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法院法官庭審技能評價辦法

2021-03-04 09:59:31 字數 3349 閱讀 679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庭審能力是評價法官水平的重要內容。為了體現法官的庭審技能,提高法官的庭審水平,特制定該《辦法》。

第二條庭審技能評價是指庭審中由審判委員會委員或其他法官對主持庭審的法官的庭審技能進行評價。

第三條本院建立法官庭審技能評價檔案,記載法官庭審技能情況及評價結果,並作為執行本院有關法官引咎辭職制度的配套依據之一。

第四條庭審技能評價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隨機評價與定期評價相結合;

(二)主觀評價與客觀評價相結合;

(三)靜態評價與動態管理相結合;

第二章評價內容

第五條法官庭審技能評價以三大訴訟法、《法庭規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經審判方式改革若干意見》、《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意見》和法官職業特點要求為評價內容。

第六條庭審開始前,應當評價以下方面的內容:

(一)書記員行為規範;

(二)審判法庭法檯、席位設定;

(三)法官儀態;

(四)法庭用具的使用。

第七條庭審中,應當評價以下方面的內容:

(一)法官庭審用語;

(二)訴爭焦點的歸納和調查重點的確定情況;

(二)指導當事人舉證的情況;

(三)引導當事人質證的情況;

(四)認證的理由及結果;

(五)主持及引導辯論情況;

(六)辯論後的庭審小結情況;

(七)主持調解情況;

(八)當庭宣判情況;

(九)判決認定的事實、說理及法律適用情況;

(十)訴訟程式的完整情況;

(十一)當事人訴訟權利的保障情況;

(十二)庭審秩序。

第八條評價庭審技能還應評價法官的庭審藝術和控制、指揮、引導庭審的能力,包括以下事項:

(一)有效控制庭審節奏;

(二)適時制止法庭發生的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和其他無禮行為;

(三)文明、平等對待所有訴訟參與人,不得出現歧視或偏袒的言行舉止,並要求其他人如此;

(四)保持訴訟程式朝著能夠達成解決結果的方向進行,不允許訴訟參與人拖延、糾纏枝節問題,或者浪費時間;

(五)主持審理案件時,能夠及時、有效地採取必要行動,以保證所有當事人都對訴訟有所準備,保證庭審按時開始,保證各方當事人有公平的機會提出辯論意見,保證庭審能不間斷地進行並使糾紛得到解決。

第三章評價標準

第九條庭審技能分為嫻熟型、一般型、不合格三個等次。

第十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應認定為嫻熟型:

(一)庭審秩序井然,節奏繁簡得當;

(二)法官庭審用語準確、適度並符合審判職業特點;

(三)庭審重點把握得當,找準找全了焦點問題;

(四)焦點問題審理透徹,案件事實審理清楚;

(五)有效控制舉證順序,引導當事人準確舉證,並闡明證據的**、內容和證明目的;

(六)主持當事人質證完整、充分,並引導當事人有針對性的發表質證意見;

(七)認證適時,並具有充分的認證理由和法律依據;

(八)主持辯論時,引導雙方就訴爭焦點展開辯論,能控制辯論秩序,節奏把握得當;

(九)具備當庭宣判條件的能當庭宣判;

(十)具有較好的庭審藝術和庭審應變能力。

第十一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應當認定為嫻熟型:

(一)關鍵庭審程式或當事人關鍵訴訟權利遺漏;

(二)庭審偏離或錯誤審理爭議焦點;

(三)庭審秩序出現意外嚴重影響庭審正常進行,無力解決;

(四)遺漏關鍵證據認證或認證理由錯誤;

(五)具備當庭宣判條件而不宣判;

(六)判決結果錯誤。

第十二條出現下列情形,可不認為是嫻熟型:

(一)庭審中多次出現干擾因素,雖然都能及時制止的;

(二)遺漏了訴訟程式或當事人的訴訟權利,雖然庭審結束前都進行了彌補;

(三)庭審開始時審理偏離或未找準審理重點或爭議焦點,雖然庭審調查結束前仍回到了對重點或焦點的審理;

(四)法官發表意見經常出現邏輯錯誤或詞不達意,雖然已經糾正;

(五)遺漏非關鍵證據認證兩處以上;

(六)雖然能當庭宣判,但判決結果與旁聽庭審的感觀明顯不符。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不合格:

(一)庭風庭貌不合規範,或法官嚴重不遵守紀律;

(二)庭審秩序混亂,法官不予制止或無力制止;

(三)庭審調查未找準或偏離爭議焦點,導致事實調查不清;

(四)當當事人舉證或質證嚴重偏離主題,或因法律知識欠缺不知道舉證及相關舉證知識時,不予引導;

(五)應當或可以當庭認證的不予認證;

(六)關鍵證據認證錯誤兩次以上;

(七)不具備當庭審判條件而宣判,出現事實不清、說理錯誤或適用基本法律錯誤;

(八)遺漏重要訴訟程式或當事人訴訟權利兩項以上。

第十四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為是不合格:

(一)遺漏非重要訴訟程式或當事人訴訟權利兩項以上;

(二)庭審中一直有旁聽干擾因素影響庭審秩序而不制止或制止不力;

(三)案件事實基本清楚,但庭審重點模糊,非主要爭議焦點歸納不全;

(四)當事人舉證、質證或發表意見偶而偏離主題,不及時引導;

(五) 可以認證而沒有認證的證據達二分之一以上;

(六)能當庭認證,但認證理由不充分。

第四章評價方法

第十五條庭審技能內部評價一年進行四次。

每年第三、

七、十一月份的下旬由審判中心組織人員對每名法官進行庭審技能的評價;每年內審判委員會辦公室不定期組織一次審委會委員對每名法官進行庭審技能的評價。

第十六條一年內庭審技能被評價為以下結果之一的,應視為嫻熟型:

(一)一年內庭審技能被評價為嫻熟型四次以上;

(二)一年內庭審技能被評價為嫻熟型三次以上,不合格低於一次。

一年內庭審技能被評價為以下結果之一的,應視為不合格型。

(一)一年內庭審技能被評價為不合格四次以上;

(二)一年內庭審技能被評價為不合格三次,無嫻熟型評價。

既不能評價為嫻熟型,又不能評價為不合格的,視為一般型。

第十七條對法官的庭審技能評價以三年為一週期。

評價週期內出現下列結果之一的,為嫻熟型:

(一)三年均被評價為嫻熟型;

(二)兩年被評價為嫻熟型,一年被評價為一般型。

評價週期內出現下列結果之一的,為一般型:

(一)三年均被評價為一般型;

(二)兩年被評價為一般型,一年被評價為嫻熟型;

(三)兩年被評價為嫻熟型,一年被評價為不合格。

一年被評為不合格、一年被評為一般型、一年被評為嫻熟型的,可視為一般型。

評價週期內出現下列結果之一的,為不合格型:

(一)三年均被評價為不合格型;

(二)兩年被評價為一般型,一年被評價為不合格型;

(三)一年被評價為嫻熟型,兩年被評價為不合格者。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院審判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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