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入職離職管理規定

2021-03-04 06:21:10 字數 4033 閱讀 4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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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制訂員工入職、離職管理規定,規範公司員工錄用、入職及離職管理程式。

責任 人事行政副部長負責起草該制度並組織實施,分管公司領導負責審核,總經理負責審批。

範圍公司全體員工。

內容1、入職管理

1.1.辦理新員工入職手續,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1.1入職員工填寫《員工入職登記審批表》,表中應當載明員工個人詳細資訊,緊急情況聯絡人及**,家庭主要成員資訊,履歷等。

1.1.2入職員工在其個人提供的個人簡歷、身份證影印件、學歷證書影印件等求職資料上註明「與原件相符且與實際情形相符」, 並簽署本人姓名、日期。

1.1.3入職員工閱讀、學習公司全部規章制度,並於閱讀完畢後在規章制度相應的頁面上簽字確認。

1.1.4入職員工應當在入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1.1.5人事行政部根據新員工入職情況每月3日前(遇節假日延至假日後第乙個工作日)更新員工花名冊。

1.2.確定新入職員工的試用期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2.1新入職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主管、正副部長級試用期1個月,普通員工試用期限為三個月到六個月。

1.2.2因工作需要免除或縮短試用期,按員工錄用審批許可權批准。

2、入職程式

2.1人事行政保衛部通知錄用人員到人事行政部提交相關入職就業資料,並要求其在規定的時間(人事行政保衛部根據其具體情況而定)填寫《員工入職登記審批表》。

2.2錄用人員上交資料後,由人事行政部為其辦理員工卡,核查個人資訊準確、真實、無誤後,通知其領取《勞動合同書》。

2.3錄用人員填寫《勞動合同書》後,由人事行政副部長填寫有關內容後交給分管人事行政保衛部門的(副)總經理核對、蓋章並備案。

2.4錄用人員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書》後,其薪酬從入職之日起計算。

2.5人事行政副部長帶新員工到其所住宿舍確認房間,床位,發放宿舍鑰匙,生活用品等,並進行登記確認。

2.6人事行政副部長帶新員工到其所在部門,與部門同事相互介紹。

2.7由所屬部門為新員工確認座位、辦公**,發放辦公用品,鑰匙,工具及工作服等,並進行登記確認。

2.8部門直接領導應做入職引導,帶領參觀部門,介紹部門情況、部門人員。

2.9 人事行政副部長負責安排對新員工不超過2個工作日的入職培訓。

2.9.1人事行政副部長對新員工進行入職培訓,內容包括:

2.9.1.1公司歷史、現狀及願景、企業文化。

2.9.1.2組織架構、辦公室概況、人員設定。

2.9.1.3公司道德教育,講解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和相關法律知識

2.9.1.4按人員gmp培訓管理制度安排崗前培訓,並考試合格。

2.9.2財務部應告知新員工報銷手續和報銷時間、工資發放日期;為員工辦理工資卡。

2.9.3本部門負責人對新員工進行部門工作內容的相關培訓。

2.9.4員工填寫《入職培訓表》,並交至人事行政保衛部。

2.10填寫資料的要求:

2.10.1填寫《員工入職登記審批表》

2.10.1.1填寫者必須認真、如實、詳細地逐欄填寫**。

2.10.1.2所填寫**必須字跡清楚無塗改。

2.10.1.3填寫者須用碳素或藍黑墨水鋼筆填寫。

2.10.1.4人事行政副部長應認真檢查《員工入職登記審批表》,凡發現填寫不規範、不詳細的,則一律返回重寫。

2.10.1.5填表注意事項:

2.10.1.5.1必須貼彩色**。

2.10.1.5.2詳細位址寫原家庭位址或個人位址而非現在暫住位址。

2.10.1.5.3必須填寫個人**、緊急聯絡人姓名**。

2.10.1.5.4家庭成員必須填寫父、母、兄、弟、姐、妹等其中至少一位成年親屬的詳細工作單位和聯絡**、位址。

2.10.1.5.5錄用員工必須在《員工入職登記審批表》上文字表明「保證所填資訊真實,願為此承擔不利後果」。

2.10.2填寫《勞動合同書》:

2.10.2.1填寫者填寫時力求字跡清楚無塗改,否則必須在塗改處簽字,公司也須加蓋公章。

2.10.2.2填寫者須用碳素或藍黑墨水鋼筆填寫。

2.10.2.3填寫者須認真填寫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證號碼及最後一頁的乙方簽名、日期和簽訂地。

2.10.2.4如經核對發現填寫內容虛假失真,公司對填寫者一律解除勞動關係。

2.10.2.5除屬於入職者須填寫內容外,其餘內容均由乙方所屬部門負責人填寫。

2.11相關規定

2.11.1試用期員工要按規定時間上交資料的,如無特殊情況而故意延期或經人事行政保衛部核查發現情況不實、弄虛作假的,公司一律予以解除勞動關係。

2.11.2公司的試用時間以六個月為最高期限(除實習生外)。

2.11.3試用和轉正的計薪時間以員工實際入職之日而不以雙方簽訂或變更勞動合同簽字日期為準。

用人部門負責人在填寫乙方基本工資一欄時,必須按公司財務部制定的工資標準中基本工資金額為準。

2.11.4公司與部門負責人以上(含部門負責人)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必須由總經理簽字。

2.11.5合同簽訂後,由公司加蓋公章,乙份給乙方儲存,乙份交由公司人事行政保衛部存檔,備案。

2.11.6試用期滿後,員工可以享受其它福利待遇,轉正滿一年後,可以享受公司年休假、病假等福利。

3、離職程式

3.1辭職

3.1.1凡正式員工需要辭職者,必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提出離職申請。工作未滿1個月的試用期員工提出辭職,提前7個工作日經所在部門負責人批准後直接到人事行政部辦理離職手續。

3.1.2離職手續辦理程式:

3.1.2.1員工填寫好《離職申請單》,依次由部門負責人、人事行政部、副總經理、總經理簽字,《離職申請單》必須有3個負責人的簽名方能生效;

3.1.2.2審批流程辦妥後,《離職申請單》由人事行政部保管,人事行政部於員工離職到期日通知部門負責人及辭職人員,辦理離職手續;

3.1.2.3用人部門在離職申請獲得批准後,及時填寫用工需求單,向相關部門遞交審批,盡快填補職位空缺。

3.1.2.

4由離職員工填寫《員工離職交接清單》,從本部門、供銷部、財務部、人事行政部依次進行交接。工作交接必須將交接內容整理成文字形式,把正在跟進的工作任務、專案如實、完整向接替人交接,並填寫《工作移交清冊》,交接雙方簽名,部門負責人負責監督,保證日後工作順利銜接。

3.1.2.5工作、物品交接完畢後,由人事行政部填寫《員工離職結算單》,提供該員工本月出勤及獎罰記錄,交財務部結算工資,離職人員在確認金額後簽字。

3.1.2.6由人事行政部負責核實離職員工的離職手續交總經理簽字後,將離職員工所有檔案撤出、裝訂儲存,以備查。

3.1.2.7離職人員的工資統一於本月或下月工資發放日(15日)發放。

3.1.2.8審批許可權:

3.1.2.8.1中層幹部以上人員(含主管、副部長、部長、副總經理)離職必須經總經理批准後填寫《離職申請單》。

3.1.2.8.2特殊崗位人員離職須請示公司總經理,是否需要進行離職審計,才能辦理離職手續。

3.1.2.9離職手續的辦理不得超過該員工離職後7個工作日。

3.1.2.

10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離職手續或沒有申請擅自離崗者,作自動離職處理,扣發當月工資和獎金,如有特殊情況沒有提前申請離職的員工應附上說明書加以說明,可按正常離職辦理離職手續後按實際出勤結算工資。

3.2除名、開除

3.2.1因觸犯法律或違反公司規定而受到除名、開除處分者,由所在部門將其違法或違規材料,以及部門意見彙總送人事行政部,由人事行政部通知該部門負責人要求該員工辦理離職手續。

3.2.2離職手續的辦理參照辭退、勸退人員離職程式(如違反公司規定造成損失的可扣發工資和獎金,嚴重者追究其相關責任)。

3.3自動離職

3.3.1屬於自動離職的情形:

3.3.1.1未經批准而擅自離職者;

3.3.1.2不在規定時間內辦理離職手續者。

3.3.2按照《勞動合同》及《勞動法》相關規定應支付公司一定數額的違約金。

員工未履行勞動合同期限,不足一年按照乙個月(月平均工資)工資標準作為違約金;一年以上不足兩年按照兩個月(月平均工資)工資標準作為違約金,並逐年累加。因此,公司有權扣發該員工的工資和獎金等,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等情況(如研發部門),公司將保留依法追究補償的權利。

4、在相關法律、法規許可範圍內,本制度由公司人事行政保衛部負責解釋,經公司總經辦核准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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