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訓中心儀器裝置損壞賠償制度

2021-04-24 10:23:15 字數 973 閱讀 5678

實訓中心儀器裝置借出、丟失、損壞賠償制度

為了完善儀器裝置管理制度,加強師生對公有財產的責任心,更好的保護和使用實訓中心儀器裝置,確保實訓教學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訂本制度。

1、 實訓中心教師借用儀器裝置,但不在儀器裝置所在實訓場地使用,由借用者提出書面申請,經實訓中心主任審批、同意後方可借出,並作相關記錄,儀器裝置借出不能影響正常的實訓教學工作。

2、 校內部門之間借用的儀器裝置除上述規定外,還需雙方主管領導審批,並提出具體借用辦法。

3、 借出校外的儀器裝置除上述款項規定的手續外,還需經系部主任審批,按規定申報核實備案,同意方可借出,貴重儀器裝置需報送主管院長審批,借用期一般不得超過乙個月,借用費以日計算,原則上按每日不低於儀器裝置原價值的千分之五收取。

4、 因以下原因造成儀器裝置損壞或丟失,使用單位或個人應予賠償:

1) 不聽指揮、不遵守操作規程、規章制度或不按規定要求的進行操作等主管原因造成的損壞或丟失;

2) 尚未掌握操作技術或未了解儀器裝置的效能及使用方法就盲目動手操作;

3) 未經批准,擅自動手拆改儀器裝置;

4) 指導教師因工作疏忽,指導錯誤或保管不當造成的損壞或丟失;

5) 公物私用造成的損壞或丟失;

6) 實訓時學生盜竊或以壞換好的儀器裝置,對當事人應加倍懲罰。實訓教師應加強管理,如視而不見應追究責任,若實訓後立即進行清理追查,可不追究管理者責任;

7) 對故意損壞儀器裝置者應加倍懲罰和賠償。

5、 凡因第四條規定所確認的責任所造成的儀器裝置損壞或丟失,當事人應做書面檢查,除按規定進行經濟賠償外,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批評教育或處分。

6、 損壞或丟失儀器裝置賠償時,應根據具體情況,按學院有關規定進行估價或賠償。

7、 損壞或丟失儀器裝置屬幾個人責任,則根據責任主次分擔賠償費。

8、 借用收費或賠償費用一律上交院財務,不得挪作他用。

9、 本制度適用於延職院機電實訓中心師生及其相關人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延職院機電系實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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