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學勤雜工被辭退引發勞動爭議

2021-04-11 10:37:48 字數 864 閱讀 2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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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業單位長時間從事勤雜工,雖未簽定書面,但已構成事實上的勞作合同聯絡,應當依法為其交納社會養老保險金;違背請假紀律長時間外出屬嚴峻違規,依法應確定為主動。12月7日,河南省扶溝縣人民法院審結一同勞作爭議案,一審判定承認原、之間於2023年1月16日至2023年1月1日存在事實上的;被告扶溝縣某某中學應於判定生效後五日內為補辦補繳養老保險金11520元;駁回原告別的訴訟請求。

2023年,張某作為暫時用工在某中學處從事學生食堂庶務作業,由某中學付出。2023年12月,某中學時任校長給假張某到新疆尋親。2023年12月,張某從新疆回來後,曾多次請求某中學給其恢復作業。

2023年5月23日,經洽談,兩邊簽定承攬協議乙份,協議約好由張某擔任學校花木養護作業,年承攬費2500元。2023年12月19日,張某就其訴請向扶溝縣請求,扶溝縣勞作爭議仲裁委員會以張某的請求超越仲裁時效,作出扶勞仲不字(2008)第6號不予受理通知書,張某不服向本院提起訴訟。

該院認為,原告於2023年至2023年時期繼續在被告處從事勤雜工,事實清楚,兩邊雖未簽定勞作合同,但已構成事實上的勞作聯絡。2023年12月,被告方時任校長雖給假讓原告去新疆尋親,但原告去新疆繼續長達8年未歸,客觀上應屬嚴峻違背勞作紀律。鑑於被告方未依法向原告的書面通知,故,原告建議權力之日應確定為原、被告勞作爭議發作之日。

原告於2023年12月19日請求能夠確定未超越仲裁時效。依據2023年1月1日實施的的有關規定,原告繼續8年尋親未歸,應確定屬原告主動辭職,原、被告之間的勞作聯絡可確定已免除。原告請求組織作業崗位,簽定無固定期限的勞作合同並請求補發2023年12月至今的薪酬的訴請,缺少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依法不予支撐。

但2023年1月1日勞作法實施以後至2023年1月1日,在原、被告存續時期,被告依法應為原告補辦補繳社會養老保險統籌金。

勤雜工合同

甲乙雙方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等法律 法規 規章的規定,在平等自願 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簽訂本勞動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一 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自用工之日 2014 年 9 月 1日起至 2015年 7 月 1 日止。二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 根據甲方實際工作的需要...

勤雜工合同

四 勞動紀律 第八條服從工作安排,積極主動保質保量完成所分配的任務 第九條遵紀守法,遵守學校規章制度,不遲到 早退和曠工。第十條上班時間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第十一條必須嚴格遵守操作章程 嚴防事故出現 第十二條嚴禁以任何藉口拒絕學生提出的正當的服務要求 第十三條嚴禁和學生發生爭吵甚至鬥毆 第十四條凡...

勤雜工崗位職責

勤雜工工作職責 為明確管理責任,保持商務中心乾淨整潔的環境衛生,培養良好的衛生習慣,建立環境一流的環境衛生,特制定本制度。一 每日需關好各樓層走廊的燈源,為公司節省資源 二 每日對樓道 扶手 門窗 樓道開關 燈具的擦抹及辦公室與會所等內部公共區域的清潔 三 樹立高度的責任心。在清潔過程中,如發現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