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稽查審理工作中問題及建議

2021-03-14 18:53:21 字數 4140 閱讀 3591

稅務稽查審理是稽查四分離的關鍵和核心工作,是根據稅收法律法規和查處事實對稽查實施結果進行認定和修正的過程。應該說稽查審理工作的好壞,不僅能體現稅務行政執法的水平,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反映稅務稽查質量的優劣。因此加強稅務稽查審理工作,對於保證稅收執法的合法性,正確處理稅務違法案件、健全稅務稽查機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同時,還可以有助於促進稽查人員認真履行職責,形成自我約束機制,提高執法辦案效率,從而規範稅務稽查具體行政行為,避免、減少行政復議、訴訟等情況發生。針對稅務稽查審理環節中存在的問題及建議**如下:

一、稅務稽查審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稅務稽查審理是查處稅務違法案件的必經程式,是一項對稽查資料進行定量分析和對案件進行定性處理的工作,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從實際情況來看,還有一些問題不利於審理工作順利開展,主要表現在:

(一)審理內容及標準的不確定性,造成審理方式多侷限於書面審理,影響審理工作的準確性。

從廣義上看,稅務稽查審理可理解為是對稅務稽查整個執法過程合法性的審查,並對其進行內部司法審查的一系列活動。目前除在《稅務稽查工作規程》第四十七條所概括的審理七個方面內容外,對審理環節的具體內容及審理標準尚未制定詳細明確的制度及規範要求。稅務稽查審理案件只能依據審理人員個人的經驗、業務素質對案件進行書面審理,範圍也侷限於對稽查人員提交的稽查報告中所列舉的違法事實及所附的案卷資料。

雖然這種審理方式針對性強、工作量輕、審理效率較高,但是由於審理人員並未直接接觸納稅人相關財務資料,難以掌握稽查案件的全面情況,加之檢查實施人員對案件的理解以及工作水平存在個體差異,因而對案情的描述、資料的取證等方面也會有所不同,難免存在對案件的審查不全面、不徹底的問題,這就會造成審理時案頭材料的侷限性,從而影響審理定性工作的準確性。

(二)稅收政策變動頻繁,業務理解差異缺乏協調解決機制,制約稅務稽查審理工作。

在具體的審理過程中,經常會出現一些法律邊緣性的問題,由於立法的原則性與執法的複雜性之間存在差異及審理人員與稽查實施人員個體理解存在差異,對於檢查中所遇到的實際情況,特別是隨著納稅人偷、逃、騙稅手段日趨多樣化,新問題不斷出現,面對各種錯綜複雜經濟現象時,往往對同一問題的定性難以達成共識,使得審理過程中的爭議時有發生,制約了稅務稽查審理工作。同時,稅收政策的頻繁變動也增加了審理的難度。為了保證案件審理的準確性,就要求審理人員必須熟悉新的稅收政策,並且在審理過程中要區分不同時段所適用不同的稅收政策,這就增加了審理的難度和工作量,同時不可避免地增大了案件審理過程中的差錯率。

(三)人情因素干擾,審查、監督、評價功能弱化。

自新的稅收徵管模式實施以來,稅務稽查重要地位進一步提高。但由於稽查四個環節的人員在工作中需要相互配合、相互制約,面對熟悉面孔,有些審理人員受人情因素的干擾,認為把關太嚴容易得罪人,因此往往草草審理了結,這樣內部之間很難起到監督作用,難以完全做到公正、客觀,不可避免地影響了案件審理質量,從而大大削弱了審理功能,降低了審理質量。

(四)審理報告固定格式化,對同類案件缺乏歸納、總結,規範指導作用不夠。

當前工作中,稅務稽查審理對於稅務稽查案件的把關意識較重,審理人員將過多的精力集中在個案審理上,只是將稅務稽查底稿、稽查報告與納稅人的書證、言證等材料進行對照後,以固定的格式化用語在審理報告中體現審理結果,而對於審理往返過程中涉及到的某類案件稽查建議及初審中發現的徵管漏洞,缺乏歸納、總結、分析,未形成相應的指導意見,審理的規範指導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

(五)審理力量相對薄弱,審理人員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

目前從我局的稽查崗位設定情況看,主要力量在檢查崗位,審理人員一般要面對四個上檢查組,從工作量上看,審理人員不但要對稽查違法案件進行審理,製作《稅務處理決定》、《稅務處罰決定》等法律文書,而且還要完成其他崗位的工作量,加之稽查人員和審理人員對於同一案件在理解上往往存有差異,致使一些案件難於一次通過審理,審理週期的延長形成了不必要的滯納金,增加納稅人的負擔,加大了審理工作的難度;從審理內容上看,具體包括審查整個稽查案件執法程式的合法性,審查取證的合法性、證據的充分性、相關性,審查案件定性處理的準確性和引用法律依據的正確性,審查稽查執法文書的規範性等。特別是目前稅收政策變動頻繁,這就要求審理人員必須具備法律、稅收、財務等綜合知識,並做到隨時更新,幹部的素質和能力還有待於進一步提高。

二、提高稅務稽查審理工作質量的幾點建議

(一)應建立健全稅務稽查審理工作規範制度,實施「審計審理」、「延伸審理」。

一是應建立健全稅務案件審理相關制度,優化審理流程,合理設定崗位職責、審理許可權和工作程式,全面落實審理責任,實施規範化審理,可以通過制訂分稅種與分行業相結合的審理標準,細化審理內容和要求。如對與行業關係密切的流轉類稅種、所得類稅種,可以按建築、房地產、金融保險等行業進行細化制訂審理標準。

二是應創新稽查審理模式,開展「審計審理」。稽查案件的審理不僅要針對檢查人員提交的違法事實進行審理,還可以採取審計式審理。即審理人員在對案件查處內容審查時,要以「審計」的理念對被查單位稽查年度內的各經營專案、應納的各稅種及應履行的代扣代繳義務要逐一進行審核,判斷其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及履行納稅義務遵從度,以發現未查清的其他稅收違法問題,將稅務稽查案件查深查透。

三是應拓展「延伸審理」,實現案頭審理與實地審理相結合。應建立首審責任制,審理人員在對稽查辦案資料進行書面審理時,要善於利用財務分析方法,根據會計表報有關資料間存在的一定關係,運用各種方法進行客觀分析,尋找異常差異,並通過因素分析尋找差異的原因,量化、細化重點審理專案。對發現的有異議及有疑問之處,可以延伸至企業進行調查或與納稅人直接溝通,必要時可進行實地審查,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及時糾正和調整,這樣既可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又可保證案件處理的準確性。

(二)應建立健全業務**、崗位輪換機制,提公升稽查審理質效。

一是應建立內部業務**機制。一方面對在實際工作中出現的一些特殊問題,應及時邀請主管領導、業務科室負責人以及稽查實施人員參加討論,明確案件查處工作重點,找出疑點、解決工作難點,提高稽查效能。另一方面對於一些有爭議的問題,可以組織相關人員召開案情分析會,通過實施人員介紹情況,共同進行討論,提出切實可行的辦法,使問題得以解決。

二是應建立稽查局內部崗位輪換培訓制度。為了使審理人員能夠熟悉實際稽查工作程式,掌握稽查工作技能,提高審理工作水平,一方面,可將審理人員定期派到檢查實施單位進行實踐。另一方面,可抽調檢查實施單位的業務骨幹到審理部門,學習案件審理的方法、技巧、工作重點,進一步掌握取證、執法工作中的注意事項,從而提高審理與稽查人員的實際操作能力,提公升稽查工作質量。

三是應進一步規範稽查證據資料。建議建立一整套稽查工作具體案件證據規格、文書種類操作方法,如明確有問題的案件需要哪些證據材料;無問題的又需要哪些證據材料;專項檢查、發票協查等需要哪些證據材料等等,讓稽查、審理均有「法」可依。

(三)應強化監督制約機制,全面落實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

一是應建立健全重大案件集體審理制度,實施**審理制度。即每乙個案件必須經過審理人員初審、部門複審和集體審理後,方能進入下一環節。同時應嚴格重大案件審理制度,對符合標準的重大案件,應及時提交重大案件審理委員會集體審理,集體審理過關後方能進入下一程式。

二是應全面落實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強化審理責任制,杜絕人情因素的干擾。對稽查自審案件,年內可以按一定的比例進戶進行複查,在複查過程中對案件政策依據、提交的檢查報告、證據、資料計算等內容一一進行複查,對複查出現的問題嚴格按照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落實,以不斷強化稽查案件審理責任。

(四)應建立健全審理資訊採集、反饋機制,實現徵管查一體化。

首先應建立審理資訊採集機制。即要以工作機制的形式,要求審理人員通過調查、初審等各種渠道,取得與稅務稽查相關的各種資訊,並做好彙總、歸納工作。如可以規定審理人員在審理稅務稽查案件時,對發現檢查組報送的案卷資料存在的各類問題,應定期做好整理、彙總,形成稽查工作建議及徵管建議等審理資訊。

其次是應建立健全審理資訊反饋機制。即審理人員應將採集到的稽查工作建議及徵管建議等審理資訊,按一定的程式,可以採用紙質或通過「notes」網以電子文件的形式,及時反饋給稽查其他環節及徵管部門,實現以查促查,以查促管,提高稅務機關整體協作能力。

(五)強化專業培訓,提高審理隊伍整體素質。

一是應建立健全稅務稽查審理人員專業培訓制度。開展分類別、分層次稽查審理專業培訓。既要重視上崗前的基礎培訓,使審理人員了解掌握審理工作程式、掌握審案的方法、技巧及審理文書的製作,以盡快適應審理工作;更要加強上崗後的專業培訓,特別是稅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訴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財務會計制度的定期培訓,不斷更新稅務稽查審理人員的知識,增強審理人員敏銳的稅收洞察力及科學分析問題的能力,以適應難度日益加大,日益繁重的稅務稽查審理工作的需要。

二是應增強審理人員法制觀念,做到嚴格執法、規範執法。稅務稽查審理人員必須增強法制意識,對提交審理的案件從程式上與實體上嚴格把關,保證證據的準確性與完整性。爭取做到通過稽查審理的案件,提請行政復議時不被撤銷,提起行政訴訟時不敗訴,把稽查案件辦成「鐵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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