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人民醫院處方權審批管理制度

2021-03-03 23:40:21 字數 906 閱讀 9184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執業醫師法》和《處方管理辦法》,進一步加強我院醫療處方權的管理,對處方權審批管理制度修訂如下:

1、凡處方權申請人必須通過國家執業醫師資格考試並取得《執業醫師資格證》且執業醫師註冊變更至我院。

2、處方權申請人寫出書面申請,由所在科室對其進行專業能力審核,批准後報醫務科。

3、藥務科對《處方管理辦法》、《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藥品的使用知識等進行規範化的培訓,考核合格後報《醫院藥事管理與藥物**學委員會》審核,審核通過後在醫務科備案。

4、醫務科處方權登記內容包括姓名、科別、職稱、從事專業,由申請人簽名留樣。醫務科為其申請醫師工號,並填寫處方權通知書。處方權通知書一式五份,醫務科、資訊科、放射科、功能科、藥務科各存檔乙份。

***品處方權單獨審批。

5、取得處方權的醫師科別、職稱、專業等有變動時以及處方權內容增減時重新按上述程式進行。

6、處方簽名式樣變化時分別在醫務科、資訊科、放射科、功能科、藥務科重新簽名留樣。

7、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處方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時,由藥學部門建議限制其處方權,並以書面形式報至醫務科,經審核確認後由醫務科通知相關科室。

8、違反《執業醫師法》第五章第三十七條及《處方管理辦法》四十六條中任何一條時,除接受條款規定的處罰外,立即取消處方權,醫務科通知本人並以書面形式通知藥務科、資訊科及各相關科室。

9、違反《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時限制其抗菌藥物處方權,違反第四十六條時,取消其處方權,醫務科及時通知相關科室。

10、醫師被限制處方權後,不得有處方行為。必須按照上述程式重新培訓,考核合格後恢復處方權。

11、凡因工作調動、退休、調離、辭職等各種原因離院,辦理離院手續時辦公室應立即通知醫務科登出其處方權,並通知相關科室。

鄭州市**人民醫院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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