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工程設計相關專業協同工作制度

2021-06-01 00:04:44 字數 1599 閱讀 5265

1 總則

1.1 為加強工程設計中各有關專業之間的協作配合,確保工程設計的進度和質量,特制訂本工作制度。

1.2 凡含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專業的工程專案,均應執行本制度的有關規定。

2 資料收集與技術調研

2.1 工程設計所需要的綜合基礎資料,由各專業負責人提出,專案負責人彙總整理後提出清單,及時與顧客溝通,並獲取所需資料。

2.2 技術調研工作應有組織地進行。

去外地調研,應由各專業負責人提出報告,說明調研的內容、目的、計畫安排及人員組成等,由專案負責人進行綜合協調,擬定統一的調研執行方案,各子項、各專業不應各行其事,專案負責人對調研工作的有效性負責。

市內調研,各專業負責人亦應互通訊息,避免不同專業輪番走訪同乙個單位。

3 互提設計條件及資料

3.1 多專業的工程設計,根據不同階段開工報告確定的原則,由專案負責人組織各專業間互提設計條件;各專業負責人應根據商定的時間,提供相關專業所需的設計條件,如有延誤需及時說明情況,否則應承擔責任。

3.2各專業所提的設計條件,要求提供專業的提供人、審核人與接受人雙方簽字,專案負責人應對各專業互提的設計條件進行綜合審查。

3.3 設計條件一經提供,即成為相關專業共同採用的設計依據,不得隨意更改,由於不按照互提條件或所提條件不充分、不正確,從而造成相關專業設計間的矛盾,引起修改返工或造成質量事故,責任者要承擔一切責任。

4 設計條件變更

4.1 當發生以下情況時,應及時對原提供的設計條件進行變更:

a. 上級領導對工程設計提出了新的意圖和要求,原設計原則及設計條件有較大變動;

b. 原來提交各相關專業的設計條件,發現有明顯的問題或不妥之處;

c. 經過一段時間的工作,對有些重大技術問題有新的處理方法和改進意見,能使設計更加完善合理;

d. 在設計過程中,發現主體或相關專業所提供的設計條件有明顯問題,使本專業從技術上難於解決,需變更設計條件;

e. 由於施工和其它院外配合單位所提條件的變更,使設計條件需進行相應的改變;

f. 發現原提供的條件不充分,需要補充。

4.2 變更設計條件,一般可經過專業負責人協商解決,對於重大變更應由專案負責人組織協調會商定,當確定變更後,應按規定程式重新提出設計條件及資料。

4.3 因設計條件變更引起的設計修改的工作量損失,由責任者承擔;如係外界因素所造成,可根據具體情況確定解決辦法。

設計條件變更未通知(或未及時通知)相關專業,責任由該專業負責人承擔。

5 圖紙會簽

5.1 凡含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專業的設計專案,有配合關係的各方圖紙(如總平面圖、管線綜合圖以及各種設計總圖),均應進行會簽,對專業間的配合關係進行最終審查。

5.2 圖紙會簽先在有關專業之間相互進行,由專業負責人/設計人簽署。

6 設計變更

6.1 多專業的工程,設計檔案報出之後,在開工之前或施工當中,任何專業(不論是主體還是相關專業)如發現原設計有明顯問題,或因施工條件所限而需要變更設計並影響相關專業時,必須通報專案負責人和相關專業負責人,必要時可由專案負責人組織專業協調會,以便研究對相關專業設計的影響,並明確相關專業是否需要相應變更設計。

6.2 當需要其它專業配合變更設計時,變更設計的主專業,應按規定程式向配合專業提供變更設計條件。

編制:張潔

審核:李顏強

批准:李建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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