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管理辦法

2021-05-24 02:29:16 字數 1780 閱讀 6202

第四章施工企業參加工程專案投標必備條件

第七條施工企業在參加工程專案投標資格審查時,必須同時提交以下三項內容的材料:

(一)書面說明以前所承建工程專案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

(二)書面承諾中標後按規定足額存入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並同意市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可按規定從其工資保證金中劃支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三)提交對其以前所承建工程專案有管轄權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出具的《未拖欠農民工工資證明》,證明其在截止競標之日止不存在拖欠或剋扣農民工工資的行為。

工程專案投標申請人未提交的,在資格審查時,由市交通、水利等行政部門對其實行「一票否決」。經市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調查,發現施工企業在參加工程專案投標時未如實反映工資支付情況,存在隱瞞事實、出具偽證的,應向主管該項目的行政部門通報,由主管該項目的行政部門禁止其在2年內參與工程專案競標。

第五章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納標準

第八條建設單位(專案法人或代建單位)和施工企業必須在工程開工前分別按工程中標價的2.5%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指定的帳戶存入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第九條工程專案實行總承包的,由總承包施工企業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參與該工程專案分包的施工企業應向總承包企業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第十條已先予劃支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建設單位(專案法人或代建單位)或施工企業,必須在接到劃支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向原帳戶交存已先予劃支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數額2倍的工資保證金。

第六章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納程式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專案法人或代建單位)與施工企業簽訂正式合同後,按規定及時將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足額存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指定的帳戶。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專案法人或代建單位)與施工企業持銀行出具的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憑證、中標通知書、施工合同到市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審核備案,領取由市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出具的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證明書。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專案法人或代建單位)。無市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開具的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證明書的,一律不得核發施工許可證或批准開工報告。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專案法人或代建單位)或施工企業辦理施工許可手續後的5個工作日內應提供施工許可材料的影印件交市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備案。

第七章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使用與管理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專案法人或代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市住房與城鄉建設、水利、交通運輸行政部門認定後,市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按規定從其存入的工資保證金先予劃支,不足部分由建設單位(專案法人或代建單位)從應付的工程款中劃支:

(一)建設單位(專案法人或代建單位)不按合同約定撥付工程款或增加工程專案的工程款,導致施工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二)建設單位(專案法人或代建單位)違法與施工企業簽訂墊資合同,造成施工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三)建設單位(專案法人或代建單位)因未與施工企業進行結算,或者因結算產生爭議未向施工企業支付工程款,造成施工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四)建設單位(專案法人或代建單位)直接發包未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的,由建設單位(專案法人或代建單位)負拖欠工資的全責。當出現此類直接發包施工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時,建設單位(專案法人或代建單位)應先支付被拖欠的農民工的工資,再向直接發包施工單位追償支付款額。

第十六條施工企業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市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可按規定從其存入的工資保證金中先予劃支,不足部分由承擔用工主體單位支付:

(一)工程專案實行總承包,分包單位已向總承包單位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其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二)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進行分包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三)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四)施工企業未將工資直接發放給農民工,造成「包工頭」攜款逃匿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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