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層幹部競爭上崗制度

2021-03-03 23:41:53 字數 1574 閱讀 7289

為進一步拓寬選人、用人機制,根據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競爭上崗是指在工作人員職務晉公升過程中,通過在一定範圍內公開競爭、群眾評議、組織考察等確定某一職位的任職人選,然後按管理許可權決定任命的一種選拔任用方式。

二、使用幹部原則,堅持德才兼備、群眾公認,注重實績和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三、競爭上崗在公司內部實施,主要用於中層幹部的選配。

四、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應實施競爭上崗:

(一)職位出現人員空缺;

(二)按規定進行職位輪換,需通過競爭確定有關職位人選的;

(三)其他需要實施競爭上崗的。

五、參加競爭上崗的人員應具備以上條件:

(一)必須堅定地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堅持原則,遵紀守法,廉潔奉公,作風正派,團結同志,服從領導;具有勝任所競爭崗位的政策理論水平、組織協調能力、文化專業知識和工作能力;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心,工作實績比較明顯。

(二)文化程度原則上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年齡一般在40周歲以下。

六、實施競爭上崗,一般應按下列程式和方法進行:

(一)制定方案。實施競爭上崗,應建立組織機構,制定工作方案,對競爭職位、任職條件、選拔範圍、工作程式、時間安排等提出意見。工作方案要事先報區人事局備案。

面向本系統、跨部門進行的競爭工作方案以及擬放寬報考物件資格條件的競爭上崗工作方案,應徵得區人事局同意。

(二)公布職位。在適當範圍內公布競爭的具體職位、任職條件、選拔範圍、工作程式等事項。

(三)公開報名。由符合競爭條件的人員個人報名,同時也採取群眾推薦、組織推薦相結合的辦法報名,並填寫《競爭上崗申請表》。

(四)資格審查。由公司分管組織人事的領導和有關職能科室會同綜合辦公室,按照競爭職位的有關條件對報名競爭人員進行資格審查。

(五)民主測評。由公司全體員工對競爭者進行測評,測評結果作為黨支部最後確定人選時參考,分成優秀、稱職、不稱職三個檔次。凡不職稱比例達到30%以上的不得參加競爭。

(這項工作由黨支部掌握,不計分也不公開)。

(六) 自薦職位。資格審查、考試、測評合格的競爭者填寫《中層幹部職務競爭意向表》,每位競爭者可填寫2~3個志願,

並註明是否服從組織安排。

(七)組織考察。依據考試和評議的成績,結合競爭者近年來思想、工作表現、崗位要求和本人任職志願,由黨支部擇優確定考察物件。考察物件略多於正選人數,對無人填報的空缺崗位,黨支部在徵求未錄用競爭本人意見後,可予以推薦。

由黨支部指派專人進行考察,對競爭者的「德、能、勤、績、廉」等方面廣泛聽取意見,對考察物件作出評價。

(八)擬任公示。黨支部對擬任的物件在一定範圍內進行為時一周的公示。

(九)審批任命。黨支部研究後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程式辦理任命手續。任命方式一般實行聘任制,任命後公布考試、評議和最後總成績。

七、對競爭上崗的職位實行任期制,任期一般為2年,最長不超過3年。任職期間公司應按照管理許可權,結合平時與年度考核,及時掌握其履行職責情況。對下列情況之一,經多次教育仍不改正者,視情況可予以調整崗位或免職。

(一)對上級各項指示、決定不執行的,交辦的任務故意拖延或消極應付的;

(二)工作不負責任,導致國家、集體利益受到較大損失的;

(三)為政不廉,品行不正,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但不構成紀檢、監察部門立案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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