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及勞動紀律管理制度

2021-06-05 05:26:51 字數 3783 閱讀 8655

為了進一步規範公司考勤及勞動紀律管理,維持良好的經營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證經營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上級部門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全體在崗職工(包括農電工)。調研員、因年齡原因退居二線的人員和內退職工不適用於本制度。

第一條公司各部門、站、所、班組的考勤統一由綜合工作部管理。

第二條各部門、站、所、班組考勤員應於每月3日前彙總上月的考勤彙總表並遞交到公司勞資員。勞資員負責對其中的記錄進行檢查核實。

第三條公司的標準考勤時間為:

(冬)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8:00

(夏)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30

第四條生產執行崗位可以根據工作實際情況設定考勤時間。

第五條考勤文件包括簽到表和考勤彙總表。

簽到表為各部門、站、所、班組人員每日上班的簽到證明,由員工親筆簽名,並由各部門、站、所、班組負責人簽字確認。簽到表在各部門、站、所、班組留存。

考勤彙總表為各部門、站、所、班組每月初編寫的上月考勤情況統計表,其中應包括:部門名稱、員工姓名、應出勤日、實出勤日、加班時間、請假天數、遲到、早退、曠工小時(天數)等。考勤彙總表經單位負責人及分管領導簽字後於每月3日前交於公司勞資員。

第六條員工應嚴守作息時間,不得遲到早退,不得隨意離崗,更不得曠工。

第七條各部門、站、所、班組應嚴格執行每日考勤簽到制度,並據實彙總上報員工出勤情況,不得虛報、漏報。

第八條超過規定上班時間5分鐘未到崗者,記為遲到一次;早於規定的下班時間5分鐘離崗者,記為早退一次。

第九條員工每日因公外出需填寫工作任務單,註明工作內容、工作時間。並由各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後方可外出執行。

第一十條員工臨時離崗,需向直接主管領導請假,在安排其他員工暫管其職責後方可離崗,否則,按擅自離崗處理。

第一十一條有以下行為之一者,記為曠工:

(1) 當日未到崗,且未請假的;

(2) 查崗時被查人員不在崗且無請假手續的;

(3) 未到崗而提供的證明材料經核查為虛假的;

(4) 到崗後未經允許擅自離崗時間累計超過1小時的;

第一十二條上述條款中的遲到、曠工行為,經綜合工作部事後查證,確認員工有見義勇為、或替公司挽回損失之有利行為者,其記錄的遲到、早退給予撤銷。

第一十三條有關考勤管理的獎懲規定:

(1) 遲到或早退一次,扣除當月績效工資50元;當月超過三次後,每次扣除100元;

(2) 曠工半日,扣除半月績效工資;曠工一日,扣除當月全部績效工資;

(3) 當月曠工累計3日或全年曠工累計10日的,扣除當年全部績效工資。

(4) 當月曠工累計5日或全年曠工累計15日的,扣除當年全部績效工資並上報省公司予以辭退。

(5) 員工全年滿勤,無遲到、早退、病假、事假、脫崗者,經本人申請,綜合工作部核實批准,可優先考慮評優評先。

(6) 部門、站、所、班組每月考勤彙總表虛報、漏報或與實際不符的,每次扣除該部門、站、所、班組負責人當月績效工資100元。

第一十四條公司規定休假包括兩大類:福利假和非福利假。

福利假包括:每週公休假日、每年法定節假日、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年休假等。

非福利假包括病假、事假等。

第一十五條各類休假均含公休假日。

第一十六條病假系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治病休息所申請的時間。除急診外,病假須事先申請,且需持有正規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

第一十七條病假的批准程式為:員工填寫請假單,附醫療診斷書,經基層單位負責人簽字,主管部門主任簽字,公司勞資員簽字,分管經理簽字,經理簽字後進行臨時性工作交接,而後方可享假。

第一十八條事假的批准許可權為:

(1) 事假半日以內,由各單位負責人批准,報綜合工作部備案;

(2) 事假1日以內,由各單位負責人及分管領導批准,報綜合工作部備案;

(3) 事假2日及以上,須嚴格履行請假手續;

第一十九條除急診請假外,員工休假必須提前填寫「請假單」,向批准人申請,經批准後進行。

確有急事不能提前請假者,可**請假或委託他人請假,事後須補辦請假手續。

未請假不得先行離崗,否則以曠工處理。

第二十條員工請假後由各單位負責人安排他人暫代其工作;

第二十一條請假單一式兩份,由公司勞資員和所在單位負責人存查,請假人所在單位負責人和公司勞資員須據實記錄。

第二十二條請假期滿,請假人應按期到崗,到崗後由所在單位負責人告知公司勞資員予以銷假。如請假人請假期未滿而到崗,由所在單位負責人告知公司勞資員予以銷假。

第二十三條員工請假期滿如需續假,須提前兩天辦理續假手續。未辦理續假或辦理續假未獲批准,必須歸崗。不按時到崗者,除確因不可抗力事件外,均以曠工處理。

第二十四條員工請假事由被證實為偽造的,其已享假期按照曠工處理。

第二十五條本條款所涉及的有關標準如下:

日工作時間:7.5小時;

月實際工作日:22日

第二十六條病假待遇:

(1) 凡請病假在六個月(包括六個月)以內者:工齡不滿5年工資發60%,5年(含5年)至10年70%,10年(含10年)至15年80%,15年及以上90%。獎金及績效工資不發。

(2) 凡請病假在六個月以外者:前六個月根據上條執行,六個月後工齡不滿5年工資發50%,5年(含5年)至10年60%,10年(含10年)至15年70%,15年及以上80%。獎金及績效工資不發。

第二十七條探親假待遇:

凡在公司工作滿一年的正式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與配偶團聚的(被探望物件居住地離工作場所乘車10小時以上),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被探望物件居住地離工作場所乘車10小時以上),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探親假期間工資照發,獎金及績效工資不得。

(1) 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

(2) 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

(3) 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第二十八條婚假待遇:

(1) 凡符合男22周歲、女20周歲法定年齡的職工結婚,給婚假3天,工資、獎金、績效工資照發。

(2) 凡符合男25周歲、女23周歲晚婚年齡的職工結婚,給婚假乙個月,工資、獎金、績效工資照發(誰符合晚婚誰享受)

第二十九條喪假待遇:

(1) 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給喪假3天,工資、獎金、績效工資照發;

(2) 職工的其他親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及配偶的上述親屬死亡給1天喪假,工資、獎金、績效工資照發。

第三十條產假待遇:

女職工凡符合晚育規定的,享受產假4個月;產假期間採取長效節育措施的,享受產假6個月。產假期間工資、獎金、績效工資照發。

第三十一條年休假待遇:

(1) 凡工齡在20年及以上的職工,每年可享受15天年休假;

(2) 凡工齡在10年及以上20年以下的職工,每年可享受10天年休假;

(3) 凡工齡在5年及以上10年以下的職工,每年可享受5天年休假。

年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獎金、績效工資不受影響。年休假不跨年度使用。

第三十二條各部門、站、所、班組可根據工作性質和管理需要,結合本制度的相關規定,制定各自的勞動紀律管理規定或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各部門、站、所、班組的勞動紀律管理規定、實施細則必須報公司綜合工作部審核,經公司經理批准後下發執行。

第三十四條員工違反勞動紀律管理規定的處罰,由綜合工作部提案,報公司經理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五條本制度由綜合工作部制訂,經經理辦公會批准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本制度從下發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條本制度的解釋由綜合工作部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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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公司的標準考勤時間為 上午 8 30 12 00 下午 13 30 18 00 第二條員工應嚴守作息時間,不得遲到早退,不得隨意離崗,更不得曠工。第三條超過規定上班時間未到崗者,記為遲到一次 早於規定的下班時間離崗者,記為早退一次。第四條員工臨時離崗,需向主管領導請假,且時間不得超過3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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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有關考勤管理的獎懲規定 1 遲到早退一次,扣除薪點數5點 當月超過三次後,每次扣除10點 2 當月遲到 早退累計次數達6次,或累計時間超過1小時的,記做曠工一日。3 擅自離崗在15分鐘以內的,每次扣除薪點5點 15 30分鐘以內的,每次扣除薪點10點 30 60分鐘的,每次扣除20點。4 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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