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診轉院制度

2021-05-27 20:43:23 字數 1538 閱讀 9307

病人轉科、轉院管理制度

為了規範我院的轉診管理、保障轉診醫療安全、提高醫療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和《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院內轉科

(一)病人轉科、轉院制度,必須堅持「首診負責制」為前提。

(二)病員轉科須經接收科室會診同意,未經會診或會診科室不同意轉科而將病人強行轉科所引起的醫療事故或糾紛,由轉出科室負全部責任。

(三)轉科前應告知病人家屬相關診療情況,徵得同意後轉科**。轉科前,由經治醫師開轉科醫囑,並寫好轉科記錄,通知對方科室和住院處,按聯絡時間轉科。

(四)轉出科室派人護送到轉入科室,向當班人員交待有關情況,面交病歷方能離去。危重病人應有醫生和**同時護送,一般病人由**護送。

(五)轉入(接收)科室醫護人員應熱情接待轉科病人,及時安排病床,經管醫師或值班醫師及時開出醫囑,書寫接收記錄。

(六)欲轉科而會診,雙方科室對是否立即轉科有爭議時,應貫徹首科首診負責制的原則,直至雙方科室意見一致為止。

(七)病人的病情確需轉科,經會診後應接收科室不得拒絕和推諉,必要時請醫務科或(分管)院長裁決,對拒不執行而發生的醫療事故或糾紛,由應接收科室負全部責任。

(八)凡需轉科病人而原收住科室不請求會診,直接開出院,再重新辦理入院手續住他科,由此引起的醫療事故或糾紛,由原收住科室負全部責任。

二、轉院

轉院原則:轉院一般依次遵循以下權重原則:即「患者安全、患者及家屬意願、逐級就近、轉入醫院特色」原則。

(一)ⅰ級權重:患者安全

轉院必須嚴格掌握指徵,轉送病員要確保安全,如考慮轉送途中有加重病情導致生命危險者,應暫留院處理,待病情穩定後轉院。

病區轉出病人由我院急救車送往轉診醫療機構的,陪護的醫護人員由轉出科室負責(急診除外)。

轉出我院前應事先書面告知患者或其家屬等相關人員轉院的理由和注意事項、轉院途中可能會發生的意外情況等,並由患者或其家屬等相關人員簽字確認。必要時轉出醫院醫護人員應做好途中搶救準備。

(二)ⅱ級權重:患者及家屬意願

送病員要徵求患者及其家屬意見,交待注意事項。重症病人轉院,須與病人家屬及單位聯絡解決有關護送問題。病人轉院時應派送醫護人員護送。並與被轉醫院有關人員做好交接手續。

患者或家屬要求轉院時,要全面權衡後決定,如確因病情危重不能轉院,要向家屬詳細解釋並取得同意和簽字。如家屬堅持轉院,應向科主任和醫務科(或總值班)報告,並在病歷記錄中及時記載,經家屬簽字後再轉出,不得以任何理由強留或收治非本專業範圍的患者。

(三)ⅲ級權重:逐級就近、轉入醫院特色原則

醫院因限於技術和裝置條件,不能診治的病人,診斷不明確患者,可從我院向上級醫療機構轉診。在前述兩條的基礎上,按逐級就近轉院原則,根據病情需要轉入本市相應的ⅲ級醫院。

病區患者轉院必須經科主任同意後方能轉院,急診室值班醫生有權決定急診患者的轉院。

(四)經同意轉院的,我院急診首診醫師或住院部主管醫師須寫好急診首診病情記錄或住院病歷摘要,帶齊相關資料,由醫務人員護送將患者送至轉入醫療機構,進行交接後方可離開。

(五)急性傳染病、麻風病、精神病、截癱患者,不得轉外省、市**;

舊館鎮衛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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