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黨組會議議事制度

2021-03-04 09:48:43 字數 805 閱讀 8381

第一條 1111111縣人民檢察院黨組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黨組職責範圍內決定的事項,由黨組會議集體討論,作出決定。黨組成員根據黨組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職責。

黨組會議討論決定以下重大事項:

(一)貫徹落實**、省、市和上級檢察機關重要會議、檔案精神的意見和措施;

(二)確定和調整領導成員的分工,機關及所屬單位的機構設定、職能配置和人員編制;

(三)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範圍內有關人員的錄用、任免、調整、推薦、培訓、考核、獎懲及其他有關幹部人事管理事項;

(四)研究本院黨的建設、精神文明建設、民主法制建設、黨風廉政建設的目標、任務和措施,對違紀案件提出處理意見;

(五)審定以黨組名義製發的重要檔案,以黨組名義命名表彰及向上級黨組織推薦表彰的先進個人,向市委、市人大及上級院的重大請示和報告;

(六)需要黨組研究決定的機關管理制度和程式的建立、修訂和完善;

(七)其他須經黨組會議決定的事項。

第二條黨組會議一般一月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適時或延期召開。

黨組會議由黨組書記或黨組書記委託的副書記召集和主持,黨組成員參加,視會議內容確定有關人員列席。

黨組會議必須有黨組成員過半數出席才能召開,討論任免幹部時,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黨組成員參加。

黨組成員不能出席會議的,應在會前向黨組書記或黨組書記委託召集和主持會議的副書記請假。

第三條黨組會議討論決定幹部任免事項,要認真貫徹執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規定,遵守有關人事紀律和程式,不搞臨時會議。

第四條擬提交會議討論的議題,涉及其他黨組成員分管工作的,應當主動協商。準備不充分、文稿質量不高的,不得提交會議討論。

黨組會議制度

三 溝通醞釀。會議議題和有關材料一般提前送黨組成員,以便熟悉情況準備意見。除特殊事項外,盡量避免臨時動議。四 召開會議。黨組會議一般每月召開1次,特殊情況可臨時安排。會議由黨組書記主持,特殊情況下黨組書記可委託其他黨組成員召集主持。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舉行。五 集體議事和會議表決。與會人員...

檢察院例行公開制度

3 門戶 公開涉及範圍廣,時效性強,需要社會周知的事項通過院外網 黨務公開網公開。4 簡訊平台。公開針對性 時效性強的需要機關黨員幹部周知的內容。5 黨員活動室。展示黨內規章制度 檔案 通報 演示文稿等,供全體黨員隨時查閱。三 公開的程式 1 制定目錄。由院黨支部分類制定黨組織黨務公開目錄。2 實施...

黨組會議制度 2

為了貫徹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保證局黨組議事決策的民主化 科學化 規範化,充分發揮黨組的集體領導作用,認真履行黨組職責,根據市委和省國土資源廳黨組的有關檔案精神,特制定本制度。一 議事範圍 討論制定本局貫徹執行上級指示的具體實施意見。研究本局貫徹實施上級指示中的重大問題。討論研究全市國土資源事業發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