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證明管理制度

2021-05-06 19:13:11 字數 1239 閱讀 2404

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公室工作目標責任書

為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和江蘇省關於出生醫學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工作目標責任書:

1、加強管理明確職責。明確專人管理;落實證、章分離;建立出入庫登記。各管理、簽發單位將每次領發《出生醫學證明》的日期、數量、證件起止編號登記入冊,並由領證人、發證人簽字,存檔備查,要堅決杜絕《出生醫學證明》遺失、流失情況發生。

如發現一起取消年底評審工作。

2、《出生醫學證明》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出具的,具有醫學法律效力的證明。必須使用由衛生部,公安部統一製發的新版《出生醫學證明》嚴格發放。

3、按照國家規定的印模式樣刻製出醫學證明專用章,不得任意改動。

4、《出生醫學記錄》《出生醫學證明》由專人管理簽發。根據嬰兒出生狀態填寫,字跡清楚、內容準確、不得塗改和弄虛作假。使用衛生局批准的計算機軟體備案、上報、列印。

(1)嬰兒姓名根據新生兒父母申報姓名填寫,用字必須準確。

(2)性別、健康狀況、出生地點分類應根據新生兒出生時確認情況填寫。

(3)新生嬰兒父母姓名、身份證編號必須依據公安機關簽發的有效身份證件填寫。

(4)在出具嗎《出生醫學證明》時須反覆核實產婦姓名和嬰兒,嚴防冒充或填寫錯誤。

5、《出生醫學證明》實行全國統一編號管理。對同一新生嬰兒《出生醫學記錄》與《出生醫學證明》上的出生編號一致。《出生醫學證明》交新生嬰兒父母或監護人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出賣、轉讓、出借和私自塗改。

6、規範執行《出生醫學證明》換發、補發程式。由本辦公室的責任導致《出生醫學證明》無效的,簽發機構應及時換發有效的《出生醫學證明》;因當事人的責任導致《出生醫學證明》無效的,根據當事人提供的《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完整情況予以相應換發,換發後原證件由換發機構歸檔儲存,做好編號和換發原因登記。嚴格控制《出生醫學證明》補發,確須補辦時,需提供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書面申請、原簽發單位出具的相應分娩記錄。

補發後要做好編號和補發原因登記。

7、根據要求按照檔案管理要求,做好相關資料按首次簽發、換發、補發進行歸檔,永久儲存。

8、加強《出生醫學證明》廢證的管理,建立廢證登記本,將本機構內產生的廢證進行詳細登記,嚴格控制廢證率。年廢證率小於1%。

9、紮實做好相關人員的培訓,提高相關人員法律意識和業務能力,確保《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工作有序、安全。

10、認真貫徹執行《江蘇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制定管理制度。不偽造、倒賣、騙取、轉讓、擅自出借或使用非法印製的《出生醫學證明》;不擅自刻製《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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