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8D章商船 本地船隻 證明書及牌照事宜 規例六

2021-05-22 16:55:46 字數 2551 閱讀 5339

摘要:本文主要介紹了第548d章商船(本地船隻)(證明書及牌照事宜)規例的主要內容。

第548d章第21條閒置船隻允許書的給予

附註:尚未實施

閒置船隻允許書

(1) 就本地船隻給予閒置船隻允許書的申請可由以下的人提出─

(a) 證明書所指名船東或其**人;或

(b) 申請在證明書中予以指名為船東的人,或該人的**人。(2) 申請須以指明**向處長提出,並須附同訂明費用。

(3) 在不損害本條例第66條的條文的原則下,如沒有適當地方供本地船隻停泊、繫泊或碇泊,處長可拒絕就該船隻給予閒置船隻允許書。

(4) 閒置船隻允許書的格式由處長決定。 (2023年第63號法律公告)

第548d章第22條本地船隻轉讓通知書

附註:尚未實施

擁有權的轉讓

(1) 在領有證明書的本地船隻的擁有權被轉讓後7個工作日內─

(a) 船隻的原船東與新船東須簽署一式兩份的擁有權轉讓通知書(乙份給原船東,另乙份給新船東);

(b) 原船東或其**人須向處長交付─

(i) 原船東的擁有權轉讓通知書文字;

(ii) 關乎該船隻的擁有權證明書;及

(iii) 關乎該船隻的正式牌照、臨時牌照或閒置船隻允許書;及(c) 該船隻的新船東或其**人須向處長交付新船東的擁有權轉讓通知書文字。(2) 第(1)款提述的擁有權轉讓通知書須載有─

(a) 新船東的姓名或名稱、他的香港岸上位址及他的**號碼;

(b) 船隻的擁有權證明書號碼;

(c) 擁有權轉讓的日期;及

(d) (如擁有權證明書上有關於就船隻作出的按揭或租購協議的批註)表示同意轉讓的同意書,而該同意書須由按揭或租購協議(視屬何情況而定)的每一方簽署,但無須由原船東簽署。(3)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1)或(2)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

(4) 處長接獲根據第(1)(b)款交付的證明書以及牌照或允許書後,須─

(a) 取消該證明書;及

(b) 取消該牌照或撤銷該允許書,但如該牌照或允許書獲根據第23(1)(b)(i)條批註,則屬例外。

第548d章第23條在本地船隻轉讓後向新船東發出擁有權證明書、正式牌照等

附註:尚未實施

(1) 領有證明書的本地船隻的擁有權轉讓後,處長可應根據第(2)款提出的申請,在信納申請書所指名為該船隻新船東的人根據第9(a)條具有資格在擁有權證明書中獲指名為該船隻的船東並且是本條例第12(1)(a)或(b)條提述的人的情況下─

(a) 就該船隻發出將該人指名為船東的擁有權證明書;及

(b) (i) 在關乎該船隻的任何正式牌照、臨時牌照或閒置船隻允許書(視何者適用而定)上批註,以反映擁有權的轉讓;或

(ii) 就該船隻發出將該人指名為船東的正式牌照、臨時牌照或給予閒置船隻允許書(視何者適用而定)。(2) 為第(1)款的施行而提出的申請─

(a) 可由獲轉讓有關船隻的新船東或其**人提出;

(b) 須於擁有權轉讓後7個工作日內並於根據第22條交付轉讓通知書之時或之後,以書面提出;

(c) 須載有─

(i) 新船東的姓名或名稱、他的香港岸上位址及他的**號碼;

(ii) 該船隻的擁有權證明書號碼;及

(iii) (如新船東是一名個人)由新船東作出、表明他通常居於香港的宣告;及(d) 須附同─

(i) 新船東的身分證明檔案或其核證副本;

(ii) 如屬要求正式牌照或臨時牌照得以根據第(1)款批註或發出的申請,須附同根據《保險規例》該船隻須有的第三者風險保險單或其核證副本;及

(iii) 訂明費用。(3) 處長可要求申請人提供為決定該項申請而合理需要的其他資料及檔案。

(4) 如有根據第(2)款提出的申請,而處長信納第(1)款提述的事宜,則即使船隻的原船東及其**人沒有遵守第22(1)(b)條,處長仍可批准該項申請。

(5) 處長如拒絕任何根據第(2)款提出的申請,須將拒絕一事及拒絕理由通知申請人。 (2023年第63號法律公告)

(6) 在本地船隻的擁有權轉讓後的7個工作日屆滿後,任何人不得運作該船隻,而該船隻的新船東、其**人及船長亦不得允許該船隻被運作,但在以下條件均予符合的情況下則屬例外─

(a) 將新船東指名為船東的擁有權證明書按照本條就該船隻發出;及

(b) 有正式牌照或臨時牌照按照本條批註以反映轉讓予新船東一事,或有正式牌照或臨時牌照按照本條發給新船東。 (2023年第63號法律公告)(7)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6)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 (2023年第63號法律公告)

第548d章第24條擁有權證明書及其他檔案於船東去世或解散等情況下不再具有效力

附註:尚未實施

在船東的去世或解散等情況下擁有權

證明書不再有效;臨時船東身分

本地船隻的擁有權證明書以及其正式牌照、臨時牌照或閒置船隻允許書於以下情況下不再具有效力─

(a) 除第23或26條(而第23條包括藉第29條而適用的第23條)另有規定外,在擁有權證明書中指名為該船隻船東的個人去世;

(b) 在擁有權證明書中指名為該船隻船東的公司或海外公司(屬《公司條例》(第32章)所指者)解散;

(c) 在擁有權證明書中指名為該船隻船東的人不再是本條例第12(1)(a)或(b)條提述的人;或

(d) 該船隻已被永久遣離香港,或已拆卸或毀掉。

第548D章商船 本地船隻 證明書及牌照事宜 規例一

摘要 本文主要介紹了第548d章商船 本地船隻 證明書及牌照事宜 規例的主要內容。附註 尚未實施 第548章第89條 本為2004年第27號法律公告 第548d章第1條生效日期 附註 尚未實施 第1部生效日期 釋義及適用範圍 本規例自 商船 本地船隻 條例 第548章 第iv部的指定生效日期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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