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動火制度

2021-05-25 08:29:33 字數 4271 閱讀 950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企業生產存在易燃、易爆的特點,為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動火工作的管理,防止火災**事故的發生,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動火管理要求

第二條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危險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三類。

(一)特殊危險動火作業

在生產執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的動火作業。

(二) 一級動火作業

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三) 二級動火作業

除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

(四)凡車間或單獨廠房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並

採取安全隔離措施後,可根據其火災、**危險性大小,經安全安全生產部批准,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五)遇節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公升級管理。

第三條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一)一級和二級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1、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進入裝置內、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還須執行 aq 3028-2008 《化學品生產單位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規範》和 aq3025-2008 《化學品生產單位高處作業安全規範》的規定。

2、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採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3、凡在盛有或盛過危險化學品的容器、裝置、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及處於 gb50016 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生產裝置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並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後方可動火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2 規定執行。

4、凡處於 gb 50016 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動火作業,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距用火點 15 m 以內的,應採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於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洩漏易燃、 可燃物料的裝置,應採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

5、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並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6、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公升級管理。

7、凡在有可燃物構件的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採取防火隔絕措施。

8、動火期間距動火點 30 m 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點 15 m 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 不得在動火點 10 m 範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9、 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不准帶病使用。

10、 使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小於5公尺,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均不小於10公尺,並不准在烈日下曝曬。

11、 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後,方可離開。

(二) 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在符合規定的同時,還須符合以下規定。

1、在生產不穩定、裝置及管道等腐蝕嚴重的情況下不准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2、 必須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動火作業時,車間主管領導、動火作業與被動火作業單位的安全員、安全安全生產部主管安全防火人員、主管經理必須到現場,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3、動火作業前,生產車間要通知排程室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採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4、動火作業過程中,應使系統保持正壓,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5、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要良好,以保證洩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第四條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一)動火分析應由動火分析人進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裝置、管道、儲罐、陰井等部位及其它認為應進行分析的部位動火時,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

(二)動火分析的取樣點,均應由動火所在單位的專(兼)職安全員或當班班長負責提出。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應保留到動火結束。

(三)在較大的裝置內動火作業,應採取上、中、下取樣;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取樣;在裝置外部動火作業,應進行環境分析,且分析範圍不小於動火點 10 m。

(四)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 30 min,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 30 min,應重新取樣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還應隨時進行監測。

(五)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裝置必須經被測物件的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六)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下限大於等於 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於 0.5%(體積百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下限小於 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於 0.2%(體積百分數)。

第五條職責要求

(一)動火專案負責人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必須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訂、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作業完成後,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二)動火作業的動火人,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並在《動火作業許可證》上簽字;應參與風險危害因素辨識和安全措施的制定;應逐項確認相關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確認動火地點和時間;若發現不具備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並向單位主管安全部門報告。動火人必須隨身攜帶《動火作業許可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作業。動火前(包括動火停歇期超過30分鐘再次動火),動火人應主動向動火點所在單位當班班長呈驗《動火作業許可證》,經其簽字後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三)監火人由動火點所在單位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消防知識的人員擔任。必要時,也可由動火單位和動火點所在單位共同指派。新專案施工動火,由施工單位指派監火人。

監火人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絡有關人員採取措施。監火人應堅守崗位,不准脫崗;在動火期間,不准兼做其它工作,當發現動火人違章作業時應立即制止。在動火作業完成後,要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後方可離開現場。

(四)動火部位的負責人,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檢查《動火作業許可證》。對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作業許可證》有制止動火作業的權力。

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五)動火分析人對動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結果負責。應根據動火點所在車間的要求,到現場取樣分析,在《動火作業許可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資料並簽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樣代替分析資料。

(六)執行動火單位和動火點所在單位的安全員負責檢查本標準執**況和

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作業。特殊危險動火、一級動火,安全

員必須到現場。

(七)各級動火作業的審查批准人是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最終確認人,對自己的批准簽字負責。審批動火作業時必須親自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確定是否需作動火分析,審查並明確動火等級,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作業許可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在確認準確無誤後,方可簽字批准動火作業。

動火前,崗位當班班長驗票簽字。

第六條《動火作業許可證》的管理

(一)特殊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的《動火作業許可證》應以明顯標記加以區分。

(二)《動火作業許可證》的辦理程式和使用要求

1、《動火作業許可證》由申請動火單位指定動火專案負責人辦理。**人須按《動火作業許可證》的專案逐項填寫,不得空項;然後根據動火等級,按規定的審批許可權辦理審批手續;最後將辦理好的《動火作業許可證》交動火專案負責人。

2、動火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作業許可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並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後,方可批准開始作業。

3、《動火作業許可證》實行乙個動火點、一張動火證的動火作業管理。

4、《動火作業許可證》不准轉讓、塗改,不准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範圍。

5、《動火作業許可證》一式三聯,二級動火由審批人、動火人和動火點所在操作崗位各持乙份存查;一級和特殊動火《動火作業許可證》由動火點所在車間負責人、動火人和主管安全部門各持乙份存查;《動火作業許可證》儲存期限至少為 1 年。

(三)《動火作業許可證》的審批

1、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的《動火作業許可證》由動火地點所在車間領導初審簽字,經安全安全生產部複檢簽字後,報總經理終審批准。

2、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作業許可證》由動火地點所在車間領導初審簽字後,報安全安全生產部終審批准。

3、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作業許可證》由動火地點所在車間領導終審批准。

(四)《動火作業許可證》的有效期限

1、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期不超過 8 h。

2、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期不超過 72h,每日動火前應進行動火分析。

3、 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第三章附則

第七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動火作業。

第八條本制度由安全生產部起草並負責解釋。

第七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安全生產動火制度

日期 年 月 日 1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 維修 建設等工作的需要,經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廠安全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2在火區內使用電 氣焊 割 電鑽 砂輪等,可產生火焰 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必須申請辦理動火證。3動火證上應明確負責人 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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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 維修 建設等工作的需要,經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廠安全部門登記審批,劃定 固定動火區 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2 在禁火區內使用電 氣焊 割 電鑽 砂輪等,可產生火焰 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必須申請辦理 動火票 3 動火票上應明確負責人 有效期 用火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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