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作業票證管理制度

2021-03-03 22:20:53 字數 5065 閱讀 1016

宜昌南玻矽材料****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控制和預防風險,降低生產安全事故,結合公司實際,特對動火作業、高處作業、裝置內作業、動土作業、臨時用電、盲板抽堵作業等實行票證管理制度,履行嚴格的審批手續。

第二條各部門在進行上述作業前,應首先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風險分析,辨識作業活動中的風險,制定相應的控制和預防措施,辦理相關的作業票證,按風險情況和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安全防護用品(具),並指導、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合理使用安全防護用品(具),作業現場應配備監護人員或指揮人員。

第二章動火作業

第三條動火作業的定義

動火作業係指在具有火災**危險場所內進行的施工過程。

動火作業涉及高處作業、裝置內作業、臨時用電作業、動土作業時,應同時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

第四條動火作業的分類及基本要求

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危險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三類。

1、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在生產執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區等重要部位及其他特殊危險場所的動火作業。

2、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即:甲、乙類火災危險區域)進行的動火作業。

3、二級動火作業:除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

4、遇節假日或其他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公升級管理,並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

5、「動火安全作業證」不准轉讓、塗改,不准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範圍。乙份「動火安全作業證」只准在乙個動火點使用,動火前由動火人員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如果在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乙份「動火安全作業證」,但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動火人應分別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

6、特殊危險動火和一級動火證的有效期為一天(24小時);二級動火證的有效期為48小時。特殊危險動火和一級動火必須按規定經分析合格後方可進行。

7、動火安全作業證應清楚標明動火等級、動火有效期、申請**單位、動火詳細位置、工作內容(含動火手段)、安全措施、動火分析的取樣時間、取樣地點、分析結果,每次開始動火時間以及各項責任人和各級審批人的簽名及意見。

第五條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一、一級和二級動火作業:

1、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進入裝置內、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還應相應辦理相關作業許可證的規定。

2、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管理。

3、凡盛裝或盛裝過危險化學物品的容器、裝置、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必須在動火作業前進行清洗置換,經分析合格後按一級動火作業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4、凡在甲、乙類區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產設施上動火作業時,必須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並進行清洗置換,經分析合格後按一級動火作業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5、高空進行動火作業時,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並採取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災**事故。

6、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並制定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進行動火作業,周圍有可燃物,應採取防火措施。動火點附近如有陰井、地溝、水封等應進行檢查分析,並根據現場的具體情況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7、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裝置上進行動火作業,其氧含量不得超過20%。

8、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公升級管理並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

9、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採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

10、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不得帶病使用。

11、使用氣焊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應不小於7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均應不小於10m,並不得在烈日下曝曬。

12、凡在有可燃物或易燃物構件的涼水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採取防火隔離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災。

13、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後方可離開。

二、特殊危險動火作業

1、在生產不穩定,裝置、管道等嚴重腐蝕的情況下不准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2、必須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動火作業時,部門、工段、分部領導、被動火作業工段安全員、公司安全環保部安全員必須到現場,必要時公司總經理部主管安全的領導到場。

3、動火作業前,相關部門要通知安全環保部,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採取相應的應急措施。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4、動火作業過程中,必須設專人監視生產系統內壓力變化情況,使系統保持不低於980.665pa(100mm水柱)正壓。低於該壓力應停止動火作業,查明原因並採取措施後方可繼續動火作業,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5、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必須良好。

第六條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一、《動火安全作業證》為一式三聯,第一聯(白色)由申請部門留存、第二聯(紅色)由施工單位存查、第三聯(黃色)由安全環保部留存。

二、《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和程式和使用要求

1、《動火安全作業證》由申請動火部門、工段或分部安全員負責辦理。**應按《動火安全作業證》的專案填寫,不得空項,然後根據動火等級,按規定的審批許可權辦理審批手續,最後將辦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交動火專案負責人。

2、動火專案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並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項,將《動火安全作業表證》交給動火人。

3、乙份《動火安全作業證》只准在乙個動火點使用。

4、《動火安全作業證》不准轉讓、塗改,不准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範圍。

5、《動火安全作業證》一式三聯,申請部門和動火人、終審批准人各持乙份。特殊《動火安全作業證》經公司領導簽字後由安全環保部存查。

6、《動火安全作業證》有效期限

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和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限為24小時;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限為48小時。

三、動火分析應執行以下標準:

1、使用儀器分析時,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下限濃度大於等於10%時,其濃度應小於1%(體積比,以下同);當**下限濃度大於等於4%時,其濃度應小於0.5%;當**下限濃度小於4%時,其濃度應小於0.2%。

2、若使用可燃氣體檢測儀時,被測物件的氣體或蒸氣的濃度應小於或等於**下限的20%。

四、動火還應執行下列規定:

1、凡可能與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裝置、管道等部位的動火,均應加堵盲板與系統徹底隔離、切斷,必要時應拆掉一段連線管道。

2、有易燃、可燃物的裝置、管線、容器等,必須經清除沉積物,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後,方可動火。

3、在用樹脂、塑料等可燃物質製造的容器、裝置內動火,要做好防火隔絕措施,防止熾熱焊渣引起的火災。

4、動火部位應備有足夠和適用的消防器材,採取有效的滅火措施。

五、《動火安全作業證》的審批

1、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地點所在部門經理初審簽字,經安全環保部複查簽字後,報主管安全的總經理部成員或總工程師終審批准。

2、一級、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地點所在工段或部門安全員簽字、經其工段長或部門經理審核後,報安全環保部批准。

第七條動火作業各相關人職責要求

1、動火專案負責人:動火專案負責人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必須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作業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作業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待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作業完成後,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2、動火人:動火作業的動火人必須持有焊工(金屬切割)工種作業證,並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動火人接到《動火安全作業證》後,應核對證上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段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並向安全環保部報告。

動火人必須隨身攜帶《動火安全作業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作業。動火前(包括動火停歇時間超過30分鐘再次動火),動火人應主動向動火點所在單位當班班組長呈驗《動火安全作業證》,經其簽字後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3、監火人:監火人應由動火點所在單位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消防知識的人員擔任,必要時,也可由動火單位和動火點所在單位共同指派。新專案施工動火,由施工單位指派監火人。

監火人需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監火人所在位置應便於觀察動火和火花濺落,必要時可增設監火人。監火人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隨時撲滅動火飛濺的火花;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絡有關人員採取措施,監火人必須監守崗位,不准脫崗。

在動火期,不准兼做其它工作,在動火作業完成後,要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後方可離開現場。

4、動火部門負責人:被動火單位班組長(值班長、分部經理、工段長、、部門經理)為動火部位的負責人,應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並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檢查《動火安全作業證》。對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安全作業證》有制止動火作業的權力。

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5、工段(分部)安全員:運行動火工段和動火點所在工段安全員應負責檢查本制度執**況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作業;特殊危險動火、一級動火,公司安全環保部必須到派人到現場。

6、動火分析人對分析手段和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要求及現場情況,親自取樣分析,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如實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結果並簽字。

7、動火作業的審查和批准人:各級審查批准人必須對動火作業的審批負全責,在審批動火作業前必須親自到現場詳細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審查並明確動火等級,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在確定符合安全條件後,方可簽字批准動火。

第三章高處作業

第八條高處作業定義

高處作業: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稱為高處作業。

第九條高處作業分級與分類

一、高處作業的分級:高處作業分一級、二級、**和特級高處作業。

1、作業高度在2—5m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

2、作業高度在5m以上至15m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

3、作業高度在15m以上至30m時,稱為**高處作業

4、作業高度在30m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第十條高處作業安全要求與防護

一、高處作業安全要求

1、從事高處作業前必須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落實安全防護措施,指定專人負責,專人監護。

2、《高處安全作業證》審批人員應赴高處作業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後,方可批准高處作業。

3、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經體檢合格,對患有職業禁忌症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酒後人員等,不得進行高處作業。

危險作業票證管理制度

新疆其亞票證管理制度 一.總則 為加強生產現場用火 進入受限空間 抽堵盲板 高空作業 吊裝 斷路 破土 裝置檢修 臨時用電等各類危險作業的管理,保障作業程式規範化 標準化,確保實現安全作業和文明生產特制定本制度。二.作業票證分類 1 裝置檢修許可證 2 動火作業許可證 3 登高作業許可證 4 進入受...

作業票證管理制度 新

儀表車間安全作業票證管理制度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一條為規範車間各種安全作業票證的管理,使各類作業標準化 規範化,杜絕違章作業,防止事故發生,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儀表車間各班組 崗位安全作業的管理。第二章安全作業票證分類 第三條安全作業票證分動火作業 受限空間作業 盲板抽堵作業 高處作業 ...

安全作業票證管理制度

實行辦理票證作業,是預防事故發生的有力措施。為了保證檢維修工作和生產的安全順利進行,保障檢檢修人員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特制定本制度。一 作業票證分類 1 裝置檢修許可證 2 動火作業許可證 3 登高作業許可證 4 進入受限空間內作業許可證 5 動土作業許可證 6 抽堵盲板安全作業許可證 7 吊裝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