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2021-03-04 07:41:57 字數 1574 閱讀 2263

編制批准:

1、目的

為了保障從業人員在生產過程中的人身安全與健康,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及職業病危害,制定本制度。

2、範圍

適用於本公司的勞動防護用品管理事項。

3、編寫依據

3.1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3.2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3.3 《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

4、職責

4.1 部門負責人:負責本部門勞動防護用品的申購、發放、監促員工正確使用勞保用品。

4.2 採購部門根椐需要採購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

4.3安全主任負責對**商資格及產品質量進行審查和檢驗。

4.4 安全主任負責對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5、管理內容

5.1 勞保用品的配置規定

5.1.1 安全主任負責規範勞保用品的配置標準、針對不同崗位提出勞動防護要求。

5.1.2 各部門要依據本部門的勞保用品使用人數提出申購請求,經領導批准後按照本公司的採購程式採購合格的勞保用品。

5.1.3 採購回來的勞保用品需先入倉,暫儲存於倉庫,使用部門再根據公司的物料管理相關流程領取相應的勞保用品。

5.1.4 各部門要根據工作崗位的勞動保護需求給員工發放勞保用品,如有突破工種界限(兼職多工種)的作業者,則按所從工種崗位的配置標準發放勞保品。

5.1.5 公司常用的低值勞保用品的配置(如口罩等),由公司集中採購入倉。

以車間為單位領取勞保用品後發放給員工。**值勞保用品或特種勞保防護用品的配置(如絕緣鞋等),由安全主任負責申購並發放。

5.2勞保用品的配置標準

5.2.1 特種作業人員:從事電氣作業的人員必須配置絕緣鞋、防護手套、防護眼鏡或面罩等主要勞保用品,並根據保障安全作業的需要配備好安全裝置。

5.2.2 高於地面2公尺以上的高處作業,要配置安全帶、安全帽等;並採取安全保護措施。

5.2.3 在雜訊超過安全標準的區域作業時要佩戴聽力保護用品,如耳罩或耳塞。

雜訊安全標準指接觸雜訊與接觸時間在85分貝/8小時內,當接觸時間縮短1倍,接觸雜訊可增加3分貝,但雜訊最高不得超過115分貝。

5.2.4在其它生產工序中,為符合職業健康防護需要和執行清潔生產,可根據需要配置常用勞保用品,如口罩、手套等。

5.3 勞保用品的使用

5.3.1公司發放的勞保用品,必須用於工作過程中的勞動保護,不得出廠使用、轉讓和變賣,一經發現將嚴肅處理。

5.3.2 勞保用品的使用人員必須嚴格按照勞保用品的使用方法正確使用,未按要求使用勞保用品的屬於違規行為,可根據公司相關制度進行處罰。

5.3.3 勞保用品實行「誰使用,誰保管」的原則,使用者必須保持清潔、完好,並妥善儲存。

5.3.4 提倡愛護公司財產,合理使用個人勞保用品,不得無故損壞。

5.4勞保用品的報廢

1、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

2、未達到上級勞動保護安全監察機構根據有關標準和規程所規定的功能指標。

3、在使用或保管儲存期內遭到損壞或超過有效使用期,經檢驗未達到原規定的有效防護功能最低指標。

5.5發放標準見附表

6、相關** 《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記錄》《勞動保護用品資訊一覽表》《勞動保護用品使用監督檢查處理記錄表》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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