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實物資產盤點制度

2021-05-28 14:46:23 字數 2287 閱讀 7626

5.1各單位應於盤點日前將所有存貨整理排列,毀損、陳舊、過時、殘次及所有權不屬於本單位的實物區分,將生產現場及庫房等地所有報廢零件物資拖離現場,確保盤點正確性。

5.2 盤點時應包括在有關協作廠及加工單位的產權屬於本公司的實物資產,這批物資需由對方出具證明,證明內容包括:品名、數量、產權屬向等。

凡是產權不屬於本公司的實物不應列入盤點範圍,但如果盤點現場有該類實物的,應貼上標籤,註明品名、數量、產權屬向等。

5.3 各倉庫、分廠應以盤點實物為準,所有盤點現場未經相應的組織責任部門批准的借條均作盤虧處理。

5.4 生產分廠所盤的屬於原材料的在製品、半成品,應按件折算。

5.5 所有盤點日在熱處理分廠產權屬股份公司的熱處理零件由熱處理分廠清盤,並編制「盤點清冊」,其編制的「盤點清冊」應分清存貨部門。編制後直接交生產管理部門,由生產管理部門按存貨的部門發到各部門核對。

5.6 在製品盤點時應將盤點正確數字填製「零件清點卡」,並將一式二聯的「零件清點卡」與實物一起存放,以便核查人員核對後收取該卡。「盤點清冊」應按「零件清點卡」的數目填報,並做到一單一欄。

5.7 各倉庫物資及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的實物盤點,不要求填製一式二聯「零件清點卡」)自查和抽查工作按帳、卡、物三相符的要求進行。

5.8 根據盤點要求,存貨盤點正確率在98%以上,抽查時誤差比例超過2%者將推翻重盤。

6.1季度盤點由各組織責任部門根據盤點的需求組織有關部門人員成立抽查小組,年度盤點由財務部門根據盤點的需求組織有關部門人員成立抽查小組並進行分工,在抽查前通知到相關部門及人員。

6.2 各抽查人員應於規定的時間到規定地點集中,由相應的抽盤組織部門部署檢查事項及要求。

6.3 抽查的要求:抽查人員到實物現場開列入盤點範圍的實物是否已經適當整理和排列、並附有盤點標識;應當從各單位的實物盤點記錄中選取專案追查至實物,以檢查盤點記錄的準確性;應當從實物中選取專案追查至實物盤點記錄,以檢查盤點記錄的完整性。

6.4 檢查對各單位提出的實物有毀損、陳舊、過時及殘次的,是否已分別排列區分,是否已提出處理意見、損失預計。

6.5 為保證抽查工作的質量,要求抽盤盤點的數量到達盤點數量的80%以上或金額到70%以上。

6.6 抽盤時將「清單卡」收回一聯,以備盤點抽查彙總用。

6.7 抽盤結束後,檢查人員到指定地點匯報檢查過程,並對抽盤結果作出書面匯報。

7.1 各單位在實物盤點的基礎上要編制二類**,一類是正常的實物盤盈盤虧報表,另一類是呆滯資產(包括陳舊、過時、殘次的實物資產)盤點報表,由於二類報表在時間上、在財務處理上是不同的,因此必須分別編報。

7.2 實物盤盈盤虧報表每季度編制一次,內容包括件名、規格、賬面數量、賬面金額、盤點數量、盤點金額、盈虧數量、盈虧金額等格式編制。

7.3 呆滯物資盤點報表按如下各表內容進行:

7.3.1 儲備資金呆滯物資盤點報表內容:呆滯物資名稱、規格、數量、單價、呆滯金額、呆滯原因、部門處理意見(改制、降價處理、報廢)、部門預計損失。

7.3.2 生產資金呆滯物資盤點報表內容:

呆滯物資件名、件號、工序名稱、 工序號、呆滯數量、單價、呆滯金額(其中工費、料費)、呆滯時間、呆滯原因、部門處理意見(改制、降價處理、報廢)、部門預計損失。

7.3.3 成品資金呆滯物資盤點報表內容:成品名稱、規格、數量、單價、呆滯金額、呆滯時間、呆滯原因、部門處理意見(改制、報廢)、部門預計損失。

7.3.4 返修幫浦庫存盤點報表內容:名稱、型號、數量、單價、金額、部門預計返修費用。

7.3.5 制幫浦庫存盤點報表內容:名稱、型號、數量、單價、金額、部門預計改制費用。

7.3.6 呆滯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盤點報表內容:名稱、編號、入帳時間、原值、淨值、目前狀態、呆滯原因、呆滯時間、部門處理意見(改制、降價處理、報廢)、部門預計損失。

7.3.7 產成品成本大於售價明細表內容:產品名稱及型號規格、數量、單位成本、總成本、單位售價(不含稅)、總銷售收入、成本大於售價金額、原因說明。

7.4 各類盤點報表(包括呆滯物資盤點報表)均要求有填製部門蓋章、製表人簽字、盤點負責人簽字、本部門財務負責人簽字。

7.5 各類盤點報表一式三份,各編報部門自留乙份,其他兩份在規定的期限內交相應的組織責任部門,由組織責任部門審核、組織責任部門負責人簽字後交乙份到財務部門。財務部門彙總盈虧金額及呆滯物資金額交公司管理層或董事會審核,根據審核意見及時作出帳務處理。

各組織責任部門對相應盤點工作的結果負責,財務部門可組織人員對盤點工作進行抽查複核。抽查組發現盤點數量錯誤率超過2%,責任部門應重新盤點,並按經濟責任制專項給予考核。

9.1 全資控股子公司盤點工作按上述要求自行組織,但需事先通知公司財務部門,由財務部門和審計機構聯合組織對子公司進行抽查。

9.2 全資控股子公司的各類盤點報表按要求編報,並經法人代表簽字後,報公司財務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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