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安全檢查查制度

2021-05-23 13:00:50 字數 1019 閱讀 4848

一、 基本要求

第1條安全檢查是治理整頓、建立良好的安全環境和生產秩序、做好安全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要堅持領導和群眾相結合、普遍檢查與專業檢查相結合、檢查與整改相結合的原則,做到制度化、經常化。

第2條安全檢查必須有明確的目的、要求和具體計畫,必須建立有各級領導負責和有關人員參加的安全檢查組。

第3條安全檢查的內容:查思想、查領導、查制度、查管理、查隱患。檢查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物的不安全狀態。

第4條各級檢查人員有權要求受檢單位報告其安全工作情況,提供有關資料,有權要求配備陪檢人員,有權調查、詢問及召開座談會,有權制止違章指揮及違章作業,對重大隱患有權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及意見,對工作不配合甚至蓄意對抗檢查者,有權提出處理意見。

二、 組織形式

由分管領導組織安全及其他職能部門負責人、工作人員參加

安全檢查採取每月不定期、抽查檢查方式。

三、 檢查範圍:

全鎮企事業單位、村(社)

四、 檢查內容

1、 社會治安、民間糾紛。

2、 農村交通安全。

3、 消防和公共場所安全。

4、 工作場所和食品藥品安全。

5、 居家安全和老年人安全。

6、 學校、兒童和體育運動安全

7、 防災減災和環境監測、預報、清查等

8、 防汛、飲水安全。

五、 隱患整改

第8條各級安全檢查,必須認真做好記錄,對查出的隱患應逐項研究,制定整改方案,逐項落實整改措施,能整改的立即整改,不得拖延。

第9條對查出的隱患要做到「三定」(即定措施、定專人、定期限)。

第10條凡查出的重大隱患在未徹底解決前,各單位應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安全、技術部門應監督執行。

第11條暫時不能整改的專案,除採取有效防範措施外,應列入安措、技措或檢修計畫,限期解決。

第12條凡危及安全生產的隱患有條件整改而整改不及時的,安全管理部門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要求限期整改,被通知的單位和個人應立即整改。

第13條凡查出的各類隱患,因沒有及時整改而造成事故影響的,要追究部門領導和有關人員責任。

綜合安全檢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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