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業處2019第18周安全生產5S管理週報

2021-05-15 16:17:55 字數 3840 閱讀 8523

2、 對監督檢查不到位的安環處安全員高永濤處罰200元。

3、 對監管不力的安環處船舶科科長張亨同處罰100元。

4、 對負有領導責任的安環處負責人李文達處罰100元。

5、 對腳手架搭設拆除過程中負有管理、檢查責任的生產管理處王崇新處罰100元。

安全環保處

2023年4月23日

二、綜合管理科通知:

1、通過「4.20」 205k—192分段腳手架倒塌事故的教訓,部門領導要求:各科室、班組和外協單位,要組織員工認真討論,事故的經過、事故原因、事故處理和預防措施,使我們的員工確實接受事故教訓,並結合施工中所存在的危險源,制定有效的預防措施,確保外業處一方平安。

1.1各科室、班組和外協單位,將討論結果和預防措施,記錄在《班組安全教育記錄本》中備查。

1.2各科室、班組和外協單位施工人員,出工前必須扎好安全帶;在高處施工前必須檢查腳手架是否安全;在高處施工必須掛牢安全帶,做到高掛抵用;不准徒手登或下梯子;不准隨意移動腳手架;不准將鐵製網路橋板當做登高梯子用;

1.3在廠區行走或駕車行駛時,與載分段的平板車保持一定的距離,避免類似事故傷人。

2、通知:「五.一」節後公司將組織人員進行路查並處罰。

要求二級主管、管理人員、班組長和外協單位負責人,要進一步在員工中進行《關於規範廠區公共秩序的通知》的教育,做到 「人人皆知並成為自覺行動」。 在廠區行走,必須走「行人路」,按其「兩人成排,三人成列」的佇列形式行走。

3、通知:外協單位負責人,必須參加每週四上午8:30,安環處召開的安全例會,無故不參加的人/次罰款100元。

4、四月二十三日205k—001—274分段已在2#塢進行搭載,標誌著205k已進入立體環段的建造,形成了密閉艙室和(15公尺以上至30公尺為**)高處作業。遵照部門領導對安全管理的要求:從四月二十三日起,綜合管理科將加大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和處罰考核力度,對違章施工人員所科室、班組、外協單位,尤其是現場工程師追究責任,並依據公司和部門有關安全管理細則和要點進行處罰和考核。

三、 (**《員工安全生產管理獎懲細則》之四)

第十八條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處罰規定

1、安全管理人員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調轉崗位或行政處分。

2、所管轄範圍,安全設施裝置、通風照明燈存在重大隱患,未及時糾正或匯報,處以500元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行政處分。

3、在處理違章、事故等行為中袒護、包庇責任人,隱瞞重要情節或替責任人求情,處以500元罰款。

4、在檢查和執法過程中索要或收授他人財物,沒收非法所得,還要追加1000 元罰款;造成惡劣影響者,給予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第十九條船上裝置防護處罰規定

1、船上裝置未採取防護措施的,對責任人處以100元罰款;

2、船上裝置防護不到位,仍未按要求整改落實的或造成裝置損壞的,對責任人處以200元罰款;

3、未經批准私自動用、拆除或破壞防護設施的,對責任人處以100元罰款。

第二十條各級管理人員必須嚴格按照相關的崗位職責和管理規定開展工作,並認真履行責任,違反下列行為之一的,除行政處分外,視情節嚴重程度處以2000元罰款,情節十分嚴重者,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1、各級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員工冒險作業、玩忽職守不負責任、冒險蠻幹造成一定後果的,給予適當的行政處分;

2、各級管理人員發現事故隱患不採取措施或未及時上報,因而發生**事故的;

3、各級領導幹部和主管人員對不符合法定的安全生產條件或設計安全生產事項擅自予以批准或者驗收通過的;

4、發現未依法取得相關資質的施工、供貨、承包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後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5、對已經依法取得批准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准或者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6、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逃匿的;

7、各級領導幹部和其他管理人員濫用職權,擅自變更規章制度或原訂方案和決定,盲目行動的;

8、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對屢次違章作業或違章指揮作業,熟視無睹,不加以制止的;

9、已發現潛在隱患、有重大事故徵兆、不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的;

10、對有關部門或個人提出的解決不安全因素,或加強安全防範的提案,不加理睬,置若罔聞的;

11、屢出事故,不引以為戒,放任不管,致使發生重大**事故的。

第四章獎則

第二十一條獎勵分為下列種類:

1、通報表揚

2、評優

3、頒發獎金

前款1、2項獎勵可與第3項兼得。

第二十二條獎勵範圍

1、在安全技術、職業衛生、環境保護、消防安全等方面積極採取先進技術,提出重要建議被採用有明顯的效果者,有發明創造或科研成果,成績顯著的,一次性獎勵1000-2000元;

2、認真貫徹公司的安全生產方針、規章、制度,在預防事故、安全生產過程中做出顯著成績的,一次性獎勵1000元;

3、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避免重大事故發生者,一次性獎勵500元;

4、在安全、消防、職業衛生等方面及時發現或消除重大事故隱患,避免重大事故發生者,一次性獎勵1000元;

5、在安全管理崗位上盡職盡責,有創新做出貢獻者,一次性獎勵500元;

6、發生事故時,積極搶救並採取措施防止了事故擴大,使職工生命和公司財產免受或減少損失的,一次性獎勵2000元;

7、積極參加公司、車間組織的各種形式的安全生產活動、安全生產競賽,成績優異的,上報提案經審核通過的,一次性獎勵500元;

8、年終被評為公司安全生產先進個人成績突出的,一次性獎勵1000元;

9、按照公司要求,認真開展安全管理工作,全年未突破公司安全指標的部門,年終公司將依據相關規定進行獎勵;

10、公司各生產區域「5s」管理連續2個月保持較好的,一次性獎勵500元。

第二十三條獎勵的型別

獎勵實行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物質獎勵可發給頒發獎金,精神獎勵包括員工大會通報表揚,評選先進個人、先進班組、先進車間等。

第五章程式

第二十四條行政處分程式

1、對給予行政處分的人員,由安全環保處擬定錯誤事實的查證材料及處分決定,形成書面材料,提交獎懲評議委員會評審決定。

2、處分報告由綜合辦根據公司提交獎懲評議委員會評審決定,行文下發到各有關單位。

3、在批准對員工的行政處分後,如果被處理員工不服,可以在公布處罰決定後十五日內,向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由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查、核實。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未做出改變原處理決定前,仍按原處理決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罰款程式和罰款用途

處罰按下列方式進行:

1、經濟處罰

(1)扣發績效工資:從違規違紀員工的績效工資中扣除。

(2)罰款:由違規、違紀員工(外協人員)直接繳納。在規定期限內拒不繳納的,從該員工當月工資中雙倍扣罰(外協人員從工程款雙倍扣罰)。

2、行政處分

(1)通報批評:以公司檔案形式對違規、違紀員工予以通報批評。

(2)降職(級)或撤職:按管理許可權和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3)解除勞動合同:員工有嚴重違規、違紀行為的,按照國家相關規定,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六條處罰的運用

1、經濟處罰時,處罰部門應當如實填寫經濟處罰通知單(一式四聯)。該通知單由專人填寫,一聯由處罰部門留存備查;二聯交財務處;三聯交給被處罰人;四聯交給被處罰人所在部門或單位;

2、經濟處罰須在收到通知單之日起15日內繳納,如在規定時間內拒不繳納,外協人員由財務處從工程款雙倍扣罰,本公司員工由財務處轉交人力資源處,從工資雙倍扣罰。

3、經濟處罰通知單中的編號規則為:部門**+年月日+三位數字。部門**見《組織管理細則》,年月日為6位,最後三位數字為001-999,按順序排列。

(下期待續)

注:請各科室、班組、外協隊負責人,將刊登《員工安全生產管理獎懲細則》的各期《週報》儲存好便於以後學習備查。此檔案不再另行下發

綜合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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