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請銷假管理制度

2021-03-04 02:31:00 字數 1925 閱讀 552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工作效率,強化勞動紀律,轉變工作作風,保障醫院科學發展推動醫院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特制訂職工請銷假管理制度。

第二條:本辦法規定實施範圍:病假、事假、探親假、年休假、喪假及處罰。計畫生育假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職工請假必須填寫《請假申請表》,並按照相應管理職能進行審批備案。

第二章、病假

第四條:職工患病、受傷可享受病假。

第五條:體病假必須有專科醫生檢查診斷證明、科室負責人和主管職能科室簽署意見後,報人力資源處批准備案後有效。

第六條:體病假,原則上應在居住地體息,未經批准,不得外出。

第七條:職工在休假期間外出患病,原則上回醫院**,確因疾病無法返回者,必須在原假滿之前,報單位同意後方可續假,返院後持縣以上醫院病情證明到人力資源處銷假。

第八條:凡病假時間已接近六個月者,本人要求上班,須經專科醫生證明疾病痊癒,經人力資源處請示院領導批准後上班。如本人勉強上班,一月內原病**繼續病休者,其前後病休時間應連續計算。

第九條:病假工資待遇按醫院相關制度執行。

第三章、事假

第十條:職工因事可向單位請事假。請事假時,必須本人書面申請,載明請假事由,請假天數等內容,在不影響科室工作的前提下,經批准方能體假。

第十一條:職工請事假半天以內,由本科負責人批准;一天由科室簽署意見,主管職能科室同意後,人力資源處批准備案;兩天以上由科室負責人和主管職能科室簽署意見,報院領導批准,人力資源處辦理休假手續。假滿後由本人到人力資源處銷假。

第十二條:事假不准續假,確因特殊情況續假。須報告單位領導後重新辦理休假手續。

第十三條:享受護齡津貼的職工,事假超過乙個月,從次月起停發護齡津貼。

第四章、探親假

第十四條:職工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可以休探親假。編外職工參照編內職工執行。

第十五條:職工因出差,病休等各種原因與父母團聚二十天,與配偶團聚三十天的,不再享受探親假,但可按規定報銷一次往返路費。(因公出差已報銷差旅費,不再報銷探親路費)

第十六條:探親假不能兩次合併使用或一次探親假分期使用,探親假可與工休假、婚假、喪假、產假同時使用。

第十七條:探親假期包括公休假日,法定節假日在內,不另計時間。

第十八條:請探親假由本人申請,科室同意,人力資源處批准(中層幹部由院長審批)。

第十九條:探親假的路費報銷,按財政部(81)財字第113號《關於職工探親路費的規定》和有關財經規定辦理,由人力資源處審查簽字後到財務科報銷。

第五章、年休假

第二十條:參加工作滿一年的職工均可享受年休假。

第二十一條:連續工齡滿一年不滿十年,每年休假五天;連續工齡滿十年不二十年,每年休假十天;連續工齡滿二十年及其以上的,每年休假十五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二十二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1.

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2.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3.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如當年已享受年休假,來年不再享受。

第二十三條:年休假在1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本年度不休年休假視為自動放棄,來年不補。

第二十四條:年休假必須在不影響科室工作的前提下,合理、妥善安排,並按照醫院的請假規定執行,由本人申請、科室及相關職能部門批准(中層幹部需院領導批准),人力資源處備案後,方可休假。

第六章、喪假

第二十五條: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岳父母或公婆死亡需其料理喪事的,由本人申請,科室簽署意見,人力資源處批准給予三天喪假,路途另外計算。

第七章、處罰及其他

第二十七條:未履行請假手續休假為霸王假,休假後用口信、**、簡訊等方式請假視為霸王假,霸王假按曠工處理。礦工1天以上,當月無績效工資。

第二十八條:各種假期的待遇,按醫院現行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職工休假期間,應該加強自身保護,注意人身安全。如休假期間發生意外事故,由本人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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