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管理制度

2021-04-24 13:45:10 字數 2872 閱讀 6936

第1章總則

第1條為了統一管理公司的車輛,有效使用車輛,確保車輛行駛安全,提高辦事效率,減少經費支出,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本制度所指的車輛是公司的客用及公務用車輛。所有車輛由行政部統一負責管理,按車號登記管理。

第2章車輛管理

第3條公司公務車的證照及審核等事務由行政部負責管理。

第4條車輛的保險、養路、驗車、牌照、停車場等手續,由行政部制定相關人員辦理,所需費用按財務預算分別報銷。

第5條本公司人員因公用須於事前向行政部門申請調派;行政部經理依照必要性和重要性順序派車。沒有按規定辦理申請,不得派發。

第6條每車應設定車輛行駛記錄表,使用前應核對車輛里程表與記錄表上前一次用車記錄是否相符,使用後應記載行駛里程、時間、地點、用途等。

第7條每車設定車輛使用記錄表,由相關人員於每次加油及修護保養時進行記錄以了解車輛受控狀況。每月月末連同「車輛行駛記錄表」一併交由行政部審核。

第8條行政部每月抽查一次,如發現記載不實、不全或未記載的情況,應對相關責任人提出批評,對不聽勸告、屢教屢犯者應給予處分,並停止其使用資格。

第3章車輛使用

第9條車輛使用範圍:

(1)公司員工出差;

(2)接送公司賓客和來公司辦事人員;

(3)定期班車;

(4)其他緊急和特殊情況用車。

第10條車輛使用程式:

(1)車輛使用實行派車制度。用車須填寫《車輛使用申請單》經行政部經理批准後,方可使用。

(2)司機按派車單上報批准的行車路線和目的地行車。

(3)用車完畢,司機填寫《車輛行駛記錄表》。

第11條對同一方向、同一時間段的派車要求盡量合用,減少派車次數和車輛使用成本。

第12條車輛駕駛人員必須具有相應級別的駕照,熟悉並嚴格遵守交通法規。

第13條車輛駕駛人員駕駛車輛前,應對車輛作基本檢查(如水箱、油量、機油、剎車油、電瓶液、輪胎、外觀等)。如發現故障、配件失竊或損壞等現象,應立即報告,隱瞞不報而由此引發的後果當由使用人負責。

第14條駕駛人員不得擅自將公務車開回家,或作私用、違者根據情節輕重對其進行處罰。經公司特許的情況例外。

第15條車輛應停放指定位置、停車場或適當的合法位置。任意放置車輛導致違犯交規、損毀、失竊,由駕駛人員賠償損失,並予以處分。

第16條使用人應愛護車輛,保證機件、外觀良好,使用後並應將車輛清洗乾淨。

第17條因私人借用公車由總經理批准方可用車。相關費用自負。若發生違規、處罰、損毀、失竊、交通事故等,在扣除保險理賠金額後全部由私人負擔。

第4章維修保養

第18條本公司車輛的維修保養,原則上按照車輛技術手冊執行各種檢修保養,並須按照預算執行。

第19條車輛維修保養程式

(1)申請

司機發現車輛故障或需要保養時,應先填寫車輛維修保養單,向行政部經理提交車輛維修保養申請、申報維修保養的費用預算。

(2)故障分析、審核預算維修費用

行政經理接到車輛維修保養單後,對車輛進行故障分析,確定是否需要維修以及需要維修哪些專案,並確定維修費用的限額。

(3)確定維修廠家

由行政經理根據車型、維修專案確定車輛送修的維修廠家。

(4)審核

確定維修廠家之後,行政經理在送修單上簽字。

(5)送修

駕駛員將待修的車輛送到確定的維修廠家進行修理。

(6)鑑定

維修結束後,送修人及行政部相關人員應對維修車輛進行技術鑑定,檢驗合格,收回更換的舊部件,並核定維修費用的合理、準確性後,方可在維修廠家的單據上簽字。送修人對費用的真實性負責。

(7)驗收

送修車輛返回公司後,由行政經理進行驗收。送修人應將車輛維修保養單及維修清單及時交回行政部。

(8)維修費用結算

車輛在維修費用實行統一的月結或季度結算。結算前,車輛送修人員須檢查送修車輛審批手續的規範性,並再次核定費用收取的合理性。

第20條車輛的維修保養應由行政部指定修護廠家進行,指定專人結算;否則,維修保養費一律不予以報銷。

第21條可自行修護者,可報銷購買材料、零件費用。

第22條車輛與行駛途中發生故障或其他耗損急需修理或更換零件時,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修理,但非迫切需要或修理費超過1000元時,應與行政經理聯絡請求批示。

第23條由於駕駛員使用不當或疏於保養,導致車輛損壞或機件故障,所需維修費,應依情節輕重,由公司與駕駛員按比例共同負擔。

第24條行政部負責人應對車輛進行不定期檢查,內容包括:本制度執**況、車輛內外衛生、一般保養狀況等。檢查不合格者,對駕駛員分別處以50元~200元不等程度的罰款,情節嚴重者給予辭退處分。

第5章車輛保險

第25條公司通過招標,確定承保保險公司。

第26條公司車輛的保險,統一由公司支付。

第27條公司車輛投保險種及標準按相關規定執行,不得私自增加或減少投保險種,也不得私自提高或降低投保標準。

第28條一旦出現車輛保險索賠事件,駕駛員應在第一時間內與行政部經理和保險公司聯絡,並儲存好索賠資料。事故處理完後,連同車輛事故報告表一起交保險管理員辦理索賠手續。

第6章違規與事故處理

第29條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況下,違反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由駕駛人負擔,並予以記過或免職處分。

(1)無照駕駛。

(2)未經許可將車借予他人使用。

(3)未經批准私用車輛。

第30條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的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並立即與行政部聯絡協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自行處理後向行政部報告。

第31條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在扣除保險金額後,再視實際情況由駕駛員與公司按比例承擔。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後,如需向受害當事人賠償損失,經扣除保險金額後,其差額按實際情況由駕駛員與公司按比例承擔。承擔比例在駕駛員月工資範圍內。

第32條公務車油料及維修保養費按憑證實報實銷。

第8章附則

第33條車輛使用完畢後,應停放在公司指定的場所,並將車門鎖妥。

第34條本制度經呈總經理核准後公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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