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學籍管理制度

2021-05-26 20:42:15 字數 4600 閱讀 4734

第一章入學與註冊

第一條普通中等專業學校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需持有錄取通知書和有關證件,按規定日期到學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如期報到者,須憑有關證明,向學校申請延期報到(延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周),無正當理由逾期超過兩周不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條新生入學登記註冊後,學校應在三個月內按照招生規定進行複查。複查合格者,即取得學籍。複查結束後,學校應及時將取得學籍的學生名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行政部門的學校主管業務部門備案。

第三條經複查不符合招生條件者,由學校區別情況,給予處理。凡屬徇私舞弊者,無論何時發現,一經查實,均取消學籍,退回原地區或原單位。情節惡劣者,應報有關部門嚴肅處理。

第四條在新生健**查中,如發現患有疾病,不能堅持學習,經指定醫療單位診斷,在短期內可以**者,由學校批准,回家療養,保留入學資格一年。療養期間,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原為職工者,按原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下學年開學前,經縣級以上醫院和學校健**查確已病癒者,應重新辦理入學手續。

複查仍不合格者和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條取消新生的入學資格,由學校會同錄取新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確定,並報學校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行政部門和學校主管業務部門備案。

第六條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按規定日期到學校辦理註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報到者,必須履行請假手續,否則以曠課論。未經請假且逾期兩周不註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二章成績考核

第七條成績考核包括學業和操行兩個方面。學業方面,按照教學計畫的規定,考核學生的學習成績;操行方面,對學生的思想品德、組織紀律等方面進行考察評定。考核成績應記入學本人檔案。

第八條學生學業成績的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核成績的評定,採用百分制或五級制(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評定;考試、考查結果是確定學生公升留級的依據。

第九條學校可試行學分制,試行的具體方案由學校提出,經主管業務部門同意後,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試行學分制的學校,學生按教學計畫規定學完某課程,經考核成績合格,即獲得該課程的學分。

第十條每學期或每學年考試和考查的課程門數,按教學計畫的規定執行。考試題目和方法,由各學校根據教學大綱的要求確定。

第十一條公共體育課為必修課,不合格應重修補考。對不同體質的學生應有不同的要求,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上體育課確有困難者,經醫生證明和教務部門批准,可減少考查專案或免考。

第十二條學生自學某課程,經本人申請,並按教學計畫要求進行考核,成績達八十分(良好)以上,經學校批准,可以免修,考核成績作為該門課的成績記載。該項規定不適用於留級生。

第十三條考核成績的評定,以期末考核為主,並適當參考平時成績。實習(教學實習、生產實習)結合專業的生產勞動均應進行考核,其辦法由各學校自定。

第十四條學生因故不能參加考試時,須經教務部門批准。凡擅自缺考或考試作弊(包括協同作弊)者,該課程以零分計,並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十五條凡考核成績為不及格(不合格)或因請假缺考的學生,均應在學校規定的日期內補考,其成績應註明「補考」字樣。學生在校期間,同一門課程的補考不得超過兩次。

第十六條學生操行評定應以中等專業學校學生守則為主要依據。操行評定每學期或學年進行一次,畢業時進行全面鑑定。

第三章公升級與留級

第十七條學生在每學年學完教學計畫規定的課程後,經考核(含補考)成績合格或只有一門課程不及格者,准予公升級。

第十八條同一學年內累計不及格課程(經補考後)二到四門(含四門)者,應予留級。不及格課程門數按下列規定計:

1、凡按教學計畫規定的各種實踐性教學環節,如單獨進行考核,按一門課程計;

2、畢業設計或畢業**,按一門課程計;

3、凡一門課分幾學期講授,學期、學年都進行考核時,每學年可取其平均值,按一門課程計。

第十九條學業成績優秀的學生,如本人申請跳級或提前畢業,並按照跳年級的教學計畫規定的課程考核合格者,經學校批准,並報學校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後,可允其跳級或提前畢業。

第二十條留級生留級前考核成績達到75分(中等)以上水平的課程,本人提出申請免修時,教務部門可根據該課程的具體情況予以審批。未經批准的,仍須重修。

第二十一條學生在校期間留級以兩次為限(三年以下學制的,以一次為限);留級生原則上隨本專業下乙個年級學習;留級生應向學校交付一定數額的培養補償費,具體標準由學校與有關部門確定。

第四章轉學與轉專業

第二十二條中等專業學校的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予轉學或轉專業:

1、經學校認可,學生在某專業領域具有一定專長,轉學或轉專業更有利於其能力發揮者;

2、因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證明,確定不宜在原專業學習者;

3、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學或轉專業則無法繼續學習者;

4、留級或復學時,本專業無後繼班級者。

第二十三條學生轉學、轉專業均應由本人向學校提出申請,其後按下列規定辦理:

1、學生在校範圍內轉專業,由學校審核,經主管業務部門同意,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2、轉入其他學校者,須經原學校、轉入學校和雙方學校主管業務部門同意,並報學校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跨省者須兩地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區的公安、糧油部門。

第二十四條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變化,必要時經學校提出,經主管業務部門批准,報省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可以調整部分學生的專業。

第五章休學與退學

第二十五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經學校批准可准予休學或令其休學,並發給休學證明:

1、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繼續學習者;

2、病假累計超過該學期三分之一(包括理論教學、實習的生產勞動時間)者。

第二十六條學生休學,每次以一學年為期,兩次為限(三年及以下學制的,以一下為限)。

第二十七條因病休學的學生,應回家修養;病休期間的醫療費由本人自理;休學學生的戶口不遷出學校。

第二十八條學生休學期滿後,應於學年或學期前的乙個月向學校申請復學,經學校審查批准後,原則上隨原專業的下乙個年級學習。因病休學的學生,在復學時,必須持縣級以上醫院的健康證明,並經學校複查能堅持正常學習者,方可復學。

第二十九條學校批准學生休學的復學,均應報主管部門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六章退學

第三十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學校批准,令其退學或準其退學,並通知家長或有關單位,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主管業務部門備案:

1、同一學年內(或在學期間補考後)考核成績五門以上(含五門)為不及格者;

2、留級、休學次數超過規定者;

3、休學期滿後不辦理復學手續或雖申請復學經複查不合格者;

4、經學校動員,因病應休學而不休學,且在一學年內缺課超過該學年總學時三分之一者;

5、經指定醫院確診,患有精神病、癔病、癲病、麻風等嚴重疾病及意外傷殘不能堅持學習者;

6、在校期間又考入其他學校(指占用本校學習期間的各類學校)者;

7、在校期間,擅自結婚或生育者;

8、未經請假又無正當理由,開學後逾兩周不報到者;

9、自願要求退學者。

按本規定所在的處理,不屬於對學生的處分。

第三十一條在辦理退學手續時,學校應給退學學生核發退學證明,並根據學習和年限(至少學滿一學年並取得相應成績)發給肄業證書。未經學校批准擅自離校者,不發給退學證明和肄業證書。取消學籍和退學的學生,不得申請復學。

第三十二條退學學生的戶口應退回原戶口所在地或父母所在地。

第七章紀律與考勤

第三十三條學生應嚴格遵守國家的法令和學校的各種規章制度、尊敬師長、勤奮好學,團結同學、講究衛生、關心集體、愛護公物、講究文明禮貌,遵守社會公德。

第三十四條學生不得抽菸酗酒、賭博、打架鬥毆,凡有違反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和適當處分。

第三十五條學校應建立嚴格的考勤制度,學生上課、自習、實驗、實習、設計、勞動及參加學校組織的集體活動等,均應進行考勤。因故不能參加者,必須請假。凡未經請假或超假者,均以曠課論處。

對曠課的學生應令其檢查,並根據其曠課的時數、情節、認錯態度進行批評教育和處分。

第八章獎勵與處分

第三十六條對德智體全面發展或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社會工作、鍛鍊身體、課外活動等某一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可分別授予「三好學生」稱號或其他單項榮譽稱號,並給予一定的獎勵,有關材料應存入學生的檔案。

第三十七條對犯有錯誤的學生,可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處分分為以下七種:(1)警告;(2)嚴重警告;(3)記過;(4)記大過(5)留校察看;(6)勒令退學;(7)開除學籍。

第三十八條留校察看以一年為期。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一年內有顯著進步表現的,可解除其留校察看處分;經教育不改者,可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可酌情給予退學或開除學籍的處分;

1、反對黨的基本路線,組織煽動**,擾亂社會秩序,破壞安定團結,造成嚴重後果者;

2、觸犯國家刑事犯罪者;

3、破壞公共財產,偷竊國家、集體及個人財物,造成嚴重損失和危害者;

4、打架鬥毆、**、賭博、偷盜等屢教不改者,品行惡劣、道德敗壞,造成較嚴重後果者;

5、違反校紀校規,情節極為嚴重者;

6、一學期曠課超過七十二學時或在學期間曠課累計超過一百零八學時(曠課一天,按六學時或當天實有課時計)者。

第四十條對犯有錯誤的學生,要加強教育,促其認錯悔改;必須處理的,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慎重而適當。處理結論要同本人見面。允許本人申訴、申辯及保留意見。

對本人的申訴,學校有責任進行複查。

第四十一條對受處分的學生,勒令退學和開除學籍的除外,有顯著進步表現的,可以撤銷其處分。對學生的處分決定應存入學生的檔案。撤銷處分之後,原則上可將有關材料從學生的檔案中取出,存入學校的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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