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用文書範本獎金管理辦法

2021-03-04 09:44:36 字數 3549 閱讀 3006

4.應休未休的特別休假在年限屆滿後均按現支日資的1.6倍發給獎金,但中途離職者不予發給。

(十一)本辦法經核准後公布實施,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改。

□ 全勤獎金給付辦法

(一)本公司為使員工勤於職務,提高生產效率起見,特訂定本辦法以資獎勵。

(二)凡本公司生產線作業人員(領班除外),守衛人員及長期臨時性生產工作人員適用本辦法。

(三)本獎金每季頒給一次,其給付日期為次月20日。

(四)凡當季內未請假(包括年休假),遲到及早退者,按下列標準給予全勤獎金:

1.月薪:按當季最後乙個月的月薪÷30天×6天。

2.日薪:按當季最後乙個月的日薪×6天。

(五)頒發獎金前,人事部將名單送廠長核閱後公布。

(六)新進人員如到職日恰為當季第1日者,獎金自該月份起計算,否則於次季第1日起計算。

(七)當季服務未滿3個月而離職者,不予計算獎金。

(八)停薪留職期間不適用本辦法。

(九)本辦法經呈準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 從業人員年終獎金發給辦法

第一條依據本辦法依據本公司人事管理規則第39條訂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

(一)本公司從業年終獎金的發給,悉依本辦法的規定辦理。

(二)本辦法所稱從業人員以本公司編制內的人員為限。顧問、聘約人員、定期契約人員、臨時人員均不適用。

第三條獎金數額從業人員的年終獎金數額視公司當年度的業務狀況及個人成績而訂(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第四條按實際工作月數比例計算的範圍從業人員在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終獎金按其該年度內實際工作月數的比例計算(服務未滿半個月者以半個月計,半個月以上以乙個月計)。

(一)准給特別病假或公傷假者。但因執行職務奮勇負責而致傷害,經專案簽准其請假間得予發給的公傷假除外。

(二)非受處分的停薪留職者。

(三)中途到職者。

第五條發給前離職從業人員於當年度年終獎金發給前離職或受停薪留職處分中者,不予發給。但退休、資遣人員服務已滿該年度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發放日期每年度從業人員的年終獎金於翌年1月20日發給。

第七條獎懲的加扣標準從業人員在當年度曾受獎懲者,年終時依下列標準加減其年終獎金。

(一)嘉獎1次:加發1日份薪額的獎金。

(二)記小功1次:加發3日份薪額的獎金。

(三)記大功1次:加發10日份薪額的獎金。

(四)申誡1次:扣減1日份薪額的獎金。

(五)記小過1次:扣減3日份薪額的獎金。

(六)記大過1次:扣減10日份薪額的獎金。

第八條請假曠職的扣減標準從業人員於年度中曾經請假或曠職者,其當年度的年終獎金依下列標準計扣的(以元為單位)。

(一)病假1日扣減半日份薪額的獎金。

(二)事假1日扣減1日份薪額的獎金。

(三)婚假1日扣減1/4日份薪額的獎金。

(四)喪假1日扣減1日份薪額的獎金,但因承重祖父母、配偶等喪亡請假在5天以內者,每日扣減1/4日份薪的獎金。

(五)產假1日扣減半日份薪額的獎金。

(六)曠職1日扣3日份薪額的獎金,曠職半日扣1.5日份薪額的獎金。

第九條獎金提撥凡符合本辦法第4條規定,工作不滿1年者,其獎金按實際工作月數比例提撥。

第十條扣款處理依本辦法規定扣除的款額應繳回公司。

第十一條實施及修訂本辦法經經營決策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附表6.5.1各公司年終獎金核發標準

表6.5.1

附表6.5.2 從業員年終獎金核發標準

(一)利益目標達成率在85%以下,獎勵標準1個月者,不分考績一律以1個月計算。

(二)利益目標達成率在85%以上,獎勵標準1個月以上者,其超過1個月的部分(不含特別休假在14天以內者所加發1個月的獎金),依下列核發基數計算。

表6.5.2

(三)凡符合「年終獎金發給辦法」第四條規定,工作不滿一年者,採實際工作月數比例提撥。

(四)依「年終獎金發給辦法」規定扣除的款額應繳回公司。

(五)年終獎金發給標準自發布的日起實施。

□ 從業人員各項津貼給付辦法

第一條依據本辦法依本公司人事管理規則第三十九規定訂定。 第二條津貼支給標準本關係企業所屬從業人員的各項工作津貼給標準規定如下(見表6.5.3,表6.5.4):

(一)加班津貼(單位:元/時)

(二)輪值與夜勤津貼(單元:元/時)

(三)駕駛員每月加班津貼最高不得超過700元。

(四)出納人員職員津貼每月定為150元。

表6.5.3

表6.5.4

第三條特殊工作環境津貼特殊工作環境津貼由各部門視實際情形訂頒實施,並向經營決策委員會報備。

第四條實施及修改本辦法經經營決策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 年終獎金發放核計細則

(一)為酬本公司員工一年來的辛勤,特訂定年終獎金發放細則。

(二)本公司正式員工年終獎金的發放核計悉依本細則辦理。

(三)凡員工於當年10月1日(含)以前公升正者,均予辦理其計算方式自公升正的日起為計算日期,並照表6.5.5規定核計。

表6.5.5

(四)凡於當年度年終獎金發放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加發獎金:

1.記大功1次,加發相當30天薪津的獎金。

2.記小功1次,加發相當10天薪津的獎金。

3.嘉獎1次,加發相當3天薪津之的金。

4.表揚1次,加發相當1天薪津的獎金。

(五)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減發獎金:

1.記大過1次,扣減相當30天薪津的獎金。

2.記小過1次,扣減相當10天薪津的獎金。

3.申誡1次,扣減相當3天薪津的獎金。

4.警告1次,扣減相當1天薪津的獎金。

5.曠(工)職者照天數計,每曠1天扣減獎金2天,不足1天者照1天計。

6.凡年度內請事病假(合併計算)達15天者扣減獎金15天,達30天者扣減獎金30天。

7.遲到早退(合併計算)每滿3資,扣減獎金1天。

(六)服務未滿1年者,事病假照比例折算。

(七)本年度內有功與過兩種紀錄者,得予抵銷或抵減。

(八)本細則所指獎懲等紀錄,適用於當年度,不得跨越年度計算。

(九)凡在當年度獎金發放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年終獎金。

1.辭職或解雇者。

2.資遣者。

3.停薪留職者。

4.其他原因中途離職者。

(十)凡顧問、試用、臨時等人員一律不發年終獎金。

(十一)年度的計算由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十二)服役復職人員,其當年度的獎金以復職的日起算,不足3個月者不發。

(十三)本細則呈奉總經理核定後實施。

□ 直線單位經營績效評核辦法

第一條為協助各直線單位(包括服務中心)了解其每月的經營損益情形,並藉評定其當月份的經營績效,以作為年終考績及年終獎金紅利計算標準的主要依據,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公司各直線單位依本辦法評核其經營績效時,應填報「直線單位經營績效評核表」。

第三條績效評核表中的評核專案及得分計算方式如下:

(一)單位總編制人數:

1.單位總編制人數係指單位內全體人員(包括單位主管、營業、服務、總務、業務、會計及倉庫等人員)。

2.單位內的營業人員每人平均銷貨額不足9萬元或服務人員的平均服務收入未達其前6個月的平均服務收入基數者,則不論其總編制人數多少,一律不予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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