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三峽集團有限公司領導人員管理辦法

2021-03-04 09:40:38 字數 5032 閱讀 8004

中國三峽集團股份****中層領導人員管理辦法(試行)

中葛股黨[2009]28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中國三峽集團股份****(以下簡稱集團股份公司)中層領導人員(以下簡稱領導人員)管理工作,建設「四好」領導班子,培養「五有」領導人員隊伍,確保企業又好又快發展,根據黨和國家有關政策和法律法規,結合集團股份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領導人員管理必須堅持下列原則:

(一)黨管人才與董事會依法選擇經營管理者相結合的原則;

(二)德才兼備、群眾公認、注重能力和業績的原則;

(三)民主、公開、競爭、擇優的原則;

(四)激勵與約束並重的原則。

第三條領導人員管理的主要內容有:選拔、任免、考核、獎懲、培訓等工作。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領導人員是指集團股份公司黨委、集團股份公司直接管理的領導人員。領導人員職務名稱如下:

(一)集團股份公司:副總工程師、副總經濟師、副總會計師;

(二)子公司、分公司:總經理(廠長、院長)、副總經理(副廠長、副院長)、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總會計師,黨委書記、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工會主席;

(三)直屬機關職能部門:主任(部長)、副主任(副部長),集團股份公司紀委副書記、工會副主席、團委書記、團委副書記,直屬機關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工會主席;

(四)經營管理服務單位:主任、副主任;

(五)駐外辦事處:主任、副主任;

(六)控股和參股單位中集團股份公司派出領導人員所任職務,根據出資協議或公司章程等確定。

未成立直屬黨委而成立直屬黨工委、黨總支的,職務名稱為黨工委書記、黨工委副書記、紀工委書記、工會工委主任、黨總支書記、黨總支副書記。

由集團股份公司黨委、集團股份公司確定直接管理的其他領導職務,依據本辦法管理。

第五條領導人員職數按《集團股份公司所屬單位董事會、監事會組**數及黨政領導班子職數核定辦法(暫行)》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領導人員職級依據《集團股份公司所屬單位和直屬管理服務部門(單位)層級劃分管理辦法》等規定的單位(部門)行政層級及所任職務對應確定。

集團股份公司副總工程師、副總經濟師、副總會計師職級為正局級。

控股和參股單位中集團股份公司派出領導人員的職級,由集團股份公司黨委常委會研究決定。

第二章任職條件及資格

第七條領導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政治素質高,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

(二)業績突出,群眾公認;

(三)具有履行崗位職責所必備的專業知識和管理能力;

(四)廉潔從業,公道正派,身體健康。

第八條提拔任用的,應同時具備下列任職資格:

(一)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經歷,其中基層工作經歷不少於兩年;

(二)具有在下一級兩個以上崗位任職的經歷,且在下一級崗位工作兩年以上;

(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有中級以上相關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總會計師等職位一般應具有相關專業的高階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五)具有崗位任職要求的資格證書,國際工程管理有關崗位應具有崗位所要求的外語能力;

(六)首次提拔任用的,男年齡不超過50周歲,女年齡不超過45周歲。

提拔擔任黨組織領導職務的,除符合上述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中國共產黨章程》的有關規定。

第九條提拔領導人員應從符合條件的後備領導人員中產生。

第十條特別優秀的人才,可按程式破格提拔使用。

第三章選拔任用

第十一條選拔領導人員採取下列形式:

(一)組織推薦;

(二)依法選舉;

(三)公開招聘。

第十二條組織推薦

(一)推薦提名

1.黨委(黨工委、黨總支)書記人選由集團股份公司黨委提名,黨委(黨工委、黨總支)副書記、紀委(紀工委)書記、工會主席(工會工委主任)人選由所在單位黨委(黨工委、黨總支)研究推薦。

2.子公司總經理人選由集團股份公司主要領導協商提名;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總會計師人選由所在公司總經理提名,並經所在公司黨委(黨工委、黨總支)、黨政聯席會研究推薦。

3.集團股份公司直屬機關職能部門、經營管理服務單位正職人選(含集團股份公司副總工程師、副總經濟師、副總會計師)由集團股份公司主要領導協商提名或集團股份公司黨委研究推薦;副職人選由所在部門(單位)正職提名或黨總支部(黨支部)委員會研究推薦。

4.其他單位的行政正職人選由集團股份公司主要領導協商提名;行政副職、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總會計師人選由所在單位行政正職提名,並經所在單位黨委(黨工委、黨總支)、黨政聯席會研究推薦。

5.控股和參股單位中集團股份公司派出的領導人員由集團股份公司主要領導協商提名。

(二)呈報

1.各單位(部門)推薦提名任用領導人員,推薦提名單位(部門)應書面向集團股份公司人力資源部呈報。擬提任領導人員數與擬提任人選推薦數按1:2的比例呈報。

2.各單位(部門)黨委常委會、黨政聯席會、黨委(黨工委、黨總支、黨支部)會議在研究呈報人選時,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並以應到會成員過半數通過。

3.呈報任用領導人員,呈報單位(部門)應提交下列材料:

(1)關於任用領導人員的報告;

(2)黨委常委會、黨政聯席會、黨委(黨工委、黨總支、黨支部)會議集體討論的會議記錄像印件,加蓋單位(部門)印章;

(3)近兩年民主推薦或民主測評情況,加蓋單位(部門)印章;

(4)領導人員任免呈報表(一式兩份);

(5)本單位(部門)對擬任用人選的考察材料,考察人簽字並加蓋單位(部門)印章;

(6)擬任用人選身份證、學歷學位證書(含初始和後續學歷學位)、專業技術資格證書(最高資格)、相關職(執)業資格證書、現崗位任職檔案的掃瞄件,加蓋單位(部門)印章。

(7)擬任用人選近期二寸彩色免冠**12張。

(三)考察

對擬提拔的人選必須進行考察,考察方案經集團股份公司主要領導審核同意後由集團股份公司人力資源部組織實施。

對擬提拔人選全面考察其素質、能力、業績和廉潔從業情況。

考察程式如下:

1.考察準備。成立考察組,並與被考察人選所在單位主要領導進行溝通。

2.民主推薦和民主測評。提拔領導人員必須經過民主推薦,平級調整領導人員應進行民主測評。參加民主推薦和民主測評人員範圍為被考察人選所在單位領導班子成員、部門負責人、直屬單位黨政正職及職工代表。

3.個別座談。座談範圍為被考察人所在單位領導班子成員、部門負責人、直屬單位黨政正職及其他對被考察人關鍵事項知情的人員。

4.調查核實。通過查閱資料、實地考察、專項調查等方式進一步了解被考察物件情況。

5.考察組彙總考察情況,撰寫考察材料。

(四)擬定領導人員調整方案

集團股份公司人力資源部根據民主測評、民主推薦、考察情況和擬調整單位領導班子結構等情況,提出領導人員調整方案。

(五)徵求紀檢、監察部門意見

對擬提拔為領導人員和擬調整的領導人員,在提交集團股份公司黨委常委會討論決定之前,人力資源部就擬任人選廉潔自律情況等徵求集團股份公司紀檢、監察部門的意見。

(六)討論決定

集團股份公司召開黨委常委會集體討論,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會。人力資源部匯報擬任人員考察情況和徵求紀檢、監察部門意見等情況。到會常委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以應到會常委過半數通過形成決定。

(七)任命、聘任

1.黨委(黨工委、黨總支)書記、副書記,紀委(紀工委)書記、工會工委主任由集團股份公司黨委任命。

2.全資子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總會計師,控股、參股公司中根據公司章程或出資協議由集團股份公司派出的領導人員,由集團股份公司將擬任職人選推薦給所在公司董事會按相應程式決定和聘任。

3.其他領導人員由集團股份公司聘任。

第十三條依法選舉

需換屆的黨委(黨總支),按照《中國共產黨黨章》、《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的規定,由集團股份公司黨委審查同意黨委(黨總支)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候選人後,換屆單位召開黨代會(黨員大會)進行民主選舉,選舉產生的黨委(黨總支)書記、副書記報集團股份公司黨委審批,紀委書記由本單位黨委會審議通過後報集團股份公司黨委審批。

工會主席候選人由集團股份公司黨委常委會審查後,按有關規定履行相應程式。

第十四條公開招聘

根據工作需要,集團股份公司可確定部分領導職位進行公開招聘,具體按照《集團股份公司公開招聘領導人員實施辦法(暫行)》執行。

第十五條領導人員任職時間,按照下列情況計算:

(一)由集團股份公司黨委任命或集團股份公司直接聘任的,自黨委常委會決定之日起計算;

(二)由子公司董事會聘任的,自子公司董事會形成決議之日起計算;

(三)由黨員代表大會(黨員大會)、工會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自當選之日起計算。

第十六條領導人員實行雙向進入,交叉任職。

行政正職同時擔任黨委(黨工委、黨總支)副書記,黨委(黨工委、黨總支)書記同時擔任行政副職。

黨委(黨工委)副書記同時擔任紀委(紀工委)書記、工會主席(工會工委主任)。

公司製企業黨組織領導人員,根據工作需要,依法分別進入董事會、監事會。

第十七條實行領導人員任期制。

黨群系統領導人員任期與本屆黨委(黨總支)、工會委員會任期一致。子公司經營班子成員任期與董事會成員任期一致。其他領導人員任期為三年。

在任期內職務發生變動的,新任領導人員的任期不超過本屆黨委(黨總支)、董事會、經營班子、工會委員會的任期。

領導人員任期屆滿後要重新履行任職程式。

第十八條實行領導人員試用期制。

對公開招聘的領導人員實行試用期制,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間享受同職級領導人員的待遇。試用期滿,經考核稱職的,正式任用,其試用期計入任職時間;不稱職的,免去試用職務,不再享受試用期間的待遇,重新安排工作。

第十九條對決定任用的領導人員,由集團股份公司主要領導或由主要領導委託其他, 領導同本人談話,提出任職要求。提拔任用的領導人員任職後,由集團股份公司紀委會同人力資源部及時對其進行廉政談話。

第二十條正職領導人員的任職由集團股份公司主要領導宣布,副職領導人員的任職由集團股份公司主要領導委託其他領導或人力資源部部門負責人宣布。

第二十一條領導人員任職單位變動的,其人事管理關係和黨組織關係相應轉移。

第四章考核評價

第二十二條對在職領導人員的考核分為年度考核與重點考核。考核主要程式和方式依據本辦法第十二條(三)項規定進行。

領導人員年度考核是指對領導人員每一任職年度進行的考核,年度考核結果以年度經營業績責任制考核、經濟責任制考核、績效計畫考核(以下稱業績考核)情況與民主測評結果綜合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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