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2021-05-27 14:23:03 字數 4680 閱讀 9332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一、 用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用火作業係指在具有火災**危險場所內進行的施工過程。在搶險過程中用火作業應按應急預案中的規定執行。

第二條用火作業涉及進入受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等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

第三條用火作業的危害識別

1.用火作業前,針對作業內容,應進行危害識別,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式及安全措施。

2.將安全措施填入「用火作業許可證」內。

第四條用火作業係指採用以下方式的作業:

1.各種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2.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3.燒(烤、煨)管線、熬瀝青、炒砂子、鐵鎚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和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

4.生產裝置和罐區聯接臨時電源並使用非防爆電器裝置和電動工具。

5.使用雷管、炸藥等進行爆破作業。

第五條用火作業分級

1.特級用火作業

(1)帶有可燃或有毒介質的容器、裝置、管線;

(2)節假日期間應進行的檢修作業(二級用火區域除外);

(3) 在24點至次日8點期間的生產執行的關鍵裝置要害部位檢修作業(二級用火區域除外);

(4)在執行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罐區防火堤內檢維修;

2.一級用火作業

(1)正在執行的工藝生產裝置區;

(2)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及有毒介質的幫浦房和機房;

(3)各類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充裝站及可燃液體罐區防火堤內、液態烴罐區封閉管理區內;

(4)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有毒介質的裝卸作業區、洗槽站;

(8)工業汙水處理場、易燃易爆的迴圈水場、涼水塔和工業含水系統的隔油池、油溝、管道(包括距上述地點15m以內的區域);

(9)切出執行,經吹掃、處理、分析合格(不包括重油)的系統工藝裝置管線;

(10)危險化學品庫和空分的純氧系統等用火作業。

3.二級用火作業

(1)停工檢修經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的工藝生產裝置;

(2)工藝系統管網;

(3)經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並與系統採取有效隔離、不再釋放有毒有害、可燃氣體的大修油罐的罐內大修和噴砂防腐作業;

(4)從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裝置或系統拆除的,經吹掃、處理、分析合格,且運到安全地點的裝置和管線;

(7)生產裝置區、罐區的非防爆場所及防火間距以外的區域(包括操作室、變配電間、辦公室等);

(8)固體產品站台、倉庫、車庫、木材加工廠房等禁火區;

(9)廠區主幹道兩側綠化施工等用火作業。

4.固定用火作業區是在沒有火災危險性的區域劃出固定用火作業區域。在二級以上用火區域內,不應設固定用火區。

5.公司用火作業等級區域具體劃分標準:見《關於動火等級區域劃分的通知》

第六條 「用火作業許可證」的辦理

1.特級用火作業由用火單位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報公司生產科、安環科,審查合格,主管安全生產領導簽發;

2.一、二級用火作業由用火單位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報安環科審查合格;

3.固定用火區的設定應由用火單位提出申請,報安環科會同生產科進行審查批准。

第七條用火作業安全措施

1.凡在生產、儲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裝置、容器及管道上用火,應首先切斷物料**並加好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後,開啟人孔,通風換氣;開啟人孔時,應自上而下依次開啟,並經分析合格,方可用火;若間隔時間超過1小時繼續用火,應再次進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線、容器中充滿水後,方可用火。

2.在正常執行生產區域內,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來的裝置、管線都應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用火,嚴格控制一級用火。

3.用火審批人應親臨現場檢查,落實防火措施後,方可簽發「用火作業許可證」。

4.一張用火作業許可證只限一處用火,實行一處(乙個用火地點)、一證(用火作業許可證)、一人(用火監護人),不應用一張「用火作業許可證」進行多處用火。

5.一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二級「用火作業許可證」不超過3天。若中斷作業超過1小時繼續用火,監護人、用火人和現場負責人應重新確認。

固定用火區,每半年檢查認定一次。

6.用火分析。凡需要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裝置和管線,應進行內部和環境氣體化驗分析,應有分析資料,並填入「用火作業許可證」中,分析單附在「用火作業許可證」的存根上,以備存查和落實防火措施。

當可燃氣體**下限大於4%時,分析檢測資料小於0.5%為合格;可燃氣體**下限小於4%時,分析檢測資料小於0.2%為合格。

7.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質的,應對其濃度作檢測分析,若其含量超過車間空氣中有害物質最高容許濃度的,應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並在「用火作業許可證」上註明。

8.施工單位應做好施工前的各項準備工作,氣體分析部門應盡可能縮短取樣分析時間,為用火作業創造條件。

9.停工大修裝置在徹底撤料、吹掃、置換、分析合格,並與系統採取有效隔離措施後,首次裝置、容器、管道用火,應取樣分析合格。

10.裝置、容器與工藝系統已有效隔離,內部無夾套、填料、襯裡、密封圈等,不會再釋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氣體的,首次取樣分析合格後,分析資料長期有效;當裝置、容器記憶體有夾套、填料、襯裡、密封圈等,有可能釋放有毒、有害、可燃氣體的,取樣分析合格後超過1小時用火的,須重新檢測分析合格後方可用火。

11.裝置停工吹掃期間,嚴禁一切明火作業。在用火作業過程中,當作業內容或環境條件發生變更時,應立即停止作業,「用火作業許可證」同時廢止。

12.在用火前應清除現場一切可燃物,並準備好消防器材。用火期間,距用火點30m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氣體,15m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液體。

在同一動火區域不應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和噴漆等施工。

13.新建專案需要用火時,施工單位(承包商)提出用火申請,由用火地點所轄區域單位負責辦理「用火作業許可證」,並指派用火監護人。

14.施工用火作業涉及到其他管轄區域時,由所在管轄區域單位領導審查會簽,並由雙方單位共同落實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用火監護人,按用火級別進行審批後,方可用火。

15.用火作業過程的安全監督。用火作業實行「三不用火」,即沒有經批准的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用火、用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用火。

公司領導、專職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員有權隨時檢查用火作業情況。在發現違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業或危險用火作業時,有權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停止用火,並根據違章情節,對違章者進行嚴肅處理。

第十條用火作業人職責

1.用火作業人員應持有有效的本崗位工種作業證。

2.用火作業人員應嚴格執行「三不動火」的原則;對不符合的,有權拒絕用火。

第十一條用火監護人職責

1.用火監護人應有崗位操作合格證;應了解用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裝置狀況;應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應有處理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

2.在接到「用火作業許可證」後,應在分廠(部門)領導或安全員的指導下,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檢查用火現場的情況;用火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採取措施;監火時應佩戴明顯標誌;用火過程中不應離開現場。

3.當發現用火部位與「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用火監護人有權制止用火;當用火出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用火;對用火人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時,有權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並報告有關領導。

第十二條許可證管理

1.「用火作業許可證」是用火作業的憑證和依據,不應隨意塗改,不應代簽,應妥善保管。

2.「用火作業許可證」一式三聯,第一聯是存根,第二聯由用火作業人持有,第三聯由用火監護人持有。

3.「用火作業許可證」儲存期限為二年。

用火作業許可證( 級)

第一聯:存根

二、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 「受限空間」是指生產區域內爐、塔、釜、罐、倉、槽車、管道、煙道、隧道、下水道、清水道、汙水道、涵洞等封閉、半封閉的設施及場所。在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應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第二條進入受限空間涉及用火、高處、臨時用電等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

第三條受限空間的危害識別

1.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應針對作業內容,對受限空間進行危害識別,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式及安全措施。

2.對「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有關安全措施逐條確認,並將補充措施填入相應欄內並確認。

第四條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辦理程式

1.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單位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2安全保衛部對作業程式和安全措施進行確認後,簽發「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3. 作業單位應向作業人員進行作業程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並指派作業監護人並對受限空間作業的全過程實施現場監督。

4.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完工後,在「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的完工驗收欄中,作業單位安全管理人員簽名。

第五條作業安全措施

1.作業所在單位對現場監護人和作業人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內容應包括所從事作業的安全知識、緊急情況下的處理和救護方法等。

2.應制定安全應急預案,內容包括作業人員緊急狀況時的逃生路線和救護方法,現場應配備的救生設施和滅火器材等。現場人員應熟知應急預案的內容。

在裝置外的現場應配備一定數量符合規定的應急救護器具和滅火器材。裝置的出入口內外不得有障礙物,保證其暢通無阻,便於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

3.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和監護人,禁止進入作業。當受限空間狀態改變時,為防止人員誤入,在受限空間的入口處設定「危險!嚴禁入內」警告牌。

4.為保證受限空間內空氣流通和人員呼吸需要,可採用自然通風,必要時採取強制通風方法,但嚴禁向內充氧氣。進入受限空間內的作業人員每次工作時間不宜過長,應安排輪換作業或休息。

5.在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應切實做好工藝處理,與其相連的管線、閥門應加盲板斷開。不得以關閉閥門代替安裝盲板,盲板處應掛牌標示。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一 為保證現場危險作業人員安全,結合專案情況,特制定管理制度。要求專案部所有人員嚴格遵守 互相監督 杜絕違章 保證安全。二 危險作業範圍包括 1 高處作業 2 臨電作業 3 明火或易燃易爆作業 4 有中毒或窒息危險的作業 5 吊裝起重作業 6 安裝拆除作業 三 危險作業管理職責分工 1 安全員 負責...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1 各危險作業行為的具體作業規定 7 一 動火作業管理規定 7 危險作業申請單 煤磨系統 級別 b 級 9 危險作業申請單 煤磨系統 級別 b 級 10 二 受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 11 危險作業申請單 入電收塵作業 級別 b 級 15 危險作業申請單 入電收塵作業 級別 b 級 1...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落實安全管理責任,有效地防範各類危險作業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確保企業人身財產安全,促進生產經營有序進行,特制訂本辦法。第二章危險作業的定義 第二條危險作業是指在特定的條件下,受地理環境 工藝及其它有害因素的限制,帶有一定危險性的作業,稍有疏忽就可能造成重大事故。因此,必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