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重要崗位裝置設施操作規程管理制度

2021-03-04 07:41:57 字數 4084 閱讀 6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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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檔案目錄

一、重要崗位、裝置設施操作規程管理制度 3

二、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規程 4

三、消防安全規程 5

四、動火作業操作規程 6

五、電梯操作規程 8

六、維修電工安全操作規程 9

七、砂輪機安全操作規程 10

八、縮水機安全操作規程 11

九、鎖眼機安全操作規程 12

十、大燙燙鬥操作規程 13

十一、中燙燙鬥作業指導書 14

十二、電剪操作規程 15

十三、電腦車操作規程 16

十四、蒸汽鍋爐安全操作規程 17

十五、粘樸機安全操作規程 18

十六、驗布機安全操作規程 19

十七、雙針車安全操作規程 20

十八、鳳眼車操作規程 21

十九、打棗車操作規程 22

二十、鑽釘車安全操作規程 23

二十一、刀車安全操作規程 24

二十二、打邊機安全操作規程 25

1.0目的

為規範裝置、設施的操作程式,防止操作過程中出現的不安全因素,確保操作人員安全

和公司的財產不受損失,制定此制度。

2.0職責

2.1安全主任及生產部門:負責組織制定、完善裝置(設施)的操作規程。

2.2工廠總監:負責裝置、設施操作規程的批准和頒發。

3.0內容

3.1 制定操作規程

3.1.1裝置(設施)的操作規程必須結合根據實際的工藝要求和操作方法進行制定;

3.1.2開機前的準備工作包括:操作人員穿戴勞動保護用品、裝置和防護裝置的檢查(保養)、

試機;3.1.3準備工作完成後,開機,根據工藝要求進行操作;

3.1.4工作完成後,停機,清理現場,並根據需要對裝置進行檢查保養;

3.1.5當裝置發生異常情況時的處理方法,以及注意事項。

3.2 修訂操作規程

當操作規程在使用過程中有發現存在缺陷時,由生產部門、安全主任對裝置(設施)操作規程進行完善和跟蹤驗證。

第一條為加強臨時用電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觸電、火災**及各類電氣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臨時用電審批程式

(一)在執行的生產區和具有火災**危險場所內一般不允許接臨時電源。確屬生產必須時,在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的同時,按規定辦理用火作業許可證。

(二)本公司內部的臨時用電,由用電部門持用火作業許可證、電工作業操作證到安全主任處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

第三條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有效期限應與用火作業許可證一致,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儲存期為1年。

第四條用電結束後,臨時施工用的電氣裝置和線路應立即拆除,由用電執行人所在生產區域的技術人員、安全主任共同檢查驗收簽字。

第五條安裝臨時用電線路的作業人員,必須具有電工操作證方可施工。嚴禁擅自接用電源,對擅自接用的按嚴重違章和竊電處理。電氣故障應由電工排除。

(一)在防爆場所使用的臨時電源,電氣元件和線路要達到相應的防爆等級要求,

並採取相應的防爆安全措施。

(二)臨時用電的單相和混用線路應採用五線制。

(三)臨時用電線路架空時,不能採用裸線,架空高度在裝置內不得低於2.5公尺,

室外穿越道路不得低於5公尺;橫穿道路時要有可靠的保護措施,嚴禁在樹上或腳手架上架設臨時用電線路。

(四)採用暗管理埋設及地下電纜線路必須設有「走向標誌」及安全標誌。電纜埋深不得小於0.7公尺,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機械傷害的地段應採取保護套管、蓋板等措施。

(五)對現場臨時用電配電箱要有編號和防雨措施,配電箱門必須能牢靠關閉。

(六)臨時用電設施必須安裝符合規範要求的漏電保護器,移動工具、手持式電動工具應一機一閘一保護。

第六條臨時用電部門必須嚴格遵守臨時用電的規定,不得變更臨時用電地點和工作內容,禁止任意增加用電負荷,一旦發現違章用電,安全主任有權停止供電。

第七條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是臨時用電作業的依據,不得塗改、不得代簽,要妥善保管,儲存期為一年。

1.認真作好安全防火的預防工作,定期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對查出的事故隱患及時處理好,不得藉故拖延。

2.未經批准嚴禁攜帶易燃易爆物品進入廠區,因生產需要購進的易燃易爆物品必須按安全規程交專用倉庫妥善保管。

3.除指定的吸菸點,嚴禁在廠區內吸菸,燃火作業必須按規定遠離易燃、易爆物品。

4.電氣裝置的開關安全罩、火花罩、安全保護器、避雷器、接地裝置等必須完好無損,電器材料連線地點之間的接觸必須良好,避免產生電火花而引起燃燒。

5.如倉庫存放著易燃易爆有毒腐蝕等危險物品,必須嚴格按其說明書規定的方法存放,確保安全。

6.生產區各消防重點必須按消防規定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

7.廠區內設定的消防設施是預備緊急情況下使用的,嚴禁無故動用或移做他用,更不得損壞。

8.各車間、辦公室的安全門和安全通道等不得阻塞,必須保持暢通無阻。

9.充分熟悉安全用具和滅火器及急救用品的放置地點和使用方法,學習掌握安全消防知識。

一.目的

控制動火作業行為,使之風險降至最低,減少和避免火災事故和其它事故的發生,保障

公司的生產安全。主要指在公司內進行的維修、改造、施工等臨時性作業的部門,如裝置管理部、生產技術部等。負責動火申請,《安全作業許可書》辦理,動火現場的清理及監護等;《安全作業許可書》的初審及動火作業狀況監督。

二,安全操作規程

(1)動火作業前,操作者必須對現場安全確認,明確高溫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種可能或潛

在噴濺的區域,該區域周圍10公尺範圍內嚴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化學品、紙箱、塑料、木頭及其它可燃物等),確保動火區域保持整潔,無易燃可燃品。

(2)對確實無條件移走的可燃品、動火時可能影響或損害無條件移走的裝置、工具時,操作者必須用嚴密的鐵板、石棉瓦、防火屏風等將動火區域與外部區域、火種與需保護的裝置有效的隔離、隔絕,現場備好滅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時可不定期將現場灑水浸濕。

(3)高處動火作業前,操作者必須辨識火種可能或潛在落下區域,明確周圍環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按規定確認、清理現場,以防火種濺落引**災**事故;室外進行高處動火作業時,5級以上大風應停止作業。

(4)凡盛裝過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氣體、其它可燃介質、有毒介質等化學品及帶壓、高溫的容器、裝置、管道,嚴禁盲目動火,經反覆確認無危險隱患後,方可動火;執行部門必須辦理《安全作業許可書》,並派人監火,現場備好滅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時可不定期將現場灑水浸濕。

(5)動火作業結束後,操作人員必須對周圍現場進行安全確認,整理整頓現場,在確認無任何火源隱患的情況下,方可離開現場。

三,安全作業許可書

(1)《安全作業許可書》由執行部門負責組織操作人員提出動火申請,經執行部門初審後,到安全課辦理。安全課終審批准《安全作業許可書》。

(2)《安全作業許可書》一式兩份,**人員乙份,安全部門乙份;**人員持《安全作業許可書》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並向動火人、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並將《安全作業許可書》交動火人;動火作業完畢後,《安全作業許可書》要交給執行部門存檔儲存。

(3)《安全作業許可書》不准轉讓,塗改,不准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範圍;乙份《安全作業

許可書》只准在乙個動火點使用;《安全作業許可書》的有效時間以安全環保課批准的

為準,當超出有效期限時,必須重新申請辦理,並獲批准。

1、電梯執行前,護門必須關好。工作者和乘客的手不准把門,腳禁止伸出內門空檔外面。轎廂內裝運物件,應使其受力均勻、不偏斜,確認穩定安全後方可開動電梯。

2、轎廂負載不得超過其額定起重量。不得開啟應急艙口運載超長物件。

3、貨梯用於提公升或下降貨物,允許載人的,裝卸人員可隨同貨物上下,不得單獨載乘人員。非允許載人電梯不得載人。

4、電梯執行前和執行中,轎廂中必須開啟照明裝置,執行前應按電鈴以示警告。

5、電梯在執行中不准任何人開啟防護門,如發現護門開啟時,駕駛員應立即停車將護門關好後,方可開車。執行如果發現不正常聲音時,應停車立即找有關部門進行檢修,未修復前不准開動。

6、電梯在工作時,嚴禁擦拭、潤滑和修理機件。

7、電梯執行中不得任意改變執行方向,應待電梯完全停穩後再改變,不得以忽開忽停地接通電源的方式來駕駛電梯,電梯在上面時,任何人不得進入底層。

8、電梯在行駛中,如電源突然中斷,不能繼續行駛時,應將手柄開關置於零位,待恢復後再開動行駛。無法恢復使用時,不得扒門或撬門,應通知電梯維修人員(設施部),採取安全措施,設法使乘客安全退出轎廂。

裝置設施各工種操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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