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動火作業制度

2021-05-24 21:10:54 字數 1130 閱讀 5893

1、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建設等工作的需要,經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廠安全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

2、在禁火區內使用電、氣焊(割)、電鑽、砂輪等,可產生火焰、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必須申請辦理「動火票」。

3、動火票上應明確負責人、有效期、用火區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證一律由安全部門審批,用火時要將用火證懸掛在用火點附近備查。

4、動火人在接到動火安全作業證後,要詳細核對其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和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動火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並向單位安全部門報告。動火人要隨身攜帶「動火票」,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的作業。每次動火前均應主動向現場當班操作班長呈驗「動火票」,並經其簽字認可後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5、動火監護人負責動火現場的安全防火檢查和監護工作。監護人需在「動火票」上簽字。

監護人在作業中不准離開現場,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並向上級匯報。

6、操作班長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工作,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7、動火分析人對分析手段和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票」的要求及現場情況,親自取樣分析,在「動火票」上如實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結果並簽字。

8、在禁火區內使用電、氣焊(割)、電鑽、砂輪等,可產生火焰、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必須申請辦理「動火票」。

9、「動火票」不准轉讓、塗改,不准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範圍。乙份「動火票」只准在乙個動火點使用,動火前由動火人員在"動火票"上簽字。如果在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乙份「動火票」,但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動火人應分別在「動火票」上簽字。

10、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必須良好。

11、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後方可離開。

12、取樣要有代表性,分析樣品要保留到動火作業結束。取樣與動火的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

13、凡可能與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裝置、管道等部位的動火,均應加堵盲板與系統徹底隔離、切斷,必要時應拆掉一段連線管道。

14、有易燃、可燃物的裝置、管線、容器等,必須經清除沉積物,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後,方可動火。

15、在用樹脂、塑料等可燃物質製造的容器、裝置內動火,要做好防火隔絕措施,防止熾熱焊渣引起的火災。

16、動火部位應備有足夠和適用的消防器材,採取有效的滅火措施。

安全生產動火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企業生產存在易燃 易爆的特點,為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動火工作的管理,防止火災 事故的發生,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動火管理要求 第二條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危險動火作業 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三類。一 特殊危險動火作業 在生產執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產裝置 輸送管...

安全生產動火制度

日期 年 月 日 1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 維修 建設等工作的需要,經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廠安全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2在火區內使用電 氣焊 割 電鑽 砂輪等,可產生火焰 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必須申請辦理動火證。3動火證上應明確負責人 有效期 ...

酒店動火作業安全制度

1 嚴格執行動火審批制度,確需動火作業時,應按規定向消防歸口管理部門申請 動火許可證 2 未辦理 動火許可證 擅自動火作業者,按照有關規定處罰 3 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點附近火源距離不應小於10m區域範圍內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作適當的安全距離 4 凡經酒店批准動火的部門,應在動火前做到 八不 動火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