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聽證程式規則試行

2021-03-03 21:57:30 字數 2983 閱讀 3404

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   2023年5月7日發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證執行案件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增加人民法院執行工作中的透明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等規定,結合我省法院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執行聽證是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式中,根據當事人、案外人對具體執行行為合法性提出的異議,以及在作出重大執行措施決定之前,組織有關當事人進行的公開舉證、質證和辯論的程式,目的在於確定執行異議是否成立,以及執行措施是否正確的司法活動。

第三條聽證當事人在執行聽證中依法享有平等的訴訟權利。

第四條執行聽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依法不宜公開進行的情形,應當依法公開進行。

第五條執行聽證依法實行迴避制度。

第二章執行聽證的主體

第六條執行聽證由負責執行或審查案件的人民法院組織進行。

屬於執行裁判權問題的聽證,由審判長主持,合議庭成員共同參加。案情簡單的,可由合議庭成員中的一名執行法官主持進行。

屬於重大執行實施權問題的聽證,由執行法官或執行員主持聽證。

第七條執行聽證的當事人是與舉行聽證活動有利害關係的參與人,包括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第三人、異議人。

第八條聽證當事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委託**權;

(二)申請迴避權;

(三)獲得聽證通知和了解聽證內容的權利;

(四)申請不公開聽證的權利;

(五)陳述、申辯與質證的權利;

(六)和解的權利;

(七)申請聽證和放棄聽證的權利;

第九條聽證當事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時出庭參加聽證的義務;

(二)遵守聽證紀律的義務;

(三)履行聽證裁決的義務。

第三章執行聽證適用的範圍

第十條執行法院作出追加或變更被執行主體的裁定,應該列明追加或變更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並在裁定書末部寫明被追加、變更被執行主體不服裁定有巧日的異議期限。被追加或變更的被執行主體在接到裁定書之日起15日內提出異議的,應進行聽證。

第十一條執行法院認為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需裁定中止、終結執行的案件,應當進行聽證。

第十二條多個債權人申請執行同一債務人,應當通知所有要求參加分配的債權人到庭聽證。

第十三條上級法院在執行監督中發現下級法院在執行中作出的裁定、決定、通知或具體執行行為可能不當或有錯誤,認為有必要聽證的,應當實行聽證。

第十四條變更執行措施等其他執行法院認為需要聽證的情形,參照本規則進行。

第四章聽證預備

第十五條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書寫確有困難的,可口頭提出,由承辦人製作筆錄,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第十六條當事人申請聽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是與本執行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人;

(二)申請聽證的案件屬正在執行期間的案件;

(三)申請聽證的事由符合本規程第三章所規定的適用聽證的範圍。

第十七條決定聽證的應當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一)認真閱卷,熟悉案情,核對有關證據和材料,確定聽證的重,點和提綱。

(二)根據具體案情,確定聽證參加人;

(三)確定聽證的時間、地點。執行聽證的地點原則上應在法庭內進行,也可以根據方便原則就地進行。

第十八條書記員應當做好以下預備工作:

(一)在聽證七日前向聽證參加人送達《聽證通知書》及相關法律檔案,告知召開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及合議庭組**員;

(二)將一方當事人的異議書、申請書等據以聽證的文書及相關證據材料送達給對方當事人;

(三)聽證法官要求的其它程式性工作。

具備即時傳喚,通知相關當事人聽證條件的,由執行法官、執行人員確定聽證時間。

第十九條重大複雜的案件可在聽證前主持聽證當事人交換證據。

第五章聽證程式

第二十條經人民法院確定參加聽證的人員,有義務出庭參加聽證。異議人、聽證申請人無正當理由缺席的,視為自動撤回異議或申請請求。聽證相對人無正當理由缺席的,不影響法院聽證程式的進行。

第二十一條聽證程式應包括準備階段和質證辯論兩個階段。

第二十二條準備階段一般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書記員查明聽證當事人是否到庭(場),並核對到庭當事人的身份;

(二)書記員宣布聽證紀律;

1.服從聽證主持人的指揮,未經聽證主持人許可不得發言;

2.聽證當事人未經聽證主持人許可不得退庭;

3.未經聽證主持人許可不得錄音、錄象和攝影;

4.旁聽人員不得大聲喧嘩、鼓掌、哄鬧或進行其他妨礙聽證秩序的活動。

(三)書記員向聽證主持人報告聽證準備工作情況及聽證當事人到庭情況;

(四)聽證主持人說明聽證會召開的原因、程式等事項,並宣布執行聽證開始;

(五)聽證主持人告知聽證當事人相關的權利和義務;

(六)聽證主持人宣布合議庭組**員及書記員名單,並徵詢聽證當事人是否申請迴避(有申請迴避的,應當休庭,並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於迴避的有關規定作出決定)。

第二十三條質證辯論階段一般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異議人或申請聽證人陳述異議(申請)理由、事實和請求,並提供相應的證據;

(二)相對人、其他當事人分別進行申辯,對異議人或申請人的主張承認或進行反駁,並提供相應的證據;

(三)聽證主持人歸納爭議的焦點及聽證的重點,並徵求各方當事人的意見;

(四)各方對爭議焦點無異議後,聽證主持人要求聽證當事人圍繞爭議焦點問題進行質證和辯論。焦點問題多於乙個的,可分別進行質證和辯論。

(五)先由異議人就爭議焦點問題發表意見,隨後各方當事人依次發表意見,出示或宣讀各自提供的證據,並與其他各方進行質證;

(六)聽證參加人經聽證主持人許可,可就相對方出示的證據進行發問。各方當事人之間可就有關證據問題互相提問和辯論;

(七)聽證法官根據質證的進展情況,出示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並就有關問題要求聽證當事人回答,並聽取其他當事人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或其他參與人在聽證過程中要求對有關事實或證據重新進行調查的,是否准許,由聽證主持人決定。

第二十五條在質證辯論階段,需證人出庭作證的,可通知證人出庭,有關當事人有權對證人陳述的證詞提問。聽證法官應要求證人據實回答。

北京市法院執行聽證程式規則

京高法發 2004 第390號.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2004 12 15.法律職業 法律職業一般規定.商務服務業 京高法發 2004 390號 為保證在執行程式中依法查明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充分保護執行案件當事人 案外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並進一步增強執行程式的規範性 透明度和公信力,根據 中華人民...

立法聽證規則

第六條 聽證原則 聽證會應遵循公開 公正 平等原則。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應當允許公眾旁聽和 報道。但涉及 或者商業秘密 個人隱私的事項除外。聽證陳述人應有平等的機會出席聽證會,並在聽證會上享有平等的發言權利。第二章聽證準備 第七條 作出舉行聽證會的決定 人大常委會組 員十人以上聯名可以提出召開聽證會...

北京市中院執行聽證程式規定

京高法發 2004 390號 為保證在執行程式中依法查明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充分保護執行案件當事人 案外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並進一步增強執行程式的規範性 透明度和公信力,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及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法院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一條本規則所稱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