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未繳社保職工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2021-03-04 07:38:56 字數 734 閱讀 1194

公司拒繳社會保險職工可以解除合同

劉靜於2023年5月被一家汽配商行聘用。入職時,經理承諾試用合格後為其繳納社會保險。過了3個月的試用期,單位與劉靜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到今年5月仍未給劉靜參保。

期間劉靜找過經理多次,每次經理都予以敷衍,一直未履行承諾。5月12日劉靜向經理口頭提出辭職,5月30日劉靜給經理發手機簡訊,告知要正式離職。現在單位以劉靜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前30天提出辭職為由扣發5月份的工資,單位的做法合適嗎?

律師解釋:《社會保險法》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這就是說,繳納5種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汽配商行在劉靜工作期間未繳納社保,不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勞動法》等勞動法律的要求,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單位與職工建立勞動關係就應為其參保。就這是說,即使在試用期內,汽配商行也應當為職工繳納社保費,過了3個月試用期再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保的說法和做法都是錯誤的。

從以上情況看,劉靜是因單位一直未繳納社保才辭職的,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劉靜有權解除勞動合同,而不受提前30天提出書面申請的限制。單位因此扣發5月份的工資不符合法律規定,可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和投訴。

(本報記者王香闌) **: 中工網——《勞動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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