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訴訟法對證據制度的改革

2021-05-22 09:09:22 字數 1922 閱讀 2600

證據是刑事訴訟的核心,只有確保證據提供的客觀、全面、合法才能確保案件審理的真實性,才能盡可能的減少冤假錯案的發生。新刑事訴訟法的修改旨在嚴厲打擊和懲罰犯罪,維護和保障人權。在此次修改中所涉及到的證據制度改革,備受關注,其中不乏有亮點。

本文結合新刑事訴訟法中對證據制度的改革進行分析,發現證據制度改革對改進刑事案件處理的重要性。

一、證據的概述

在刑事訴訟法中明確指出所謂證據就是一切用來證明事實的材料。它反映了刑事訴訟證據的本質,證據的真假、合法與否,都應該經過法庭的調查和質證,最後得出結論。也就是說,刑事訴訟案件中的證據是通過向與刑事訴訟案相關的人員(辯護人、當事人等)收取有效證據資料,或者由相關檢查機關蒐集證據資料。

在刑事案件的調查和審理過程中,所有的程式都是圍繞證據進行的,在新刑事訴訟法修改內容中,結合我國長期以來的司法實踐工作經驗,在「兩個證據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豐富了證據的種類,明確了專家輔助人制度以及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配套制度等,這些證據制度的改革,都與公安機關的偵查工作相聯絡,有利於轉變傳統的由抓人破案到證據定案的刑事調查模式。

二、證據制度改革的具體內容

其一,在新刑事訴訟法中有八個與證據制度相關的條文被修改,其中包含有證據規則、證據定義與種類、證據的標準,在證據的種類中增加了電子資料與辨認、偵查實驗筆錄,並且將之前的檢查、勘驗、辨認、偵查等合併為一類證據,解決了證據材料在歸類和地位上不同的問題。這種改變使得證據型別的表述更加科學化,更有利於案件的申訴處理。

其二,在刑事訴訟法中還進一步規定嚴禁使用各種刑訊逼供的方式收集證據資料,強化證人出庭作證制度。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中指出,審判人員、檢查官、偵查人在審查案件的過程中,必須通過合法程式收集與案件相關的證據材料,不得使用威脅、誘逼以及刑訊逼供等非法方式收集證據,更不可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這項改革有利於確保案件取證活動的順利開展,避免刑訊逼供事件的發生。

其三,為了儘量減少因為人為因素而導致刑事訴訟案件的退查,確保刑事訴訟的流暢,在新刑事訴訟法中對於「確實、充分」案件的標準做了進一步細化處理,以更加明確的把握刑事案件證明的標準問題。雖然這項規定是從審判機關的角度制定的,但是相關部門在案件的處理過程中,也應該注意明確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

其四,在新刑事訴訟法中明確了對於非法取證行為的程式性制裁,對於一切人員所進行的非法取證行為,司法部門可以依照情節的嚴重與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並進行嚴厲的程式性制裁。

其五,在刑事訴訟法的第五十六條和五十七條中規定,偵查人員對於非法證據法庭的調查程式,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的情況需要出庭說明義務,以防止非法取證行為和重複出庭等問題的發生。

三、證據制度改革的修改要點分析

新刑事訴訟法對證據制度的修改進一步完善了證人出庭保護制度,以及非法證據排除制度。對非法證據排除制度的完善,從細節上對嚴謹任何人通過刑訊逼供以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證據,從制度上確保了司法的公正性,為了刑事訴訟人的合法權利。此外,在嚴格禁止刑訊逼供的基礎上,還增加了不得強迫任何人證明自己有罪的規定。

與此同時,在條文中還明確指出非法證據排除的具體內容包括採用暴力以及威脅等非法手段獲取的被告人以及嫌疑人的供述,違反法律規定而收集的物證等,對於影響到司法公正的應當對其予以及時補正並排除。

在訴訟修正案中,對於公訴人辯護人以及訴訟**人等對證人所提供的證據有異議的,法庭應該讓證人出庭作證,這種情況下如果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強制性手段要求其出庭作證,對於一些情節較為嚴重的證人,可以對其依法進行十天以下的拘留。與此同時,為了加強對證人以及相關鑑定人的保護,在刑事訴訟法的證據制度改革中要求對於危害****、毒品犯罪以及恐怖活動等案件中,證人的出庭作證可能會對其自身以及家人產生人身安全威脅,對此人民法院以及公安機關等必須對證人採取充分的保護措施,以確保公民的人身安全。

四、結語

證據制度作為刑事訴訟案件處理過程中證據收集和審查的依據,對於確保刑事訴訟案的順利公正審理具有重要作用,偵查人員對證據收集的全面性、真實性、公正性會直接影響到檢查機關對案件的認可程度。針對我國近年來屢屢出現的冤家錯案問題,新刑事訴訟法對證據制度的改革,對提高司法的公正性保障公民人權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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