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經理委派管理制度定稿

2021-03-03 23:55:34 字數 4484 閱讀 4772

***xx

2023年9月

目錄第一章總則 1

第二章委派財務經理的任職資格 1

第三章委派財務經理的職責、許可權 2

第四章委派財務經理的人事管理 4

第五章委派財務經理的工資福利管理 5

第六章委派財務經理的考核及獎懲 5

第七章附則 7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企業資產的管理,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維護股東利益,保證會計資料真合法、真實、完整,規範內部單位會計核算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xx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xx財務管理中心是委派財務經理管理機構,有權對派駐單位的財務經理進行選拔、考核、聘用,對總裁負責。

第三條受委派單位有權向集團財務管理中心如實反映、舉報單位財務經理的越權和失職行為,負責對委派財務經理進行勞動紀律考勤等日常管理工作,每月定期向集團財務管理中心報送考勤情況等。

第四條委派財務經理在人事關係和業務上接受集團財務管理中心領導。

第五條委派財務經理全面負責受委派單位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

第六條本規定適用於***xx所屬各子集團。

第七條委派會計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 遵紀守法,熱愛財務工作,敢於堅持原則,嚴守財務規章制度,具有較強的工作責任感。

2. 辦事能力強,作風正派,廉潔奉公。

3. 持有會計資格證書,大學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取得中級會計師及以上職稱),從事會計工作五年以上,熟悉經濟、財務、會計、稅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規。

4. 身體健康,能適應本職工作,男同志年齡一般在55歲以下,女同志一般在50歲以下。德才兼備特別優秀的或工作特別需要的年齡可適當放寬,但一般男不超過60歲,女不超55歲。

5. 委派前擔任財務經理以上職務、工作能力強、業務知識較強的條件可適當放寬。

第八條委派財務經理的職責

1. 委派財務經理對集團財務管理中心負責。

2. 委派財務經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集團有關規定,對發生的經濟業務和會計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保證所反映的會計資訊真實、合法、完整。

3. 協助派駐單位建立健全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保證所有經濟業務處理按規定的程式進行,保證企業資產的安全、完整,並對所在單位會計、出納及其他財務人員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4.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方針政策,對違反國家財經紀律行為的和可能造成企業資產損失的,應當予以指出或糾正,糾正無效的,應當向派駐單位行政領導或集團財務管理中心報告。

5. 參與制定單位財務方面的重大計畫、方案,包括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虧損彌補方案,內部承包方案。

6. 參與單位實施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排程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的決策與執行。

7. 監督、檢查本單位的資金運作、資金收支和資產運營情況。

8. 遵守集團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請假需經派駐單位領導批准,超過三天以上的應報集團財務管理中心備案,赴外地出差、開會、學習的,事先需向集團財務管理中心報告。

9. 委派財務經理在處理經濟業務與派駐單位行政領導意見不一致時,應及時向集團財務管理中心請示、匯報,並按答覆意見執行。

10. 服從集團財務管理中心的管理和監督,按要求完成布置的各項任務,定期向集團財務管理中心匯報工作,參加集團財務管理中心組織的各種學習活動。

11. 支援集團法務審計中心等部門依法行使職權,維護企業利益和股東利益。

第九條委派財務經理的職權

1. 依法實施會計監督,保證企業財產的安全、完整。

2. 依法組織單位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以及各職能部門、直屬基層單位的核算、財務核算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

3. 參與委派單位財務預算、收支計畫,成本和費用計畫、財務報告、會計決算報表的制訂和編制。

4. 對所在單位財務部門的其他人員的配置、任免、調動、獎懲提出意見和建議。

5. 對本單位大額資金的使用和排程、貸款擔保、對外投資、產權轉讓、資產重組方案提出意見。

6. 參與審查單位重大經濟合同和承包責任書。

7. 有權審閱單位內外承包經營合同和重大投資專案的有關資料。

第一十條委派財務經理在任職期間必須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1. 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財經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2. 不得超越職權範圍行使職權。

3. 不得對外洩露派駐單位的商業秘密。

4. 不得利用職權謀取個人私利。

5. 不得串通委派單位弄虛作假,隱瞞派駐單位重大經營、財務問題。

6. 遵守集團財務管理中心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一十一條委派財務經理對下列事項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1. 在履行職責中對所聯籤的重大財務事項決策失誤或玩忽職守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2. 隨意改變資產、負債的確認標準和計量方法,虛列資產、負債的。

3. 虛列或者隱瞞企業收入,推遲或者提前確認收入的。

4. 隨意改變成本、費用的確認標準和計量方法,多列、不列或者少列成本、費用的。

5. 隨意調整利潤的計算、分配方法,編造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

6.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提供虛假會計報告的。

7. 發現違反會計法規定的會計事項不予拒絕或者糾正,違反會計法和國家有關辦理會計事項的。

8. 對未能發現和制止委派單位嚴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行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9. 違反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的其他行為的。

第一十二條委派財務經理由集團招聘、各子集團推薦或個人自薦,經集團財務管理中心考核、考試合格後,由集團財務管理中心聘用後委派到集團下屬子集團。

第一十三條委派財務經理實行聘用制,聘用一屆任期三年,聘用期滿可續聘;經考核聘用的委派財務經理,其工資關係從原單位轉入集團人力資源中心管理。

第一十四條委派財務經理實行迴避、交流制度。

第一十五條委派財務經理的職稱資格考試、評定,按現行有關規定辦理。凡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職稱的委派財務經理,由集團財務管理中心按規定聘用。

第一十六條受委派單位發現委派財務經理不勝任該崗位工作時,可以寫出書面報告送交集團財務管理中心,財務管理中心應當進行審查核實,必要時可進行人員調整。

第一十七條需要調整的委派財務經理,必須認真辦理交接手續,必須有監交人員監交。

第一十八條集團財務管理中心按規定向委派財務經理發放聘用書。

第一十九條委派財務經理的工資由集團發放,並按規定交納個人養老、失業和醫療保險等。

第二十條委派財務經理的住房、福利和獎金與集團同等崗位的員工待遇一樣,所需費用由集團負擔。

(應由集團人力資源中心相關制度規定)

第二十一條委派財務經理實行季度業績考核制度。

第二十二條考核工作由集團財務管理中心負責組織,在聽取單位意見的基礎上確定考核等級。分卓越、優秀、稱職、需改進、不稱職五個檔次。

第二十三條年度考核結果由集團財務管理中心以書面形式通知派駐單位和財務經理本人。年度考核的結果作為委派財務經理的任用、獎懲、培訓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委派財務經理,集團財務管理中心將取消其任職資格,由集團另行安排工作,並按績效考核規定扣減當年績效工資。

第二十五條對嚴格按照《會計法》辦事,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財經紀律和會計職業道德,堅持原則,做出顯著成績的委派財務經理,由集團財務管理中心報集團總裁予以表彰或獎勵,作為晉公升、晉級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六條考核的主要指標

1. 每月10日按時按質報送會計月報,每季度末除送會計月報外,還必須報送企業財務指標分析說明書。

2. 每月組織一次本單位財務人員學習業務知識和有關財務制度及政策。

3. 建立有日常工作記事制度。將日常工作完成情況記錄在記事本上,對重大舉措或重大財務事項做出真實記錄。

4. 每季度向集團財務管理中心報告單位資產運營、經濟效益變化情況以及財務的重大問題、工作建議等情況。

5. 必須參加集團財務管理中心召開的有關業務工作會議,每年定期向集團財務管理中心書面述職,年報彙編時個人述職,詳細報告本年工作完成情況。

第二十七條委派財務經理在工作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給予獎勵和表彰。

1. 加強財務管理,應用現代化會計管理方法和手段取得顯著成績的。

2. 組織會計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和經濟效益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

3. 給集團提出合理化建議並被採納,效果顯著的。

4. 維護國家財經紀律、抵制違法行為有突出貢獻的。

5. 有其他突出的成績或先進事蹟的。

第二十八條對違反會計法律法規,玩忽職守喪失原則,給集團造成經濟損失的委派財務經理,視情節輕重給予不同程度的經濟或行政處罰,取消委派資格。觸犯刑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1. 違反法律法規和財經制度造成財務工作嚴重混亂的。

2. 對私設「小金庫」、濫發補貼和實物的行為不抵制、不制止、不報告、致使單位財產遭受損失的。

3. 在其主管工作範圍內發生嚴重失誤或由於玩忽職守致使單位財產遭受損失的。

4. 以權謀私、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集團利益、股東利益遭受損失或造成惡劣影響的。

5. 有其他瀆職行為和嚴重錯誤的。

第二十九條集團下屬各子集團領導應當支援委派財務經理依法行使職權,對依法履行職責的財務經理打擊報復的,集團財務管理中心應進行調查核實後,報請集團總裁追究責任人員的責任,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本制度自頒發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一條本制度由***xx集團財務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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