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加班費及特殊工種津貼管理辦法

2021-03-04 00:00:07 字數 3046 閱讀 1684

第一章職工加班工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有關規定,對於本公司職工因工作需要延長勞動時間,休息日及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的勞動者應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第二條人員範圍:經營人員、管理人員

第三條時間標準:在法定八小時工作時間以外的延長勞動時間及休息日及法定休假日。工作期間,每四小時即為半個工作日,每八小時即為乙個工作日。

第四條加班工資報酬標準:

1.工作日以外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其本人應發日工資的兩倍;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其本人應發日工資的兩倍;

3.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其本人應發日工資的三倍。

第五條加班工資報酬的計算方法:

加班工資報酬=(每月應發工資額/22.5)*應發日工資倍數

第六條加班費用:

1.餐費:應盡量在食堂就餐;若超過就餐時間可自行外出就餐,

就餐標準15元/人(注:就餐後憑發票報銷)。

2. 車費:晚間九點以後若乘坐地鐵不便或家住遠郊的可乘坐出

租車下班。

第七條加班時間的核准:為了減少不必要的加班,職工應盡

量在工作時間保質保量完成其所交待的本職工作。公司嚴禁在工作時間,非工作需要上網或做非工作有關的事而引起不必要的加班。各部門加班前需事先向部門經理請示並填製加班申請表。

第二章特殊工種津貼管理

第八條現代企業管理將以財務管理為中心,以經濟效益為中心。為鼓勵財務人員更好的履行其職責,並參考其他上市公司、國有企業及外資等不同企業型別的情況,並結合公司效益的實際狀況特對本公司財務崗位制定如下津貼規定。

第九條津貼範圍:點鈔費、用眼保護費、長期伏案作業費、電腦輻射防護費、財務崗位風險津貼費

第十條津貼標準:每人每月150元

(附註:上市公司津貼標準為每人每月150-250元,外資企業津貼標準為每人每月200-500元,國有企業津貼標準為每人每月100-200元)

第十一條津貼按標準每月發放,由總經理核准;

第三章附則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條本規定由公司財務部及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附:北京全聚德股份公司烤鴨股份****

加班申請表

部門:部門經理申請人:

顧問諮詢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使本公司的戰略性規劃及投資決策科學化、民主化,以避免經營管理上的失誤,董事會對本公司所聘請的顧問作如下規定:從公司健康的角度考慮公司有必要聘請專家顧問。

第二章顧問及諮詢人員的聘請

第二條董事會可根據需要聘請顧問設立常年顧問委員會,聯絡人為董事會秘書,另外公司所聘用的常年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師事務所應有公司總會計師提出建議並報公司董事會下設的審計委員會同意,董事會通過;

第三條根據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公司董事會應按規定聘請獨

立董事;

第四條顧問委員會會議應在每季度或每半年由董事會秘書召集並在董事長支援下召開一次會議,會議時間應在董事會會議召開前或公司進行重大事項決策之前;其會議紀要由董事秘書負責整理,並在下次董事會會議召開之前向董事會匯報。董事會層聘請顧問委員會成員的工作直接對董事會負責,其工作成果由董事會評議;

第五條經理決策層可根據經營管理的需要臨時聘請顧問公司或諮詢人員,例如:管理諮詢公司、財務投資顧問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就公司的重大事項進行諮詢;經理決策層聘請的臨時顧問及諮詢人員,應由總會計師提出建議,並報總經理和董事長核准;

第六條被聘請的公司或人員的資格:

1. 本公司所聘用的顧問及諮詢人員必須具備相關的從業資格或

是本行業的權威人士;

2.本公司聘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 資產評估師事務所及其專案負責人、經辦人,必須是具備**及**業務從業資格的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註冊稅務師及律師;

第七條聘請顧問必須根據法律規定簽訂合同、協議或發放聘書(對個人);

第三章顧問諮詢費

第八條對於董事會層面所聘請的顧問委員會中的專家級顧問本公司將按照合同(協議)的規定支付其勞務報酬(稅後),並支付相關的差旅費、會議費等;

第九條顧問委員會中專家的勞務報酬由董事會確定,具體的費用可參考公司的規模、業務量和其他上市公司的費用水平確定;

第十條經理層聘請的臨時顧問本公司將按照合同(協議)的規定支付其勞務報酬(其個人所得稅由本公司承擔);臨時顧問在本公司工作期間,經營管理層可對其食宿,交通等問題視具體情況給予適當解決。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業務招待費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業務招待費是公司正常經營管理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其費用支出的多少將直接影響公司的利潤。為了節約公司開支、杜絕浪費,避免管理人員利用工作之便用公費進行吃喝享受,以減少不必要的納稅調整,故有必要對公司的業務招待費支出進行嚴格控制並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章業務招待費的管理

第二條業務招待費是指公司經營管理中需要開支的餐費、禮品費、旅遊費等專案的支出,公司實行總額控制、分級管理及實報實銷的管理辦法。

第三條本公司的業務招待費實行預算管理,為減少納稅調

整及稅務費用,公司業務招待費的支出總額原則上不能超過稅法規定的標準。

(注:稅法規定如下: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在下列比例範圍內,可據實扣除:

全年銷售(營業)收入淨額在1500萬元及其以下的,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淨額的5‰;全年銷售(營業)收入淨額超過1500萬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3‰。)

第四條因對外工作聯絡的需要,股份公司總部的業務招待費支出為全年預算的70%,分店(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業務招待費支出為全年預算的30%;

第五條各分店(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業務招待費要嚴格按照預算執行,不得超支。其業務招待費的支出範圍包括各店管理人員對衛生、銀行、稅務、公安、交通、街道辦事處等機構的往來開支,還包括各店管理人員通過到其他餐館就餐進行的參觀學習費。分店(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本部各部門的業務招待應盡量安排在公司進行。

第六條本部的各部門經理請客前,需得到股份公司主管副總經理書面或口頭的同意。股份公司各部門經理的業務招待費支出的限額每次為500元。報銷時需經股份公司主管副總經理簽字批准;

第三章附則

第七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條本規定由財務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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