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運公司公營車輛駕駛員管理制度

2021-05-24 20:54:44 字數 2386 閱讀 2805

聯運公司

994車隊公司化經營班線駕駛員考核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駕駛員的考核管理,全面提公升駕駛人員的服務理念,杜絕違法違章行為,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範圍為我隊從事公司化營運班車駕駛工作的所有人員,車隊具體負責駕駛員的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駕駛員工作規範與要求

第三條駕駛員工作規範及要求:

一、車輛發車前

1、應檢查自己的儀容儀表、是否符合規範要求(著裝整潔,不留鬍鬚,佩戴證章),檢查各項執行證件。

2、檢查車輛技術狀況是否良好、安全部件是否有效,安檢報班是否符合要求。

3、按規定要求準時進入發車位,開啟空調,迎候旅客上車。

二、 旅客上車時

1、協助旅客、行包員裝好行包,有協查危險品的義務。

2、協助站務員維持旅客上車秩序及驗票,扶老攜幼。

3、協助乘務員清點旅客人數,行包件數。

三、發車時

1、關好行李倉和車門,檢查車內小件行李是否放好。

2、觀察旅客是否坐好,安全帶是否繫好,並按規範標準進行發車前喊話交待。發動車輛,觀察車輛周邊環境,聽候發車命令和車場管理人員的指揮,鳴號起步。

四、車輛執行中

1、嚴格執行安全行車規定,按規定速度和營運路線行駛,不得超速、超載,疲勞駕車,不得酒後開車,不開鬥氣車、「英雄車」。

2、不得與人閒談,不得吸菸、喝飲料、吃零食,不得與乘客爭吵。

3、如遇車輛發生故障、路阻或出險時,應做好耐心、細緻的解釋工作,積極組織搶險和救護傷員,並及時與車隊聯絡接駁,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現場調查和處理。

4、如遇旅客急病,應採取急救措施送病人就近就醫。

五、車輛到站後:

1、待旅客全部下車後開啟行李艙門,辦好託運物品交接手續,檢查車內有無遺失物品。

2、完成行車任務後,應對車輛進行回場後的加油(氣)、清洗、例檢工作,完畢後將車停放在指定位置,保證第二天該車輛的完好執行。

3、向所屬車隊匯報車輛運**況,交迴路單、班線牌,做好其他交接工作,填寫班車執行日誌,服從排程人員次日工作任務安排。

4、如當天已完成行車任務,盡快對車輛各系統、部件進行檢查,如發現有影響行車安全的故障,盡快排除,盡早通知排程室另行安排車輛頂班,嚴禁車輛帶「病」行駛。

六、本章第一至第五款,為駕駛員日常工作規範,納入公司日常考核管理,公司將對所有駕駛員進行現場考核。如在考核中發現駕駛員違反上述規定,將給予經濟處罰和停駕整頓學習,違反上述考核規定達3次(含)以上的,正式職工駕駛員解除勞動合同,勞務派遣駕駛員退回勞務派遣公司。

第三章駕駛員的工作與紀律

第四條駕駛員必須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接受社會監督,熟悉道路客運規章制度和班線里程、車況、路況,班次時序、停靠站點,以及駕駛員職業道德要求和標準。

第五條服從車站現場排程,認真做好出車前的各項準備工作,確保正點安全執行,不得脫班誤點。

第六條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敲詐勒索旅客,嚴禁私帶旅客、貨物,嚴禁自己親屬、朋友無票乘車,違者視同「三私」。

第七條機動駕駛員必須嚴格遵守公司作息制度和相關規定,在規定時間內,統一在排程室機動待命,確保通訊暢通。

第八條嚴格執行集團公司相關規定,積極配合和協助公司稽查管理。

第九條注重個人儀表,愛護車輛,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第四章駕駛員考核與獎懲

第十條駕駛員薪資按公司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因人為原因,造成機損事故的,對照集團公司《安全管理規定》,根據經濟損失大小,按比例賠償或從保證金中扣減。

第十二條發生行車事故的,按公司安全管理規定考核。

第五章勞動合同以及聘用關係的

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十四條凡正式工駕駛員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將直接解除勞動合同。勞務派遣駕駛員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將其退回勞務派遣公司:

1、遲到、早退累計達7次;

2、連續曠工3天或累計曠工5天;

3、發生「三私」行為;

4、無理取鬧、打架鬥毆、聚眾**、謾罵圍攻他人、散步謠言、損害公司形象、嚴重擾亂公司正常工作秩序;

5、因違法犯罪行為被公安機關或司法部門查處;

6、拒絕公司正常工作安排或不服從單位管理;

7、因工作失職被新聞****,嚴重損害公司形象;

8、被上級主管部門問責;

9、利用崗位便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五條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提前三十日通知或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解除與駕駛員的聘用關係:

1、駕駛員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本崗位工作,經培訓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駕駛員與勞務派遣派遣機構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雙方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後仍未能就勞動合同變更達成協議,導致公司與駕駛員的聘用無合同依據時。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規定由公司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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