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設基本法律制度案例

2021-03-04 09:31:15 字數 6059 閱讀 2853

案例1原告:x x房地產開發****(以下簡稱甲方)

被告:x x建築集團第六分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一、基本案情

2023年4月,甲方與自稱是x×建築集團第六分公司的乙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經甲方同意,技措費及趕工費用按實際發生進入結算價款。

三、案例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未依法註冊登記的公司分支機構簽訂的仲裁條款是否產生法律效力。根據《仲裁法》第17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在本案中,被告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終止協議》時尚未依法註冊登記。

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40條的規定:「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縣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核准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因此,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是公司分支機構取得民事主體資格的必要條件;未註冊登記的公司分支機構,不具有合法的民事主體資格,即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及民事行為能力,其簽訂的仲裁條款當屬無效。

此外,儘管某建築集團曾為乙方出具授權委託書,但由於當時被告並未註冊登記,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因此這種**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2原告:香港x x投資****(以下簡稱香港公司)

被告:廣州x×****(以下簡稱廣州公司)

一、基本案情

2023年6月10日,香港公司與廣州公司在深圳簽訂了乙份《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書》,約定廣州公司將其擁有的位於廣州市x×工業區的一塊面積為2000m2的工業用地轉讓給香港公司,轉讓款共500萬元。

三、案例評析

本案中香港公司敗訴關鍵在於其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而且又不能舉證證實訴訟時效有中止或中斷的情況。《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遭受侵害時起計算」。

本案中,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合同約定:在合同簽訂後三個月內,香港公司付清餘款的同時,廣州公司應完善用地手續,即出具有效的土地使用權證書。因此,訴訟時效期間從合同簽訂之日後三個月開始計算,即從2023年9月10日起至2023年9月10日止。

《民法通則》第139條、140條分別規定了訴訟中止和中斷的情形。但是,本案中香港公司雖稱其曾於2023年5月2日、2023年1月5日兩次函告廣州公司,但未舉證證實其主張,所以未獲法院採納。因此,為了使訴訟時效延長,一定要留下證實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據。

例如,本案中香港公司致函給廣州公司,應親自送廣州公司簽收,留下回執,或通過郵局**郵寄,這樣才能保證民事權利在被侵害時得到法律的保護。

案例3原告:上海某房地產開發****(以下簡稱房產公司)

被告:上海某投資集團****(以下簡稱投資公司)

一、基本案情

原告房產公司與被告投資公司於2023年4月25日就某寫字樓專案簽訂協議書乙份。

三、案例評析

《民法通則》第58條第7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行為無效。」本案中,房產公司與投資公司的協議形式上是參建,但其實質企業之間的資金拆借,違反了國家金融管理規定,是自始無效的。

因此,二審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案例4原告:趙某

被告:錢某

被告:x x室內裝飾裝修設計工程****(以下簡稱設計公司)

一、基本案情

l999年10月,原告趙某與被告設計公司訂立乙份《聘用合同》,進入設計公司從事裝飾設計工作。

三、案例評析

本案涉及到著作權的乙個重要問題即職務作品著作權歸屬。2023年10月27日修正前的原《著作權法》第16條規定,「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除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有權在其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的方式使用該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可以給予作者獎勵:(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計算機軟體、地圖等職務作品。」據此,職務作品的著作權一般由作者享有,其所在單位在業務範圍內有優先使用權;但職務作品如果是作者主要利用其所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該單位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體等,則作者只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其所在單位享有。

本案中的原告趙某為完成被告設計公司的工作任務,利用該公司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該公司承擔責任的樣板間設計施工圖,應當屬於前面所述情形,原告趙某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被告設計公司享有。本案爭議的另一焦點在於著作權中的複製權。複製權是著作權的一項基本權利,即將作品製成有形的複製品的權利。

修改前的《著作權法》規定按照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進行施工、生產工業品,不屬於複製。因此本案應駁回原告趙某的訴訟請求。

工程招標投標法律制度案例

案例1上訴人(原審被告):深圳市中電照明****(以下簡稱中電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汕頭市達誠建築總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簡稱達誠公司)

一、基本案情

2023年7月4日,被告中電公司向深圳市建設局申請對中電照明研發中心工程進行對外招標,7月11日獲得批准。

三、案例評析

本案是深圳市首例招投標爭議案,因而備受傳媒和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儘管該案經過二審法院的努力,在分清是非責任的基礎上以調解方式解決。但是,該案所涉及的法律問題仍然值得**和研究。

1.被告在開標後中修改招標檔案是無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23條規定:「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檔案進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至少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檔案接收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檔案的組成部分。

」本條規定招標檔案進行修改或者澄清的法定程式。這是法律強制性規定,沒有遵守此規定的,其修改及其澄清是無效的。本案中,《招標書》註明「外牆裝飾:

玻璃牆和灰色塗料。門窗:鋁合金和高階柚木門。

工程清單第189項為玻璃幕牆製作安裝,第143項為鋁合金固定窗。」因此,從被告提交的答疑會書面答覆「第5項外牆按隱框幕牆製作安裝」, 根本不能讓人理解為修改招標中的門窗、鋁合金和高階柚木門及工程實物量清單第143項鋁合金固定窗。而原告對此並無過錯:

因此,被告在公布標底之後,又以標底錯誤為由中止招投標程式,並修改招標檔案和標底,顯然是不符合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應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2.被告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招投標是以訂立合同為目的的民事活動。

招標人發出的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投標人提交的投標檔案、招標人向中標的投標人發出的中標通知書,按其法律性質分別屬於《合同法》中的要約邀請、要約和承諾。但建設工程合同又是一種要式合同,其成立的標誌是簽訂書面合同。在合同成立之前,招標人未履行向投標人發出中標通知的法定義務,致使合同不能成立,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而非違約責任。

故一審法院認定招標人違約並承擔違約責任值得商榷。3.投標保證金不應與定金等同本案中,原告在招投標過程中交給被告l00萬元的保證金。原《深圳經濟特區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條例》第18條第2款規定:

「定標後,招標人拒絕簽訂工程承包合同的,應向中標人雙倍返還保證金。」(2023年修訂後的《條例》保留了類似條款)一審法院據此判決被告雙倍返還保證金。但從二審法院調解的結果來看,事實上推翻了一審的判決,並沒有把投標保證金按「雙倍返還」的定金罰則處理。

關於投標保證金的性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118條明確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或者訂金等,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因此,如未約定為定金性質(雙倍返還),投標保證金是不應適用定金罰則的。

建設部第89號令《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在第47條第3款則規定:「招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簽訂合同,給中標人造成損失的,招標人應當給予賠償。」這種賠償應是一種締約過失責任,以實際損失為限。

而2023年3月8日七部委聯合發布的《工程建設專案施工招標投標辦法》也沒有明確規定「雙倍返還」。筆者強烈建議,這種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最高院司法解釋之間的矛盾,有關機構應當依據《立法法》的有關規定及早解決,否貝極易引起法律適用上的爭議。

案例2一、基本案情

中山醫大三院醫技大樓設計建築面積為19945m2,預計造價7400萬元,其中土建工程造價約為3402萬元,配套裝置暫定造價為3998萬元。

三、案例評析

中山醫大三院醫技大樓工程招投標中的違紀違法問題,是一宗包工頭串通有關單位內部人員干擾和破壞建築市場秩序的典型案件。本案中的有關當事人違反了多項法律強制性規定,依法應當受到懲處。但本案的行政處理結果值得斟酌。

首先,《招標投標法》規定了6種「中標無效」的法定情形。在本案中,從招標人和招標**機構的行為看,並無導致中標無效的法定事由。而從投標人鄭某的行為看,雖然實施了串標和騙標的行為,但由於中標人並不是鄭某,所以也不符合中標無效的法定情形。

因此,儘管本案中存在著一系列的違法違紀行為,但並不必然導致中標無效,行政監督部門做出的處理決定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其次,工程建設專案的招標投標活動,是建設工程合同訂立的過程,在法律性質上屬於民事行為。作為整個招投標活動的組成部分,中標自然也屬於民事行為的一種,應當受到民法的調整。

《民法通則》根據法律效力不同,把民事行為分為民事法律行為(合法有效的民事行為)、無效的民事行為以及可撤銷、可變更的民事行為。而判定民事行為是否有效,只能由法院或仲裁機構做出,除此以外的任何機構(主要指行政管理部門)均無權確認民事行為的法律效力。《招標投標法》規定的六種中標無效情形,屬於無效的民事行為,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確認無效;也就是說,人民法院是確認「中標無效」的惟一權力主體。

如果賦予行政監督部門宣布「中標無效」的權力,就從根本上犯了行政法律規範與民事法律規範相競合的錯誤,這在法理上是講不通的。

案例3原告:x x建築集團第三公司

被告:x x房地產開發****

一、基本案情

2023年9月22日被告就某住宅專案進行邀請招標,原告與其他三家建築公司共同參加了投標。

三、案例評析

招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的行為,屬於《合同法》規定的承諾。這時,雙方雖然尚未簽訂書面合同,但是中標通知書已經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拒絕簽訂合同,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而不是違約責任。

這種締約責任的賠償方式,應當依據加1年6月1日建設部令第89號發布的6《房屋建築與市政基礎設施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47條規定,即「中標人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並取消其中標資格,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招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簽訂合同,給中標人造成損失的,招標人應當給予賠償。」

建設工程合同法律制度案例

案例1原告:x x建築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建築公司)

被告:x x房地產開發****(以下簡稱房地產公司)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原告與被告某房地產公司簽訂了乙份《工程協議書》。

三、案例評析

該案爭論的焦點在於墊資條款能否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說,《關於嚴格禁止在工程建設中帶資承包的通知》這樣乙個部門檔案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從最高人民法院的答覆中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該通知並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根據我國《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判定合同無效,只能依據法律和行政法規。二部一委通知僅屬於行政規範性檔案,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為判定合同無效的依據。也就是說,從我國目前的法律條件下,墊資並不在法律禁止的範圍內。

2023年7月由建設部組織召開的《建築法》實施情況研討會上,應否在修改後的《建築法》中禁止墊資成為爭論的焦點之一。從我國目前的建築市場情況來看,全面禁止墊資既不符合實際,也不符合國際慣例。規範建築市場重在規範建設單位的行為,加強建築市場主體的信用制度建設才是關鍵所在。

在本案中,原被告分別簽訂了兩個合同,這屬於典型的「陰陽合同」行為。我國地方普遍實行建設工程合同備案制度,建設部89號令《房屋建築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以及一些地方人大常委會頒布《建築市場管理條例》也明確了該項制度。合同備案制度的本意是加強建設工程合同管理,但卻間接的導致了「陰陽合同」的產生。

「陰陽合同嚴重擾亂建築市場交易秩序,應當予以堅決制止。但對於陰、陽合同的效力問題,仍有很大爭議。從本案的判決結果看,一審法院以「陽合同」未實際履行為由判定其無效,而二審法院及最高院並沒有推翻這個結論,這種司法傾向值得關注。

案例2原告:×x通訊****(以下簡稱通訊公司)

被告:x x建築總承包公司(以下簡稱總承包公司)

被告:x x建築設計研究院(以下簡稱設計院)

一、基本案情

原告通訊公司因建辦公樓與被告總承包公司簽訂了工程總承包合同。其後,經通訊公司同意,總承包公司分別與×x建築設計院和x×建築工程總公司簽訂了《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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