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請銷假管理制度

2021-03-04 09:29:10 字數 1702 閱讀 4416

第一條為了加強學生管理,穩定教學秩序,明確請銷假制度的許可權和責任,進一步規範學生請銷假行為,保證學生的學習時間和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住宿學生在非課餘時間外出必須履行請假手續,不得以任何理由缺課、逃課。如需外出必須履行請假手續,並按時返校和銷假,嚴禁無故私自外出和無故超假。

第三條學生因病不能參加學習或學校安排的其它活動時,須憑校醫務室或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到班主任處親自填寫請假條,填寫時需用黑色碳素筆,假條經塗改後無效。

第四條一張假條只限乙個人使用,請假條填寫內容包括:請假的原因,請假的天數,離校和返校的具體時間。班主任簽字之後報學管組請假審批,蓋章後方可生效。

第五條請假時間二天以內的由班主任簽字審批後報學管組請假審批;三天以上一周以內的由班主任簽字後報教務科審批,在學管組蓋章備案;一周以上主管校長簽字審批後,在學管組蓋章備案。如遇突發急病等特殊情況,不能事前進行審批者,需經班主任同意並及時持有關診斷證明進行補假。

第六條學生一般不得請事假。如有特殊情況,要從嚴掌握。學生申請事假,需由學生家長向其班主任取得聯絡,班主任進行認真核實後,方可批准。直系親屬婚事假期為一天,喪事為三天。

第七條學生在家因事或因病,假滿後不能按時恢復上課、自習、見習等,必須在原期限內由家長及時與學校(班主任)申請續假,取得批准後方有效,假滿後須持有效證明及時進行補假。

第八條學生按規定假期返校後,應持有家長簽字的請假條和相關有效證明及時向班主任和請銷假辦公室銷假。未及時銷假或在假滿後未能返校,並未履行續假手續的,均按曠課處理。

第九條凡無假條在教室上課者;無假條逗留在宿舍或校園內走動者;請假時手續不完備者,均按曠課論處。曠課學時按每節課一學時計算。根據《學生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對其進行相應處分。

第十條雙休日進行返家的學生必須親自填寫「雙休日返家人名單」,由班主任簽字後交相關各部存檔備查。雙休日、節假日學生必須按學校規定的返校日準時返校。未及時返校或未填寫「雙休日返家人名單」而不在學校住宿者,均按曠課和夜不歸宿處理。

第十一條學生在節假日或雙休日期間,因生病或其他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校者,需由學生家長在規定的返校時間前用家中固定**,向其班主任取得聯絡,說明原由。班主任認真核實家長身份後,酌情進行批假。學生返校後,需及時辦理補假手續。

第十二條學生請假須說明具體事由、時間、地點、****,並做出安全保證和按時返校的承諾。如不經請假或請假未准而擅自缺課或離校者按曠課處理,情節嚴重者,加重處罰。

第十三條走讀學生在上學(上午7:15至7:55、下午14:

00至14:40)和放學(上午11:40至12:

20、下午16:25至17:40)時憑走讀證進出校門,其他時間不得進出校門。

走讀學生不上晚自習。

第十四條學生請假期間,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不得違法亂紀,並應增強自我防護意識,避免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各種事故。如有違法亂紀者,按有關校紀、法規做出嚴肅的處理。

第十五條學生外出遇到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應迅速向當地執法機關和學校報告,以便妥善處理。

第十六條學生請假採用分級管理制度,嚴禁越權批准。學生在請假申請得到批准後方可執行,並做到按時銷假。

第十七條學生請假要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嚴禁虛報、謊報等惡劣行為。一經發現,學校將根據《學生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對其做出嚴肅處理。

第十八條學生不經請假擅自離校者,學生本人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審批者要嚴格把關,加強對外出學生的安全教育,防止事故發生。從關心、愛護學生切身利益的角度開展思想教育工作,確保制度的貫徹落實。

第二十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學生請銷假制度自即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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