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錄用入職調動及離職管理規定

2021-03-03 22:12:08 字數 1953 閱讀 4559

第11條員工提供虛假的身份證明檔案,導致社會保險關係無效的,由員工承擔所有經濟和法律後果,造成公司損失,員工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12條員工提供其他虛假檔案所造成的後果均由員工自行承擔,造成公司損失,員工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13條新入職員工應約定試用期,在試用期間,由用人部門進行考核,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公司有權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第14條員工入職後,公司有權根據生產經營需要,或者員工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現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

第1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並依據員工新的工作崗位確定員工的工資薪酬。

(1)公司生產經營狀況發生變化的;

(2)公司生產經營部門進行改組的;

(3)員工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

(4)員工經考核兩次以上處於不合格狀態或者處於整個團隊末位的;

(5)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不能從事原來工作的;

(6)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來工作的;

(7)員工因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按規定受到降職,降低工資,或者留用檢視處罰的;

(8)其他需要調整工作崗位的情形。

第16條員工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30天向公司提交辭職報告。員工在試用期內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3天遞交辭職報告。

第17條員工未按規定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賠償公司以下損失:

(1)公司為招收錄用員工所支出的費用,按每人500元計,實際支出費用超過500元的,按實際支出的費用計;

(2)公司為員工提供的培訓費用,包括差旅費,按實際發生的費用計;

(3)公司為員工辦理關係調動等所支付的費用,按實際發生計;

(4)公司因員工提前離職臨時聘用人員代替離職員工工作崗位而支付的工資,按離職員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150%計乙個月工資;

(5)員工提前離職對公司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按實際損失計。

第18條員工與公司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應當在3天內辦理好工作交接手續,歸還所持有、保管的公司以下財物:

(1)員工負責保管、使用的公司的管理檔案、經營檔案、其他檔案的原件或者影印件;

(2)員工負責保管、使用的工作工具、裝置、儀器、辦公用具,以及其他物品;

(3)員工負責保管、使用的包含公司或者公司客戶資料、資訊的軟體、磁碟、硬碟、光碟、u盤等存貯裝置;

(4)員工負責保管、使用的公司客戶、**商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名單和資料;

(5)員工向公司的借款;

(6)員工租用公司宿舍住宿的,員工亦應在3天將自身物品搬走,將宿位交還給公司。

第19條因員工拒絕辦理交接手續的,一切後果由員工承擔責任,因此造成公司損失的,員工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司有權從應支付員工的工資、經濟補償中扣除。

第20條公司依照法律規定應支付員工經濟補償的,在員工辦結離職手續同時支付。員工未按以上規定履行交接手續的,公司有權暫時不辦理離職手續,暫時不予支付員工經濟補償。

第21條員工應當保守公司的商業秘密,無論在職還是離職,未經公司書面同意均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通過第三者披露、使用公司的商業秘密,如有違反,員工要賠償公司的經濟損失,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公司的商業秘密包括不為公眾所知悉,能夠為甲方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公司採取保密措施的所有技術秘密、經營資訊和其他商業秘密。

第22條員工入接受公司提供專項培訓或支付培訓費用的,員工應與公司訂立服務期限協議,約定員工的服務期限,未訂立服務期限協議的,服務期限與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一致。員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公司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標準為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應分攤的與培訓有關的費用。公司有權從支付乙方的勞動報酬中予以扣除。

第23條合同期限屆滿前,員工願意與公司續訂勞動合同的,應提前30日向公司提出書面要求,並就續訂勞動合同事宜進行協商,否則,視為員工同意在本勞動合同期屆滿第二日雙方終止勞動合同關係,公司可以不另行書面通知。

第24條本管理規定經徵求員工或者員工代表意見,由經理辦公會議批准後頒布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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