考期間不得看書、看報或處理其它事務,不得擅自離開;有事離開須由巡視人員轉述,經主考、副主考批准。

6.監考老師要嚴格執行考試規定,不得對試題作任何說明、暗示,不回答學生有關考試內容方面的提問。

7.監考老師在考試結束後應收齊考卷並清點完畢後才准許學生離開。考場清潔衛生及關閉門窗等由監考人員負責。

8.裝訂考卷必須符合要求,做到不缺不漏不錯。

9.巡邏人員需加強巡邏不擅離崗位。不看書、看報及做其它事情。

10.除主考、副主考以外非監考人員不得進入試場。特殊情況需經主考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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