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勞動紀律管理制度

2021-06-03 10:53:18 字數 4787 閱讀 2413

目的:為了明確公司員工作息時間,規範員工加班與換休及請休假流程,特制定本制度。

範圍:本制度適用於股份公司、各事業部及其下屬各公司、各專案部和所有臨時性駐外機構。

內容:1 作息規定

1.1 正常工作時間作息規定

1.1.1 白班人員作息時間

夏季作息(適用於5月1日至9月底):

上午 8:00—12:00時下午14:00—18:00時

冬季作息(適用於10月1日至次年4月底):

上午 8:00—12:00時下午13:30—17:30時

1.1.2 兩班倒員工作息時間(夏、冬季作息時間一致)

白班:8:00—16:00時夜班:16:00—22:00時

1.1.3 三班倒員工作息時間(夏、冬季作息時間一致)

早班:8:00—16:00時中班:16:00—24:00時

晚班:24:00—次日8:00時

1.1.4 對於實行四班三倒作息時間的,可另設翻班(由所在公司總經理審批決定),翻班時間為:9:00-11:00,翻班期間可安排打掃衛生或臨時性工作任務。

1.2 關於值班的規定

1.2.1 工作日、週末及法定節假日值班

為了保證正常生產經營的需要、客戶的需要和安全的需要,對於股份公司及下屬的各事業部、各公司的行政部門、財務部、客戶服務部(含銷售內務)、生產車間、質檢、庫房等部門原則上必需在每日夜間、週末和法定節假日期間安排人員值班,公司給予值班補貼(值班補貼的標準由股份公司人力資源部統一制訂)。關於值班時間、值班人數、值班要求、值班形式、值班監控等相關規定由各事業部行政部門行文,報事業部總經理批准,報股份公司行政部備案。如因未安排人員值班或值班人員脫崗、離崗而導致公司蒙受損失,需追究相關責任人200-2000元的處罰責任及按公司相關制度追究賠償責任。

經理級及以上人員根據工作需要實行單雙休相結合的方式進行休息,在每月末26日至次月10日期間,經理級及以上人員在週末必須值一天班,其它時間可實行雙休。

1.2.2 總值班(或夜間值班)

1.2.2.

1 對於具有生產實體的各分子公司,每天必需安排1-2名主管級以上人員進行總值班(或夜間值班),總值班必須在值班當天7:00-8:00、12:

00-12:30、冬季13:00-13:

30(夏季13:30-14:00)、次日8:

00-8:30(次日正常上班為7:00-8:

00)分別打一次考勤,對於正在進行生產的各分子公司,要求次日2:00—5:00時必需打一次考勤,並在此時間段內對全公司進行一次安全生產和勞動紀律的巡查,檢查生產情況、值班人員值班情況以及物資安全情況等,並做好夜間巡查記錄。

值班期間擅離職守,給予300-500元/次罰款。次日10:00以前按要求填寫《值班記錄》,並和**人員做好交接工作,未按要求填寫《值班記錄》的,將給予當班值班人員50元/次罰款。

值班人員當日下班後可安排休息0.5-1天,具體休息時間由各分子公司總經理審批執行。

1.2.2.

2 股份公司在法定節假日期間需安排一名總監級及以上領導或指定專人進行總值班,負責代公司總裁處理股份公司及各事業部、下屬各分子公司各項事務,以確保當日的安全和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開展。

1.2.2.3 總值班對於當班期間的安全事故、盜竊事故、重大客戶投訴事故負有連帶責任。

1.3 考勤規定

1.3.1 考勤方式

以員工自己錄入或記錄的出勤資訊作為基礎,經公司考勤人員統計的出勤情況作為員工出勤的正式書面依據。目前大部分員工系採用指紋或刷卡方式錄入出勤資訊,若不具備指紋/刷卡錄入條件的單位或遇現有指紋/刷卡方式出現障礙時,需採用員工本人簽到或點名的方式記錄員工的出勤資訊。所有員工只能按照所在單位或其行政部門要求,統一通過指定方式錄入/記錄出勤資訊,其它方式一律無效。

本檔案所指「考勤」是指員工本人通過指紋/刷卡/簽到/點名等方式記錄出勤資訊的行為。

1.3.2 考勤人員及其職責

1.3.2.1 股份公司及各事業部下屬各公司設兼職考勤員(下稱「公司考勤員」)一名,公司考勤員的職責:統計員工每日出勤情況,核實員工休假依據。

1.3.2.

2 各部門另設兼職考勤員(下稱「部門考勤員」)一名,負責收集和初審本部門員工的請休假手續,並於每月底報所在的「公司考勤員」處備案,每月1日下午下班前將本部門的考勤月彙總表報所在的「公司考勤員」處。

1.3.2.

3 公司考勤員要在次周週三對上週出勤進行核查,對於在冊人數在300人以內的單位,核查人數為100%;對於在冊人數在300人以上的單位,核查人數需大於50%;對於在冊人數在1000人以上的單位,核查人數需大於20%。每週三下午下班前在公告欄中對核查出的違規情況進行公布,違規出勤人員若有異議須在公布次日內與公司考勤員核實,若出勤違規人員需證明自己並未違規出勤,須提供有效證據。若未提出異議,則視為認可。

1.3.3 考勤時間

1.3.3.

1 行政人員的考勤時間為上午上班前1小時內、中午下班後和下午上班前半小時內、下午下班後至24:00時內;倒班人員以規定的交**時間為準,**前半小時和下班後3小時內考勤有效。如因階段性工作需要,安排有關部門人員提前一小時或半小時上班時,考勤時間按對應提前時間進行考勤有效。

1.3.3.2 如因工作性質長期或在一段時間內不能遵守上述考勤規定而需重新制訂考勤規則的,需寫情況說明交所在單位行政部門審核、報總監級以上領導批准後執行。

1.3.3.

3 因公出差未能按時考勤者,公司考勤員憑《長期出差登記單》/《短期出差備案登記表》予以考勤。長期出差是指當天不能返回公司的出差,當天能夠返回公司的出差稱為短期出差。

1.3.3.

4 加班人員除在到崗時、離崗時必須進行考勤外,若加班期間遇中午正常上下班的應按前述規定考勤,若無到崗或離崗記錄的不能計算加班,中午未按規定考勤的在計算加班時間時須扣除午休時間並視為考勤違規。但生產車間因搶修、大修加班,中途不能進行正常考勤的可以以加班核准單為準,不對其中途未進行的考勤進行處罰。

1.4 考勤違規處罰規定

1.4.1出差人員須作出差登記,並得到本人所在部門負責人或本人的分管領導批准,長期出差需經理級以上部門負責人批准,未作出差登記或未經出差審批者,罰款50元/次。

1.4.2 長期出差歸來須在24小時內憑返程機票/車船票到公司考勤員處簽到,否則視為違規。違規一次罰款50元。

1.4.3 出差返回抵達地距所在公司20公里以內的,要求在3小時內須到公司報到上班,出差返回抵達地距所在公司5公里以內的,要求在2小時內須到公司報到上班,若到點時為下班時間則順延至上班,到達公司時需考勤一次。

若未按上述規定進行考勤則視為曠工。

1.4.4 上班期間若遇停電/考勤機出現故障,上下班人員可採取在公司門衛室(或所在公司行政部門規定的地方)進行簽到的方式進行考勤,本人須親自簽到,不得代簽,否則按代考勤處理。

對於人數超過300人的單位或生產倒班人員可採取點名的方式進行考勤。具體採取哪種考勤方式以所在公司的行政部門通知為準,但必需有考勤的相關記錄,否則對所在公司行政部門處以100元/次罰款。

1.4.5 因磁卡遺失、損壞未能按時刷卡或****機無法識別指紋人員,應在規定的考勤時間內到所在公司行政部門(或行政部門規定地方)進行簽到考勤,否則按忘記考勤處以罰款。

磁卡遺失或指紋損害者須在24小時內重新購買磁卡或錄製指紋(為了防止因忘記打卡卻謊稱磁卡丟失,所以要求全公司磁卡補卡費不得低於10元/張)。

1.4.6 代為別人考勤者,代替和被代雙方各罰款300元。

1.5 遲到、早退、曠工的處罰規定

1.5.1 未準時上班視為遲到,下班早走視為早退,遲到和早退每次罰款10元。

1.5.2 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為曠工:

1.5.2.1 未經請假或請假未被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

1.5.2.2 不服從工作調動,逾期不報到的。

1.5.2.3 請假期滿,無特殊原因而不辦理續假或申請續假未被批准而未上班的。

1.5.2.4 請假雖被批准,但經查明請假原因屬捏造事實、欺騙行為的。

1.5.2.5 遲到、早退15分鐘以上者。

1.5.2.6違規調整節假日期間總值班、值班的。節假日期間各公司總值班調整需報請股份公司當日總值班、其他值班調整需報所在公司總值班同意。

1.6 考勤彙總

1.6.1 月考勤期間:每月1日至月底。每月員工出勤天數為實際出勤天數。

1.6.2部門月考勤彙總在月底進行,由部門負責人簽字審核後,在次月1日下午下班前將本部門考勤所有資料交到公司考勤員處。

公司考勤員於每月5日以內將經所在公司行政部門負責人審核後的考勤彙總資料錄入hr系統作為計薪依據,並以郵件形式或其他反饋至各部門考勤員,員工對考勤有質疑的,於24小時內將意見反饋至所在公司考勤員處。

2 請休假規定

2.1 法定節假日

國家規定法定節假日及天數:元旦節1天,春節3天,清明節1天,國際勞動節1天,端午節1天,中秋節1天,國慶節3天。法定節假日均為全薪假。

2.2 病假

2.2.1 員工患病或非因公負傷而不能堅持正常工作,持區(縣)級及以上醫院或指定醫院(注:

指定醫院由所在公司行政部門考察認證,報所在公司總經理審批,報股份公司行政部備案)證明,可以申請休病假。

2.2.2 病假期限及工資待遇

2.2.2.1 員工每年可累計享受3天全薪病假(員工在當年因工作調轉,須由調出單位的行政部門提供病休假情況)。

2.2.2.2 員工休病假年累計超過3天的,工資發放標準詳見附件3。

2.2.2.3 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需要停止工作**時,經醫院證明可申請進入醫療期。若超出醫療期仍不能報到上班,將作事假處理。

2.2.3 醫療期規定及工資待遇

2.2.3.1 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a 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b 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勞動紀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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