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八項制度

2021-05-25 13:53:32 字數 4912 閱讀 5812

煤礦八項規章制

度二o一o年度

一、安全排程會議制度

1、每天早上7:00召開安全生產排程會。

2、每日必須有一名副礦長以上領導值班,負責值日內的安全生產工作。

3、法人代表、實際控股人、礦長、生產、安全、機電副礦長、技術負責人、技術員、值班排程員、安全員、瓦檢員、班組長應參加排程會。

4、值班排程員要負責點名,無故缺席人員每次罰款50元。

5、國家及上級關於安全生產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檔案等應及時在排程會上學習、貫徹。

6、前一天的值班領導及排程員應對值日內的安全生產情況進行匯報,對未處理完的安全隱患要說明原因,提出整改意見,進行交接。

7、礦長及值班領導應對當日的安全生產情況進行布置。

8、排程會上布置的安全生產工作,必須在班前會上傳達。

9、值班領導應24小時在礦值班,並參加各班次的班前會,布置安全生產工作。

10、值班排程員做好會議記錄。

二、火工用品管理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我礦民爆物品和井下爆破管理,根據《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結合我礦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民爆物品的貯存,永久性地面民爆物品倉庫建築結構及各種防護措施,庫區的內、外部安全距離,以及地面民爆物品庫貯存各種民爆物品的數量等,必須按公安部門民用**物品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條井上、下接觸民爆物品的人員,必須穿棉布或抗靜電衣服。

第三條煤礦企業必須建立民爆物品領退單制度,各種民爆物品必須當班審批領取、當班使用、節餘退庫,嚴禁煤礦在井下儲存任何民爆物品。

第四條火工品清領、實發、實耗、退庫等各項環節必須登記、造冊、簽字、蓋章。

第五條領用民爆物品時,放炮員應根據當班生產任務,按《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選用炸藥雷管,填寫《民爆物品申領單》(附樣張),經帶班領導簽字審批後,持放炮員資格證及申領單到地面民爆物品倉庫領取。嚴禁發放違反《煤礦安全規程》的民爆物品。

庫房保管員按照審批型號和數量發放,不得多發、少發或發錯型號,放炮員當面核查領取的數量及編號等,否則責任自負。

倉庫保管員必須堅持「八不發放制度」。

(1)沒有合格證不發。

(2)放炮員不持放炮合格證、不帶瓦檢器、不對號不發。

(3)沒有專用領料單、沒有審批不發。

(4)沒有兩人領用不發。

(5)沒有雷管箱不發。

(6)雷管箱沒有上鎖不發。

(7)雷管不檢測、不編號不發。

(8)質量有問題不發。

第六條火工品現場用量必須在當班下班之前, 經當班班長核實,在清退單上簽字後,放炮員下班後立即親自退庫,填寫《民爆物品退庫單》,炸藥庫保管員按清退單查收並逐一填寫退庫民爆物品的編號。

第七條炸藥庫必須切實抓好火工品班後清退工作,凡放炮員無清退單或清退單填寫不符要求,或丟失炸藥、雷管的,炸藥庫值班員必須及時上報煤礦帶班領導。煤礦必須全力追繳丟失炸藥、雷管,並立即報告公安部門。

第八條嚴格執行放炮員持放炮員資格證上崗制度,放炮員下井必須攜帶瓦檢器。

第九條各放炮地點必須配備炸藥箱、雷管盒,實行炸藥、雷管分箱臨時儲存並加鎖。

第十條採掘工作面爆破裝藥,必須按照《作業規程》進行,放炮員在裝配引藥時,應將雷管腳線末端扭結,裝炮前,炮眼內浮煤、巖粉應掏淨,並充填足夠的水炮泥,嚴禁放明炮、放糊炮。放炮必須嚴格執行「一炮三檢」、 「三人連鎖放炮」和 「放下班炮」制度。

第十一條放炮必須採用礦規定的放炮線進行放炮,放炮線長度符合規定(巖巷100公尺,半煤巖80公尺 ),禁止使用雷管腳線、鐵絲等做母線進行放炮。

第十二條放炮距離和掩護放炮員的安全地點應符合作業規程的相關規定。採掘工作面炮前炮後必須進行灑水。

第十三條放炮員應將放炮器鑰匙隨身攜帶,放炮母線連線腳線檢查線路和通電工作,應執行放炮員一人操作,放炮時應首先發出放炮警號,再等5秒鐘放炮,放炮後應立即摘下鑰匙,將母線摘下並扭結。

第十四條用放炮方法貫通井巷時,技術科應提供準確的圖紙資料,當貫通的兩個工作面相距20公尺時,只准乙個工作面向前掘進貫通,另乙個頭必須停止作業,但保持通風。

三、探放水制度

為強化我礦井下探放水工作,杜絕因水患威脅而引發安全事故,保障職工生命安全,依據《煤礦防治水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防治水工作應當堅持**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採的原則,採取防、堵、疏、排、截的綜合治理措施。

二、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含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下同)是本單位井下探放水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下同)具體負責防治水的技術管理工作。

三、煤礦應當按照本單位的水害情況,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專職技術人員必須熟悉防治水業務),配齊專用探放水裝置(禁止使用煤電鑽探水),建立專門的探放水作業隊伍(水文地質條件複雜、極複雜的煤礦還應當設立專門的防治水機構),建立井下探放水臺帳。

四、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崗位責任制、水害防治技術管理制度、水害**預報制度和水害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編制本單位的防治水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五、煤礦企業應當聘請專業隊伍進行水文物探,並根據水文物探報告重新進行水患論證。在水害情況未查明前,嚴禁進行採掘活動。

六、煤礦企業應當對職工進行防治水知識的教育和培訓,保證職工具備必要的防治水知識,提高抵禦水災的能力。

七、水文地質條件複雜、極複雜的礦井,在地面無法查明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和充水因素時,應當堅持有掘必探的原則。我礦屬中等水文地質型別礦井,必須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後掘的原則,加強探放水工作。

八、採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進行探放水:

(一)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積水的井巷、老空或者相鄰煤礦;

(二)接近含水層、導水斷層、暗河、溶洞和導水陷落柱;

(三)開啟防隔水煤(巖)柱進行放水前;

(四)接近可能與河流、湖泊、水庫、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斷層破碎帶;

(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鑽孔;

(六)接近水文地質條件複雜的區域;

(七)採掘破壞影響範圍內有承壓含水層或者含水構造、煤層與含水層間的防隔水煤(巖)柱厚度不清楚可能發生突水;

(八)接近有積水的灌漿區;

(九)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區。

探水前,應當確定探水線並繪製在採掘工程平面圖上。

九、發現礦井有透水徵兆時,應當立即停止全礦井的採掘作業,撤出作業人員到地面。

十、採掘工作面探水前,應當編制探放水設計,確定探水警戒線,並採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危害等安全措施。探放水鑽孔的布置和超前距離,應當根據水頭高低、煤(巖)層厚度和硬度等確定,嚴格執行《煤礦防治水規定》有關規定。探放水設計經礦井技術負責人組織審定同意,按設計進行探放水。

十、在探放水鑽進時,發現煤巖鬆軟、片幫、來壓或者鑽眼中水壓、水量突然增大和頂鑽等透水徵兆時,應當立即停止鑽進,但不得拔出鑽桿;應當立即向礦井排程室匯報,派人監測水情。發現情況危急,應當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區域的人員到安全地點,然後採取安全措施,進行處理。

十一、嚴禁開採煤層防隔水煤(巖)柱,嚴禁在接近積水區域附近進行採掘,嚴禁在積水採空區下頂水作業。

十二、未按規定要求實施探放水及無記錄臺帳乃至弄虛作假的,處罰責任人500元。發現透水徵兆不及時處理並帶隱患違章作業的,扣除責任人1個月工資;情節嚴重的,予以除名。

四、機械提人裝置安全管理制度

為加強我礦機械提人裝置安全管理工作,依據《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機械提人裝置的安裝和使用

1、我礦機械提人裝置指的是斜井人車裝置。

2、煤礦安裝使用的機械提人裝置必須是有煤安標誌的合格產品。

3、煤礦機械提人裝置必須經專業人員安裝,並經強檢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4、斜井人車所使用的提公升絞車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相關規定,經強檢合格,並按技術規範進行日常維護。

第二章斜井人車

第一節日常維護

一、班檢和日檢:由當班司機和維護人員共同進行。日常維護內容:

1、檢查扶手、靠背板、坐板,安全保護鏈是否齊全完整,前後擋板有無破洞和明顯變形;車輪轉動是否靈活無異響,車輪壓蓋螺栓是否緊固,執行中偏擺是否超限;應保證開動機構各傳動杆無彎曲變形,活動部分潤滑良好,零部件齊全完整,檢查制動裝置連桿,傳動彈簧、插銷、轉軸等是否完好;緩衝裝置,緩衝木應無異常現象。

2、檢查人車執行前檢查專案中規定的內容。

3、做好每班使用前的試驗。

二、旬檢:由機電副礦長及技術員協同司機、維修人員除日常維護的內容外,還包括:

1、各部的磨損及潤滑,確定各部件能否繼續使用,維修更換易損件,確定人車檢修內容。

2、制動裝置的工作情況。

3、連線裝置的情況。

4、對安全系統全面檢查試驗。

三、班檢、日檢和旬檢都必須做好日常維護記錄。

第二節乘車制度

一、凡入井、出井人員都要嚴格遵守乘車制度,聽從訊號工、跟車工、掛鉤工和等候室安檢員的指揮,按先後次序排隊在等候室等候上車,不准逆向上、下車,嚴禁搶上、搶下擁擠,嚴禁扒車,車停穩後,按次序允許進出車,禁止扒乘和跳車。

二、乘員乘車後,必須掛好防護攔,乘車人員的頭、腳、手、肩不准露出車外,所帶工具長不超過l公尺,且不得露出車外,一般工具應放在工具箱內,放在工具箱內的工具不得超過工具箱上邊緣。

三、嚴格按人車強檢報告定員數乘載,不得超員。

四、人車行駛中及未停穩前,禁止乘員上、下和站立,不准強行蹬車或跳車。

五、乘車人員在車上不准隨意扳動各手把, 不准動用人車訊號和其它設施。

六、嚴禁攜帶**品、易燃或腐蝕性物品乘車。

七、人車執行時,必須嚴格執行「行車不行人、不作業」的安全規定。

八、配備專職跟車工(訊號工)和井上井下訊號工,跟車工(訊號工)必須按章操作,井上井下訊號工必須嚴格把關,阻止扒乘礦車和人車同行等違章行為。

第三章附則

1、本制度如有與《煤礦安全規程》和國家有關規定相牴觸的,以《煤礦安全規程》和國家有關規定為準。

2、必須組織全體從業人員認真學習本制度,並根據本礦機械提人裝置類別將本制度相關條款製作成制度牌,懸掛於礦井機械提人裝置的人員出入口醒目處。

五、巷道封閉制度

為進一步規範我礦井下密閉和柵欄等巷道封閉管理工作,確保煤礦安全生產,根據《煤礦安全規程》,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煤礦巷道封閉是指對礦井的臨時停工巷道(臨時停工時間不得超過乙個月)、井下盲巷(獨頭超過6公尺不通風的巷道)、老空巷道和報廢巷道按有關規定設定的柵欄或密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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