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證補發制度

2021-05-02 06:09:21 字數 892 閱讀 2207

復興區《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制度

一、要求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的,需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後,向所在地《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機構申請補發。經審核,對情況屬實的給予補發,同時登記備案。

二、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只適用於2023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嬰兒。 凡2023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口,一律不予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如出國等需要《出生醫學證明》時,以公證部門出具的「出生公證書」作為合法有效證件。

三、因各種原因導致已領取的《出生醫學證明》丟失的,補發程式為:申請人取得原簽發機構有關出生醫學記錄證明材料後,向簽發機構所在地補發機構書面提出補發申請,補發機構經確認情況屬實後予以補發。需提供的材料:

(1)父母提供《出生醫學證明》補發申請

(2)當事人所在單位或居(村)委會的情況屬實證明;

(3)原簽發機構出具新生兒分娩記錄、簽發證明和原《出生醫學證明》存根影印件;

(4)父母雙方身份證及戶口簿;

(5)在當地報紙(地市級)刊登的《出生醫學證明》丟失宣告影印件。

未辦理戶口登記以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的,除以上要求的材料外,還必須提供由戶籍部門出具的新生兒未辦理戶口登記證明,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的正頁和副頁;已經辦理戶口登記手續後遺失的,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

四、在醫療保健機構外出生的嬰兒(2023年1月1日後出生),其《出生醫學證明》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出具。管理機構在出具《出生醫學證明》時,應要求嬰兒父母或監護人出具以下證明材料:

(一)由嬰兒父母或監護人出具的「親子關係宣告」。

(二)該嬰兒與其父母(監護人)親子關係的旁證。旁證為家

庭接生員出具的接生情況證明(同時附家庭接生員考核合格證書影印件),或嬰兒父母或監護人任何一方戶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員會或單位出具的證明,或親子鑑定證明。證明材料由出具《出生醫學證明》的機構永久儲存。

出生證檔案管理

出生醫學證明 檔案管理 一 責任主體 各級管理和簽發機構為 出生醫學證明 相關資料管理和歸檔的責任主體,應按照檔案管理的要求,負責對本機構的 出生醫學證明 相關資料進行管理和歸檔。二 歸檔範圍 出生醫學證明 的歸檔範圍按內容可分為管理機構的管理類資料和簽發機構的管理類資料 簽發類資料。出生醫學證明 ...

出生證督查報告

銀川市 出生醫學證明 專項督導報告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 出生醫學證明 的使用與管理,維護其法律效力,根據寧衛婦社函發 2013 25號檔案精神,受銀川市衛生局委託,我院於2013年9月11日 9月18日對銀川市助產機構及補發機構 出生醫學證明 的使用與管理工作進行抽查,現將檢查情況匯報如下 一 基本情...

出生證明公證

出生證明公證出生公證有兩種,1種是把你的醫學出生證明,也就是那個綠色封皮的出生證做成影印件與原件相符,原件上印鑑屬實的非實體公證。如果是辦這種的話,帶身份證和出生證原件去涉外公證處辦理即可。2種是攜帶戶口本,身份證去涉外公證處做實體出生公證,就是由公證處在一頁公證詞中直接證明你什麼時候出出生在 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